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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1:39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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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


(2000年4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41号文件公布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和参保职工等代表组成。市监委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监委会举报或投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检查者下达《基本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IC卡,自觉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查验。对伪造、冒用和涂改的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予以扣留,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2、不执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不符合出入院标准收留住院或出院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未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药品的;
  2、未按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售药的。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造成定点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参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五)参保人
  1、转借《医疗保险证》和IC卡就医的;
  2、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统筹基金的。
  (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 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 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 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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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人字(2001)36号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为此,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申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民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均可按照《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
3.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材料。
4.健全的工作章程。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应根据申请人的条件,注明允许该人才中介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和有关的收费标准。人才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人才中介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四、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对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擅自从事与《人才中介许可证》规定范围无关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书(样本)(略)
2.人才中介许可证(式样)(略)
3.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2001年5月10日

中越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越南


中越联合声明(全文)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张晋创于2013年6月19日至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张晋创主席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会见了张晋创主席。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除北京外,张晋创主席还前往广东省访问。

  二、双方回顾了中越关系发展历程,一致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国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重申将遵循两国领导人多年来就发展中越友好达成的重要共识,继续坚持“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的精神,不断增进战略互信,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协调配合,推动中越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中越均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双方视对方的发展为自身发展的机遇,同意重点在以下领域深化全面战略合作:

  (一)通过双边互访、热线电话、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保持高层接触,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两国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中方欢迎越南领导人来华访问和参会,越方欢迎中国领导人尽早访越。

  (二)双方积极评价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成果,同意继续用好这一重要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互利合作,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双方同意共同落实好此访期间签署的《落实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推动两国务实合作取得新进展。

  (三)双方对近年两党关系发展表示满意,同意深化两党合作,推进两党中央对外部门和宣传部门交流合作机制顺利运转,加强党政干部培训合作。双方同意密切配合,共同办好第九次两党理论研讨会,进一步加强治党治国经验交流,促进各自党和国家的建设。

  (四)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落实好两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保持两部领导经常交往,举办年度外交磋商,加强两部对口司局交流。

  (五)双方积极评价第七次两国防务安全磋商成果,同意保持两军高层交往,发挥好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和国防部直通电话的作用,增进双方互信。深入开展军队党务和政治工作经验交流,加强人员培训和青年军官交往。落实好此访期间签署的《中越国防部边防合作协议(修订版)》,继续开展陆地边界联合巡逻。深化边海防合作,年内开展两次两国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加强在地区多边安全事务中的沟通与协调。探讨开展防务合作的新形式、新内容,进一步深化两军合作。

  (六)双方同意深化执法安全合作,充分发挥两国公安部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机制作用,密切执法高层和业务部门互访,推进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尽快开展各领域执法联合行动,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双方同意推动两国海警部门开展交流合作。双方同意下半年尽快启动《中越引渡条约》谈判。

  (七)双方同意加强经济发展战略协调,落实好《中越2012-2016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及重点合作项目清单,进一步推进农业和渔业、交通运输、能源、矿业、制造业和配套工业、服务业合作以及“两廊一圈”区域合作。双方将用好双边经贸合委会机制,落实好《中国商务部和越南工贸部农产品贸易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保持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增长,争取提前实现2015年双边贸易额600亿美元的目标。继续推进中越能源、工业园区、陆地互联互通等重大经贸合作项目建设,重点推动建设凭祥-河内高速公路等连接两国陆地边境地区的公路和铁路项目。双方同意加强双边金融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双方金融机构向双边合作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继续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包括鼓励在边境贸易中使用本币支付结算。鼓励各自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为投资企业创造安全便利条件。

  (八)双方同意继续深化农业合作,完善农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交流与农业领域能力建设,推广包括杂交水稻在内的优质高产农作物品种,促进农产品加工与贸易发展,重点推进跨境动植物疫病防控、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和信息共享水平。

  (九)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落实好《2011-2015年教育交流协议》、《中越文化协定2013-2015年执行计划》,在对方国家早日建成文化中心,加强在文化产业、人力资源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下半年在华举办第二届中越青年大联欢,同时继续办好中越青年友好会见、中越人民论坛会议等活动,加大中越友好宣传,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

  (十)双方同意深化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国科技和产业界在农业、信息通讯、新能源、环保、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联合研究与开发、共建联合实验室和技术转移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边境省区特别是中国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四省(区)同越南奠边、莱州、老街、河江、高平、谅山、广宁七省之间的合作,发挥两国地方有关合作机制作用,重点推进经贸、交通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领域合作,促进两国边境省区的共同发展。

  (十二)双方同意认真落实两国陆地边界联委会2013年工作计划,积极评价此访期间建立两国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同意推动两国边境口岸开放和升格,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口岸通行条件,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服务两国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尽快启动中越北仑河二桥建设。双方同意下半年举行《北仑河口地区自由航行协定》和《德天瀑布地区旅游资源共同开发和保护协定》新一轮谈判,争取尽快取得实质进展。双方将加强在界河整治、跨界河流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双方将继续落实好《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积极探索北部湾共同渔区联合检查新方式。双方高度评价此访期间签署的《中国农业部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建立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联系热线的协议》,妥善处理两国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使之符合两国友好关系。

  四、双方就海上问题坦诚交换了意见,同意两党两国领导人就中越海上问题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对话,从战略高度和两国关系大局出发,指导和推进海上问题的妥善解决。双方将认真落实《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用好中越政府边界谈判等机制,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积极探讨不影响各自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同意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大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工作组谈判力度,稳步推进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并积极推进该海域的共同开发,年内在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启动共同考察,尽早确定合作区域和领域,落实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工作组谈判任务。双方欢迎两国有关企业签署的中越北部湾协议区联合勘探协议修改协议,同意扩大协议区面积,延长协议期限,共同推动北部湾内跨界油气构造联合勘探尽快取得积极进展。

  双方同意加大中越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谈判密度,年内实施中越海上联合搜救、北部湾海洋和岛屿环境管理合作研究、红河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海域全新世沉积演化对比研究等3个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项目中的1至2个项目,继续推进在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防灾减灾、海上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

  双方同意在海上争议最终解决前,保持冷静和克制,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同时用好两国外交部海上危机管控热线,本着建设性的态度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不使其影响中越关系大局以及南海和平稳定。双方同意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共同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

  五、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中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越南不同台湾发展任何官方关系。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六、双方认为,中越同为发展中国家,在许多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上具有相似和相近的立场。双方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等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同意,以今年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国同东盟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办好1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经贸、互联互通、海洋、社会人文等领域合作,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越两国政府落实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中越国防部边防合作协议(修订版)》、《中国农业部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建立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联系热线的协议》、《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中越陆地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中越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2013年-2017年合作备忘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油气总公司关于北部湾协议区联合勘探协议第四次修改协议》及多项经济合作文件。

  八、双方对越南国家主席张晋创访华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晋创主席对访华期间受到中方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越南。国家主席习近平对此表示感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