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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5:55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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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实务部门,在具体办理刑事实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二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个是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的案件定性错误概率大;另一个是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有一项规定的立法调研不够,容易出现定性错误,导致死刑判决引发广泛争议。这二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通性,实质都属于案件事实认识不清。
  电脑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智能机器,早已成为客观事实。借助于电脑和机电一体化技术,人的意志和行为能够被编成电脑程序,电脑系统运行此种程序,意味着等同于一个电子代理人,它体现人的意志和行为。刑法学界的大佬们,受机器不能被骗的传统观念束缚,理论不能与时俱进,严重影响了与电脑信息系统有关的一大批案件的正确处理,导致定性错误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致命的错误。例如郝景文因错误定性被判处死刑,属于误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法集资案的司法解释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第一项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容易出现误判,使案件定性改变并产生致命错误。吴英案,曾成杰案引发广泛争议的根源就在于定性偏离了实际。
  事实证明:仅有学法律的人执掌刑事司法,受知识面的限制,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不清,定性错误率不会低于1%,甚至误杀都难以避免。

一、《高法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0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
  1998年6、7月间,郝景龙、郝景文因经济拮据,商议使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钱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接,侵入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储蓄所网点的计算机系统盗窃。后郝景文多次到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数个储蓄所踩点,并购买了调制解调器2只,遥控玩具一只,郝景龙制作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1998年8月下旬,郝景文在扬州郊区双桥乡双桥村王庄村以吕俊昌的名义租借房间1间,并在房屋内连接电话分机1部。1998年9月7日,郝景文以吕俊昌、王君等16个假名在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活期存款账户。其间郝景龙制作调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并向郝景文传授安装方法。1998年9月22日凌晨,郝景文秘密潜入白鹤储蓄所,将郝景龙制作的部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该所计算机连接。当日上午9时许,郝景文窜至白鹤储蓄所,并与郝景龙联系,郝景龙指使郝景文打开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遥控开关。中午12时32分至12时42分,郝景龙在郝景文的租住房内操作计算机,分别向事前在白鹤储蓄所以吕俊昌、王君等假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账户各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人民币72万元。尔后,郝景文、郝景龙从中午12时50分至14时零6分,利用银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下设的多家储蓄所网点取款共计26万元。当两人窜至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人民币4万元时,因该所工作人员向其索要身份证查验,两人惟恐慌罪行败露,遂逃回镇江市。郝景龙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文分得赃款12.5万元。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郝景文、郝景龙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两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案例述评:此案定性为盗窃罪与客观事实不符,实为诈骗案。
  银行计算机系统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是大家可以看得见的ATM机和银行营业窗口的台式电脑,ATM机和窗口台式电脑都是终端;另一部分是大家看不见的银行服务器。一个省通常有许多个终端,但只有一台服务器,所有的终端都与服务器连接在一起,组成现代电子银行的电脑网络。
  服务器与终端都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与基于响应而运行的非智能机器(例如自动售货机)完全不同。决定服务器和终端如何运行的软件系统,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的思维与行为进行设计的。银行管理者的意志被固化在电脑程序中,只要银行的电脑网络系统一开始工作,实际上执行的就是银行管理者的意志。银行电脑网络的运行程序,如果用流程图的形式表现出来,就可以直接证明银行的电脑网络实际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关于ATM机代表银行意志的说法是正确的,是客观事实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银行一天当中有多少人存款?有多少人取款?各人存入或者取出多少金额?银行中没有任何人(包括窗口值班的柜员)知道,也不需要有人知道,因为有银行的电子代理人一清二楚就足够了。
  服务器与终端是有明确分工的。终端负责收取存款和支付取款,传递客户存款、取款的请求;服务器授受请求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终端。无论是取款还是存款,没有服务器返回的指令,ATM机和柜员都不能收进客户的存款,也不会支付客户的取款。现代银行窗口的柜员蜕变为机器的数钱工具,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这一变化早已悄然无声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可是许多人对此还缺乏认识,尤其是司法人员和法学家们,因此,在遇到相关案件时,无法认清案件事实,导致定性错误而铸成大错。
  上述案例中郝景文、郝景龙采取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假冒白鹤储蓄所的终端和工作人员账号,向银行服务器发送存款请求,向以吕俊昌、王君等16个假名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各存入存款4.5万元,共计72万元,银行服务器接受了请求后,误认为是白鹤储蓄所发送的请求,从而同意存款。这一过程完全等同于白鹤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收到存款而在16个客户账户中存入了72万元一样。这一步操作完成后,不到下班时间不会被发现,于是当天下午两人利用存款账户可通存通兑的功能,到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下设的其他储蓄所成功取款二十六万元。
  本案两人并没有破坏服务器的运行程序,所以工商银行扬州分行的服务器是正常工作的,这就意味着郝景文、郝景龙采取欺骗手段存入的每一笔存款和每一笔取款都是经过银行同意的,银行参与了郝景文、郝景龙存款和取款的全过程,故郝景文、郝景龙并不是秘密窃取,两人获得的每一笔取款,工商银行扬州分行都参与其中,并且是扬州分行同意的结果。当然,这也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受骗上当的结果。
  只要电脑程序没有破坏,这个程序又是银行设计的,那么运行起来一定是按照银行的意志进行的。郝景文、郝景龙只是利用了现有程序,那么可以确定两人的行为不可能是违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的意志的。银行电脑运行的程序唯有重新设计,才有可能达到违背银行的意志的目的,构成盗窃罪。所以,认定郝景文、郝景龙违背扬州分行的意志而秘密窃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司法人员虚构的盗窃行为。
综观全案,郝景文、郝景龙实际上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银行资金的,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系统全程参与其中,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郝景文罪不至死。郝景文因犯盗窃罪(金融机构)被判处死刑,郝景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值得重新检讨。

