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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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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其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档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

举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变活动范围的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机构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破产、兼并、拍卖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转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受转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未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出资各方协商处理。

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复制件。

第十七条 各立档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 列入省级、设区的市(州)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 列入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提出,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管收集范围以外的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档案保管的专门库房和设施,依法加强档案的接收、整理和保管,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和破损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档案教育事业。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出卖或者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档案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前款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征购或者收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三级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档案的性质、价值有异议的,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一级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合法证件并经档案保存单位负责人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或者其他档案机构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可以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出卖、寄存、捐赠给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档案馆决定,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或者其他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该档案机构决定,必要时,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或者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二) 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 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登记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从事档案工作的;

(五) 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等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六) 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

(五) 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

(六) 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于危房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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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四、房屋、设施和布局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总体区域设计布局、功能室的设置和面积应当与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划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出入走向合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应设施。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设于人员流动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设置地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禁止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围的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静脉用药调配过程造成污染。洁净区采风口应当设置在周围30米内环境清洁、无污染地区,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应当有适宜的空间摆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洁净区应当含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及调配操作间;辅助工作区应当含有与之相适应的药品与物料贮存、审方打印、摆药准备、成品核查、包装和普通更衣等功能室。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室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度,墙壁颜色应当适合人的视觉;顶棚、墙壁、地面应当平整、光洁、防滑,便于清洁,不得有脱落物;洁净区房间内顶棚、墙壁、地面不得有裂缝,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处应当成弧形,接口严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应当设有温度、湿度、气压等监测设备和通风换气设施,保持静脉用药调配室温度18℃~26℃,相对湿度40%~65%,保持一定量新风的送入。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的洁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功能室的洁净级别要求:

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

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

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置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八)药品、物料贮存库及周围的环境和设施应当能确保各类药品质量与安全储存,应当分设冷藏、阴凉和常温区域,库房相对湿度40%~65%。二级药库应当干净、整齐,门与通道的宽度应当便于搬运药品和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有保证药品领入、验收、贮存、保养、拆外包装等作业相适宜的房屋空间和设备、设施。

(九)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安装的水池位置应当适宜,不得对静脉用药调配造成污染,不设地漏;室内应当设置有防止尘埃和鼠、昆虫等进入的设施;淋浴室及卫生间应当在中心(室)外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

五、仪器和设备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保证静脉用药调配操作、成品质量和供应服务管理。仪器和设备须经国家法定部门认证合格。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仪器和设备的选型与安装,应当符合易于清洗、消毒和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衡量器具准确,定期进行校正。维修和保养应当有专门记录并存档。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配置百级生物安全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设置营养药品调配间,配备百级水平层流洁净台,供肠外营养液和普通输液静脉用药调配使用。

六、药品、耗材和物料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应当按规定由医疗机构药学及有关部门统一采购,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储存应当有适宜的二级库,按其性质与储存条件要求分类定位存放,不得堆放在过道或洁净区内。

(三)药品的贮存与养护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实施。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注射剂应符合中国药典静脉注射剂质量要求。

(四)静脉用药调配所使用的注射器等器具,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产品,临用前应检查包装,如有损坏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七、规章制度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相关文书保管制度:自检、抽检及监督检查管理记录;处方医师与静脉用药调配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记录文件;调配、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与记录文件。

(三)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领取与验收、储存与养护、按用药医嘱摆发药品和药品报损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药品应当每月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查,保证账物相符,质量完好。

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程序。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与其他功能室混用。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控制。

(三)洁净区应当定期更换空气过滤器。进行有可能影响空气洁净度的各项维修后,应当经检测验证达到符合洁净级别标准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四)设置有良好的供排水系统,水池应当干净无异味,其周边环境应当干净、整洁。

(五)重视个人清洁卫生,进入洁净区的操作人员不应化妆和佩戴饰物,应当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更衣。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穿戴方式,应当与各功能室的不同性质、任务与操作要求、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不得混穿,并应当分别清洗。

(六)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制定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按废弃物性质分类收集,由本机构统一处理。

九、具有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用药医嘱电子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

