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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01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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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阿塞拜疆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按照联合国宪章,认为两国外交部之间进行经常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及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将视各自利益和实际可能,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愿首先就下列题目进行磋商:
  1.与发展双边政治联系及友好合作有关的问题;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全球和地区问题及国际关系问题;
  3.交换有关双边协议完成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外长或其代表将在相互感兴趣的基础上定期举行会晤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将在国际组织中及国际会议上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四条 双方将在其主管范围内促进两国国家机关和部门、社会、科学及其他团体,包括地方机关、部门、团体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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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直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四、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已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给政策、基本生活费已有资金保障的中直企业
下岗职工。
六、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费”),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七、中央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中央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八、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直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
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财政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财政部将业经审核同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的3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8%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中直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十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中央财政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
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仍由企业原渠道列支。
十二、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略)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1998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根据73号令“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为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为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二3.58mm字体。中英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为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格132mm×75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深蓝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150克双胶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
  (六)资格证书内芯(1~8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彩虹印刷技术,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GEZHENGSHU”和牡丹花。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资格证书徽章(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可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为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八)资格证书封2设有“团花”防伪,位于底纹右侧中,印制图案采用多色变线造型印制工艺。图案规格为49mm×49mm。
  (九)资格证书封2设有“温变油墨”防伪,位于左下侧空白处,图案为资格证书徽章,常温下显示颜色,加温后颜色会渐变。图案规格为13mm×13mm。
  (十)资格证书封2设有“微文字安全线”防伪,位于底纹与空白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微小文字样。
  (十一)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资格证书“证书档案号”栏。内地居民原则上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部队和武警的现役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军人或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4位办理年份码+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二)资格证书“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发放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并加盖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印刷时套印)。
  (四)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按照73号令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六)“备注”页。该页记载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七)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的,首页需要压塑;证书照片采用“打印”方式的,首页可不压塑。
  三、关于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
  (一)为规范资格证书样式,方便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资格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资格证书样式。
  (二)为便于实现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新版资格证书样式及要求,及时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在人员基本信息中增加“证书二维码”信息项,并通过信息更新方式,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三)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会计从业人员。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新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附件: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略)



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