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06号孔庆涛盗窃案
  1994年9月孔庆涛代表其所在的海南立达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厦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大户室炒股票。期间,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亦在该大户室内进行股票交易操作,孔庆涛便在旁边观看,并暗暗记下该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的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之后,孔庆涛用此账户号码和密码通过电话向华厦证券公司查询,得知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在华厦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上有剩余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
  1994年11月6日,被告人孔庆涛分别对其朋友周劲、宋键讲:“我提供信息给你们炒股,赚钱对半分”。周、宋二人表示同意。同月8日,孔庆涛示意周劲、宋健买入股票“渝钛白”后高价卖出。当天下午,周劲即在自己的股东账户内以每股人民币3.53元的即时价格买进“渝钛白”4500股;宋健也用陈国海的股东的账户以每股人民币3.50元的即时价格买进“渝钛白”股票10000股。次日上午8时许,孔庆涛指使周劲、宋健将所买的“渝钛白”股票以人民币5元至6元的委托价格卖出。之后,周劲打电话给南方证券公司委托将自己账户中的“渝钛白”股票卖出,其中一笔2500股以每股5.43元的委托价格卖出,另一笔2000股以每股人民币6.5元的委托价格卖出。宋键也委托富南证券公司将陈国海账户内的“渝钛白”股票卖出,其中一笔5000股以每股5元的委托价格卖出,另一笔5000股以每股人民币5.40元的委托价格卖出。10时许,孔庆涛在海口市大同一横路七号用公用电话拨打华厦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委托电话,用窃取的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委托指令以每股6.8元的价格买入“渝钛白”股票20万股,当日,实际成交金额人民币1172617元。孔庆涛的上述行为使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损失人民币45万元。
  由于孔庆涛委托高价买进,使周劲、宋键所委托卖出的14500股的“渝钛白”股票得以高价成交,共赚得差价29717.71元。事后,孔庆涛从周劲处分得赃款4000元,从宋键处分得赃款8400元。
  海南省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孔庆涛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孔庆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8500元。
  