(一)实现用药医嘱的分组录入、药师审核、标签打印以及药品管理等,各道工序操作人员应当有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二)药学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处方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药学人员签名。

(三)电子处方或用药医嘱信息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医师用药医嘱及调剂操作流程完成并确认后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逐步建立与完善药学专业技术电子信息支持系统。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录与签名。

(二)摆药、混合调配和成品输液应当实行双人核对制;集中调配要严格遵守本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交叉调配;调配过程中出现异常应当停止调配,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

(三)静脉用药调配每道工序完成后,药学人员应当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填写各项记录,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各道工序与记录应当有完整的备份输液标签,并应当保证与原始输液标签信息相一致,备份文件应当保存1年备查。

(四)医师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后生成输液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并有各岗位人员签名的相应位置。书写或打印的标签字迹应当清晰,数据正确完整。

(五)核对后的成品输液应当有外包装,危害药品应当有明显标识。

(六)成品输液应当置入各病区专用密封送药车,加锁或贴封条后由工人递送。递送时要与药疗护士有书面交接手续。

十二、药师在静脉用药调配工作中,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参与临床静脉用药治疗,宣传合理用药,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相关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如在临床使用时有特殊注意事项,药师应当向护士作书面说明。

十三、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十四、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品和细胞毒药品。

(二)成品输液:按照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通过无菌操作技术将一种或数种静脉用药品进行混合调配,可供临床直接用于患者静脉输注的药液。

(三)输液标签:依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后生成的标签,其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有患者与病区基本信息、医师用药医嘱信息、其他特殊注意事项以及静脉用药调配各岗位操作人员的信息等。

(四)交叉调配:系指在同一操作台面上进行两组(袋、瓶)或两组以上静脉用药混合调配的操作流程。



附件: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





















附件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工作流程

临床医师开具静脉输液治疗处方或用药医嘱→用药医嘱信息传递→药师审核→打印标签→贴签摆药→核对→混合调配→输液成品核对→输液成品包装→分病区放置于密闭容器中、加锁或封条→由工人送至病区→病区药疗护士开锁(或开封)核对签收→给患者用药前护士应当再次与病历用药医嘱核对→给患者静脉输注用药。

二、临床医师开具处方或用药医嘱

医师依据对患者的诊断或治疗需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或用药医嘱,其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病区按规定时间将患者次日需要静脉输液的长期医嘱传送至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临时静脉用药医嘱调配模式由各医疗机构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操作规程

负责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的药师逐一审核患者静脉输液处方或医嘱,确认其正确性、合理性与完整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形式审查:处方或用药医嘱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书写正确、完整、清晰,无遗漏信息。

(二)分析鉴别临床诊断与所选用药品的相符性。

(三)确认遴选药品品种、规格、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的正确性与适宜性,防止重复给药。

(四)确认静脉药物配伍的适宜性,分析药物的相容性与稳定性。

(五)确认选用溶媒的适宜性。

(六)确认静脉用药与包装材料的适宜性。

(七)确认药物皮试结果和药物严重或者特殊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八)需与医师进一步核实的任何疑点或未确定的内容。

对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四、打印标签与标签管理操作规程

(一)经药师适宜性审核的处方或用药医嘱,汇总数据后以病区为单位,将医师用药医嘱打印成输液处方标签(简称:输液标签)。核对输液标签上患者姓名、病区、床号、病历号、日期,调配日期、时间、有效期,将输液标签按处方性质和用药时间顺序排列后,放置于不同颜色(区分批次)的容器内,以方便调配操作。

(二)输液标签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编号,编号方法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三)打印输液标签,应当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用电子处方系统运作或者采用同时打印备份输液标签方式。输液标签贴于输液袋(瓶)上,备份输液标签应当随调配流程,并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签名或盖签章后,保存1年备查。

(四)输液标签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明需要特别提示的下列事项:

1.按规定应当做过敏性试验或者某些特殊性质药品的输液标签,应当有明显标识;

2.药师在摆药准备或者调配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及提示性注解,如用药浓度换算、非整瓶(支)使用药品的实际用量等;

3.临床用药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滴速、避光滴注、特殊用药监护等。

五、贴签摆药与核对操作规程

(一)摆药前药师应当仔细阅读、核查输液标签是否准确、完整,如有错误或不全,应当告知审方药师校对纠正。

(二)按输液标签所列药品顺序摆药,按其性质、不同用药时间,分批次将药品放置于不同颜色的容器内;按病区、按药物性质不同放置于不同的混合调配区内。

(三)摆药时需检查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等是否符合标签内容,同时应当注意药品的完好性及有效期,并签名或者盖签章。

(四)摆药注意事项:

1.摆药时,确认同一患者所用同一种药品的批号相同;

2.摆好的药品应当擦拭清洁后,方可传递入洁净室,但不应当将粉针剂西林瓶盖去掉;

3.每日应当对用过的容器按规定进行整理擦洗、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五)摆药准备室补充药品:

1.每日完成摆药后,应当及时对摆药准备室短缺的药品进行补充,并应当校对;

2.补充的药品应当在专门区域拆除外包装,同时要核对药品的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严防错位,如有尘埃,需擦拭清洁后方可上架;

3.补充药品时,应当注意药品有效期,按先进先用、近期先用的原则;

4.对氯化钾注射液等高危药品应当有特殊标识和固定位置。

(六)摆药核对操作规程:

1.将输液标签整齐地贴在输液袋(瓶)上,但不得将原始标签覆盖;

2.药师摆药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签章;

3.将摆有注射剂与贴有标签的输液袋(瓶)的容器通过传递窗送入洁净区操作间,按病区码放于药架(车)上。

六、静脉用药混合调配操作规程

(一)调配操作前准备:

1.在调配操作前30分钟,按操作规程启动洁净间和层流工作台净化系统,并确认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操作间室温控制于18℃~26℃、湿度40%~65%、室内外压差符合规定,操作人员记录并签名;

2.接班工作人员应当先阅读交接班记录,对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3.按更衣操作规程,进入洁净区操作间,首先用蘸有75%乙醇的无纺布从上到下、从内到外擦拭层流洁净台内部的各个部位。

(二)将摆好药品容器的药车推至层流洁净操作台附近相应的位置。

(三)调配前的校对:调配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按输液标签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的准确性和药品完好性,确认无误后,进入加药混合调配操作程序。

(四)调配操作程序:

1.选用适宜的一次性注射器,拆除外包装,旋转针头连接注射器,确保针尖斜面与注射器刻度处于同一方向,将注射器垂直放置于层流洁净台的内侧;

2.用75%乙醇消毒输液袋(瓶)的加药处,放置于层流洁净台的中央区域;

3.除去西林瓶盖,用75%乙醇消毒安瓿瓶颈或西林瓶胶塞,并在层流洁净台侧壁打开安瓿,应当避免朝向高效过滤器方向打开,以防药液喷溅到高效过滤器上;

4.抽取药液时,注射器针尖斜面应当朝上,紧靠安瓿瓶颈口抽取药液,然后注入输液袋(瓶)中,轻轻摇匀;

5.溶解粉针剂,用注射器抽取适量静脉注射用溶媒,注入于粉针剂的西林瓶内,必要时可轻轻摇动(或置震荡器上)助溶,全部溶解混匀后,用同一注射器抽出药液,注入输液袋(瓶)内,轻轻摇匀;

6.调配结束后,再次核对输液标签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用量,准确无误后,调配操作人员在输液标签上签名或者盖签章,标注调配时间,并将调配好的成品输液和空西林瓶、安瓿与备份输液标签及其他相关信息一并放入筐内,以供检查者核对;

7.通过传递窗将成品输液送至成品核对区,进入成品核对包装程序;

8.每完成一组输液调配操作后,应当立即清场,用蘸有75%乙醇的无纺布擦拭台面,除去残留药液,不得留有与下批输液调配无关的药物、余液、用过的注射器和其他物品。

(五)每天调配工作结束后,按本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清洁消毒操作程序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六)静脉用药混合调配注意事项:

1.不得采用交叉调配流程;

2.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药物,如果不是整瓶(支)用量,则必须将实际所用剂量在输液标签上明显标识,以便校对;