案例述评:定性为盗窃案与客观事实不符,案件行为的本质是恶意交易,属民事案件。
孔庆涛以他人的账户和密码进入他人的股票账户后,相当于假冒主人进入股票账户,证券公司的电脑只认账户和密码。
  值得注意的是,孔庆涛拨打华厦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委托电话,用窃取的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委托指令以每股6.8元的价格买入“渝钛白”股票20万股。这个行为的意义是:孔庆涛假冒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向华厦证券公司提出以每股6.8元的高价购买“渝钛白”股票的请求,该请求被华厦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竞价交易,当日实际成交金额人民币为1172617元,购入了大量的“渝钛白”股票归被害单位所有。结果造成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孔庆涛及其同伙因此获利29717元。
  孔庆涛的行为实质是:孔庆涛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被害单位的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假冒被害单位的名义为被害单位作出了投资购买“渝钛白”股票20万股的投资决定,实际成交金额为1172617元。相当于一个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了投资决定,由此造成被代理人受到经济损失。显然这种经济损失,民法明确规定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只有恶意交易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恶意交易行为是犯罪,所以孔庆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是全程参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被害单位的资金存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实际上是由证券公司代为保管这笔资金的。证券公司的电脑程序体现了证券公司的意志,因此,孔庆涛以被害单位的名义发出投资购买20万股“渝钛白”股票的请求决定,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显然是知情的,并且是由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购买“渝钛白”股票的请求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的,每一笔股票的买入,相应每一笔资金的交付,证券公司都是知情并且由自己参与操作的,因此,相对于被害单位资金的代为保管人而言,根本谈不上孔庆涛有秘密窃取的行为。
  另外,孔庆涛的行为不一定意味着被害单位的资金受损失,假如购买了“渝钛白”股票20万股后,接下来该“股票”连续几个交易日涨停,那么很可能会让海口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大获其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定性为盗窃罪是不恰当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325号钱炳良盗窃案
  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钱炳良在华泰证券江阴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营业部)交易大厅,通过偷窥和推测的方法先后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殷阿祥、蒋汝初、叶梅英等16人的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后,利用电话或者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大厅内进行电脑操作等委托方式,在殷阿祥、蒋汝初、叶梅英等16个的股票账户上高买低卖某一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华泰营业部及国信证券江阴营业部(以下简称国信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从中获利,共给被害人造成37.1万元的经济损失,钱炳良共获取非法利润14.3万余元。案发后,钱炳良退出人民币23万元余元,已经发还各被害人。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钱炳良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万元。
  
案例述评:本案是民事案件,钱炳良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殷阿祥等人的股票账户都处在证券公司的管理之下,钱炳良假冒他人名义,进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他人的账户中的股票和资金,对某支股票进行高买低卖操作,又利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对相应的股票进行高卖低买的逆向操作,以此办法使自己获利。钱炳良的全部操作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进行的,因此代表证券公司意志的电脑系统对此一清二楚,且殷阿祥等被害人的股票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每次变动和操作,包括钱炳良在本案中的所有操作,都处在证券公司电脑系统的参与和控制之下,因此钱炳良不属于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钱炳良的行为实质是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的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和股票,假冒被害人的名义为被害人作出购买股票或者出售股票的决定。相当于一个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了投资决定或者撤回投资的决定,造成被代理人遭受经济损失。显然这种经济损失,民法明确规定应当由无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恶意交易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钱炳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与前述的孔庆涛案具有类似性。

四、《高法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382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
  刘必仲意欲通过投注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大奖改变生活条件。经与其兄刘必正商量后,于2003年12月1日从振东乡福利彩票投注站原销售员刘德祥手转包了该站,并与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募办)签订了由其销售福利彩票的协议书,缴纳了由刘必正提供的投注机(电脑型)设备保证金1万元后,开始经营滨海县振东乡福利彩票投注站。2003年12月21日下午5时许,刘必仲采用不交纳投注金的手段,从其经营的彩票机上一次性地打出每张3.7128万元,总金额55.692万元的15张福利彩票。当日晚,盐城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觉后,当即指令滨募办调查核实。刘必仲无法支付其投注的彩票款并企图逃匿,于同月24日中午在盐城汽车站被抓获。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必仲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刘必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述评:定性为挪用资金案不符合客观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案。
  表面上看,刘必仲似乎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不是,因为彩票销售站的彩票销售具有特殊性,每个彩票销售点的电脑系统都是与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电脑是相连接的,彩票销售点每一张彩票的销售,要求首先收取购买彩票的钱款后,再由彩票销售站点的电脑向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服务器发出购买此张彩票的请求,这个请求被服务器同意之后,彩票销售站点的电脑才能打印出该彩民购买的特定彩票。由此可见,各彩票销售站点销售彩票的经营行为,都不是独立的,没有独立性,所以承包经营彩票销售站点不属于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情形。刘必仲的行为,其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收费员,收取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同意销售的那些彩票的钱款,收取的钱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上缴。
  刘必仲从事彩票销售收取钱款的行为不具有公务属性,其卖票收款的行为是依据有管理职能的主体发出的指令而进行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管理权利,主要是从事劳务活动。一张彩票卖不卖,彩票销售人员无独立决定权,即便其所从事的劳务活动中具有管理的成分,如保管、审核、统计等,也是国家公务活动的具体劳务化,是在具有职务身份的公务人员的指令和监督下进行的具体工作,不具有独立的公务属性。因此,刘必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作为收费员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刘必仲利用此种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隐瞒没有收取彩票款项的真相,向福彩中心的服务器请求购买价值55.692万元的彩票获得同意,属于骗取本单位价值55.692万元的有价证券归自己非法占有。彩票属于特殊的有价证券,属于财物的范畴,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案刘必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意味着先挪后用。在挪用之前,这笔资金首先需要实际存在,并且要属于福彩中心所有,然而这笔钱从来就没有实际存在过,自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473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
  《传奇3》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引进,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2004年6月起,谈文明未经授权或者许可,组织他人在破译《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的基础上,研发007传奇3外挂计算软件。后谈文明等人设立”007智能外挂网“网站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上载007外挂软件和传奇3动画形象,向游戏消费者进行宣传并提供下载服务,并向游戏消费者零售和向零售商批发销售007外挂软件点卡。销售收入汇入名为“王亿梅”的账户。刘红利负责外挂软件销售,沈文忠负责网站日常维护。2005年1月,北京市版权局强行关闭上述网站并将网络服务器查扣之后,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另行租用网络服务器,在恢复开通“闪电外挂门户”网络的基础上,先后设立“超人外挂”等网站,继续宣传其陆续研发的“008传奇3外挂”等计算机软件,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服务,并使用恢复开通的“闪电外挂门户”网站销售上述两种外挂软件的点卡,销售收入仍汇入名为“王亿梅”的账户。至2005年9月。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经营上述外挂软件的金额达人民币281.7万元。
  北京海淀区以三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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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第三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等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集成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特别是全国科技大会以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思想深入人心,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显著增强。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松散、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持续稳定的合作不够,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布局失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缺乏全面有效的支撑服务等,导致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够紧密,迫切需要采取系统措施集中加以解决。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促进科学技术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依靠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实现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