3.若有两种以上粉针剂或注射液需加入同一输液时,应当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和药品性质顺序加入;对肠外营养液、高危药品和某些特殊药品的调配,应当制定相关的加药顺序调配操作规程;

4.调配过程中,输液出现异常或对药品配伍、操作程序有疑点时应当停止调配,报告当班负责药师查明原因,或与处方医师协商调整用药医嘱;发生调配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重新调配并记录;

5.调配操作危害药品注意事项:

(1)危害药品调配应当重视操作者的职业防护,调配时应当拉下生物安全柜防护玻璃,前窗玻璃不可高于安全警戒线,以确保负压;

(2)危害药品调配完成后,必须将留有危害药品的西林瓶、安瓿等单独置于适宜的包装中,与成品输液及备份输液标签一并送出,以供核查;

(3)调配危害药品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手套、口罩及检查后的西林瓶、安瓿等废弃物,按规定由本医疗机构统一处理;

(4)危害药品溢出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输液的核对、包装与发放操作规程

(一)成品输液的检查、核对操作规程:

1.检查输液袋(瓶)有无裂纹,输液应无沉淀、变色、异物等;

2.进行挤压试验,观察输液袋有无渗漏现象,尤其是加药处;

3.按输液标签内容逐项核对所用输液和空西林瓶与安瓿的药名、规格、用量等是否相符;

4.核检非整瓶(支)用量的患者的用药剂量和标识是否相符;

5.各岗位操作人员签名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核对者应当签名或盖签章;

6.核查完成后,空安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核对合格的成品输液,用适宜的塑料袋包装,按病区分别整齐放置于有病区标记的密闭容器内,送药时间及数量记录于送药登记本。在危害药品的外包装上要有醒目的标记。

(三)将密闭容器加锁或加封条,钥匙由调配中心和病区各保存一把,配送工人及时送至各病区,由病区药疗护士开锁或启封后逐一清点核对,并注明交接时间,无误后,在送药登记本上签名。

八、静脉用药调配所需药品与物料领用管理规程

(一)药品、物料的请领、保管与养护应当有专人负责。

(二)药品的请领:

1.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药品的请领应当根据每日消耗量,填写药品请领单,定期向药库请领,药品请领单应当有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

2.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不得调剂静脉用药调配以外的处方;

3.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不得直接对外采购药品,所需的药品一律由药学部门药品科(库)统一采购供应。

(三)药品的验收:

1.负责二级药库管理的药师应当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请领单、发药凭证与实物逐项核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及有效期是否正确,药品标签与包装是否整洁、完好,核对合格后,分类放置于相应的固定货位,并在发药凭证上签名;

2.凡对药品质量有质疑、药品规格数量不符、药品过期或有破损等,应当及时与药品科(库)沟通,退药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四)药品的储存管理与养护:

1.药库应当干净、整齐,地面平整、干燥,门与通道的宽度应当便于搬运药品和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药品储存应当按“分区分类、货位编号”的方法进行定位存放,按药品性质分类集中存放;对高危药品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应当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与记录;

2.药库具备确保药品与物料储存要求的温湿度条件:常温区域10℃~30℃,阴凉区域不高于20℃,冷藏区域2℃~8℃,库房相对湿度40%~65%;

3.药品堆码与散热或者供暖设施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距离墙壁间距不少于20厘米,距离房顶及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规范药品堆垛和搬运操作,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倒置存放;

5.每种药品应当按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遵循“先产先用”、“先进先用”、“近期先用”和按批号发药使用的原则;

6.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等应当有规范的制度和记录。

(五)已建立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药品存量应当与一级库建立电子网络传递联系,加强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所用药品应当做到每月清点,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七)注射器和注射针头等物料的领用、管理应当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参照药品请领、验收管理办法实施,并应当与药品分开存放。

九、电子信息系统调配静脉用药规程

(一)电子信息系统静脉用药调配流程:

1.由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负责将患者处方或用药医嘱分组录入电脑;

2.将静脉输液医嘱直接传递至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

3.经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的适宜性后,自动生成输液标签及备份输液标签或采用电子处方信息系统记录,上述标签或记录均应当有各道工序操作人员的信息。

(二)建立电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处方或用药医嘱打印成输液标签,并在完成调配操作流程后,自动减去处方组成药品在二级库所存药品数量,做到账物相符,并自动形成药品月收支结存报表。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人员更衣操作规程

(一)进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更衣规程。进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更换该中心(室)工作服、工作鞋并戴发帽。非本中心(室)人员未经中心(室)负责人同意,不得进入。

(二)进入十万级洁净区规程(一更):

1.换下普通工作服和工作鞋,按六步手清洁消毒法消毒手并烘干;

2.穿好指定服装并戴好发帽、口罩。

(三)进入万级洁净区规程(二更):

1.更换洁净区专用鞋、洁净隔离服;

2.手消毒,戴一次性手套。

(四)离开洁净区规程:

1.临时外出:在二更室脱下洁净隔离服及帽子、口罩整齐放置,一次性手套丢入污物桶内;在一更室应当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

2.重新进入洁净区时,必须按以上更衣规定程序进入洁净区;

3.当日调配结束时,脱下的洁净区专用鞋、洁净隔离服进行常规消毒,每周至少清洗2次;一次性口罩、手套一并丢入污物桶。

十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清洁、消毒操作规程

(一)地面消毒剂的选择与制备:

1.次氯酸钠,为5%的强碱性溶液,用于地面消毒为1%溶液,本溶液须在使用前新鲜配制,处理/分装高浓度5%次氯酸钠溶液时,必须戴厚口罩和防护手套;

2.季铵类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有腐蚀性;禁与肥皂水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联合使用,应当在使用前新鲜配制;

3.甲酚皂溶液,有腐蚀性,用于地面消毒为5%溶液, 应当在使用前新鲜配制。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清洁与卫生管理其他规定:

1.各操作室不得存放与该室工作性质无关的物品,不准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用餐或放置食物;

2.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各种废弃物必须每天及时处理。

(三)非洁净区的清洁、消毒操作程序:

1.每日工作结束后,用专用拖把擦洗地面,用常水擦拭工作台、凳椅、门框及门把手、塑料筐等;

2.每周消毒一次地面和污物桶:先用常水清洁,待干后,再用消毒液擦洗地面及污物桶内外,15分钟以后再用常水擦去消毒液;

3.每周一次用75%乙醇擦拭消毒工作台、成品输送密闭容器、药车、不锈钢设备、凳椅、门框及门把手。

(四)万级洁净区清洁、消毒程序:

1.每日的清洁、消毒:调配结束后,用常水清洁不锈钢设备,层流操作台面及两侧内壁,传递窗顶部、两侧内壁、把手及台面,凳椅,照明灯开关等,待挥干后,用75%乙醇擦拭消毒;

2.每日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地面清洁、消毒;

3.墙壁、顶棚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消毒,操作程序同上。

(五)清洁、消毒注意事项:

1.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使用;

2.洁净区和一般辅助工作区的清洁工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用;

3.清洁、消毒过程中,不得将常水或消毒液喷淋到高效过滤器上;

4.清洁、消毒时,应当按从上到下、从里向外的程序擦拭,不得留有死角;

5.用常水清洁时,待挥干后,才能再用消毒剂擦拭,保证清洁、消毒效果。

十二、生物安全柜的操作规程

生物安全柜属于垂直层流台,通过层流台顶部的高效过滤器,可以过滤99.99%的0.3μm以上的微粒,使操作台空间形成局部100级的洁净环境,并且通过工作台面四周的散流孔回风形成相对负压,因此,不应当有任何物体阻挡散流孔,包括手臂等。用于调配危害药品的生物安全柜,应当加装活性炭过滤器用于过滤排出的有害气体。

(一)清洁与消毒:

1.每天在操作开始前,应当使用75%的乙醇擦拭工作区域的顶部、两侧及台面,顺序应当从上到下,从里向外;

2.在调配过程中,每完成一份成品输液调配后,应当清理操作台上废弃物,并用常水擦拭,必要时再用75%的乙醇消毒台面;