二、主要任务

针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以下方面入手,着力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服务,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一)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

统筹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十大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形成工作布局。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促进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立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联合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共享知识产权,整合资源建立技术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和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构建支撑本地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联盟的构建。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通过科技计划委托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积极探索支持联盟发展的各种有效措施和方式;推动联盟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向中小企业辐射和转移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依托联盟探索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二)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明确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突出资源整合和服务功能;按照“面向产业、需求导向;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明确权益、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面向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型骨干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采取部门和地方联动的方式,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能力,形成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转制院所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和行业基础性工作。

提高平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员保障与激励政策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评价,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纲要》实施的要求,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加强分工协作,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突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

引导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内在机制。完善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命名,发挥评价对全社会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强创新型企业动态管理,形成激励企业持续创新的长效机制;通过科技奖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管理。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国际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创新型企业信息网,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群众基础,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职工技术成果转化。

(四)面向企业开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

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进一步面向企业开放。

推动高等学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

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向企业开放的力度。将开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开放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根据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调整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各类高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企业选派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研究工作,或兼职教学。

引导高等学校学生参与企业创新实践。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吸引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吸引研究生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践。引导博士后和研究生工作站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协助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采取特殊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提高职工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赛、师徒帮教、技术培训等活动。把增强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与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结合起来,建设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职工队伍。

(六)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发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大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

发挥驻外科技、教育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及时掌握前沿技术发展的态势,把握国际市场动向,通过科技援外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扩大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出口。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外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技术、人才、品牌等资源,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科技计划组织方式。

国家科技计划调整和优化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的征集渠道,应用开发类项目的指南编制、课题遴选、立项论证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加强各类计划之间的联动和有效衔接。

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应用开发类项目应有企业参加、产学研联合实施,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强项目的系统集成;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持续安排项目支持。

建立支持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的资金渠道和机制,发挥已有科技计划成果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强化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发挥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引导作用。

(二)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

调整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相关计划(专项)的投入结构,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保障技术创新工程重点任务的实施。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资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分类考核。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使上述各类人员具有同等地位。科技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应用开发类研究以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评价标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对技术转移获得的收益,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

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发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集团将技术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内部各层级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企业骨干技术人员中长期分配激励机制与政策,调动发挥骨干技术人员积极性。

(四)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

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重点政策。

不断完善政策。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掌握新的政策需求,促进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等政策措施。

(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增信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手段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扩大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试点,推动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程实施。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创新资源,督促检查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情况。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协调指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做好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加强联络协调,组织调查研究,促进信息沟通,指导地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分工负责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结合部门职能,分解工作任务,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三)发挥地方作用,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域特色,在总体方案的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集成相关资源,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各级科技、财政、教育、国资监管、工会、开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