3.每天操作结束后,应当彻底清场,先用常水清洁,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

4.每天操作结束后应当打开回风槽道外盖,先用蒸馏水清洁回风槽道,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

(二)生物安全柜的操作与注意事项:

1.有1至2位调配人员提前半小时先启动生物柜循环风机和紫外线灯,关闭前窗至安全线处,30分钟后关闭紫外线灯,然后用75%乙醇擦拭生物安全柜顶部、两侧及台面,顺序为从上到下、从里到外进行消毒,然后打开照明灯后方可进行调配;

2.紫外线灯启动期间,不得进行调配,工作人员应当离开操作间;

3.紫外线灯应当定期检测,如达不到灭菌效果时,应当及时更换灯管;

4.所有静脉用药调配必须在离工作台外沿20厘米,内沿8~10厘米,并离台面至少10厘米区域内进行;

5.调配时前窗不可高过安全警戒线,否则,操作区域内不能保证负压,可能会造成药物气雾外散,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或污染洁净间;

6.生物安全柜的回风道应当定期用蒸馏水擦拭清洁后,再用75%乙醇消毒;

7.生物安全柜每月应当做一次沉降菌监测,方法:将培养皿打开,放置在操作台上半小时,封盖后进行细菌培养,菌落计数;

8.生物安全柜应当根据自动监测指示,及时更换过滤器的活性炭。

(三)每年应当对生物安全柜进行各项参数的检测,以保证生物安全柜运行质量,并保存检测报告。

十三、水平层流洁净台操作规程

(一)物品在水平层流洁净台的正确放置与操作,是保证洁净台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从水平层流洁净台吹出来的空气是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可除去99.99% 直径0.3mm以上的微粒,并确保空气的流向及流速。用于静脉用药调配操作的水平层流台的进风口应当处于工作台的顶部,这样可保证最洁净的空气先进入工作台,工作台的下部支撑部分可确保空气流通。此类层流洁净台只能用于调配对工作人员无伤害的药物,如电解质类药物、肠外营养药等。

(二)清洁与消毒:

1.每天在操作开始前,有1至2位调配人员提前启动水平层流台循环风机和紫外线灯, 30分钟后关闭紫外灯,再用75%乙醇擦拭层流洁净台顶部、两侧及台面,顺序为从上到下,从里向外进行消毒;然后打开照明灯后方可进行调配;

2.在调配过程中,每完成一份成品输液调配后,应当清理操作台上废弃物,并用常水清洁,必要时再用75%的乙醇消毒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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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理顺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主体,强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撤销市农业局和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组建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等职能,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央和省农业、农村工作宏观政策措施,具体实施意见的制定和有关农村工作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筹备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农村工作的重要会议,并督促、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权流转工作;参与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资源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建议和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报审及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教育培训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培训。
  (七)拟定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种植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市内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垦企事业场、直属企业改革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九)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文电、政务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档案等工作;管理委机关房产和物资;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通报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信息。
  (二)综合调研科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会议筹备以及综合性文件和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拟定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对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农村收益分配和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农村市场体制建设、农村财政、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对农产品流通和宏观调控以及发展农村外向型经济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农村市场流通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农村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和重大农村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负责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相关政策,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搞好对农业产业资源开发和生产结构布局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指导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的审核、论证;协调、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综合、检查农业产业化实施情况。
  (四)农业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园艺特产、绿色食品、农垦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的农情调度;研究、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全市农作物原良种的繁育计划和落实;组织全市农业植物内检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负责全市农垦企事业场的管理。
  (五)农业机械管理科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建议;研究指导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引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组织指导全市农机化生产;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六)农村经济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建议;研究、指导农经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组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参与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承办农业法规的起草和全市农业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全市农业行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本市的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登记和管理;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八)科技教育科
  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核报批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农民教育和农业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农民体育运动协会工作。
  (九)市场信息科
  研究拟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地方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组织地方绿色食品标准的拟定及认证管理,组织农业各产业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十)人事劳资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特种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农业科技队伍建设以及科技干部职称评聘和科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委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1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含总农艺师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各1名)。
  四、其他事项
  农业委员会会计工作站的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