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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9:51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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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浙教职成〔2004〕8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厅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规定》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籍管理办法,并报教育厅备案。

二○○四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45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或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 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3+2” 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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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冷思考

——从一起绑架案说起

曹培忠1,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诚信应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和鲜明法律意识。
[关键词] 市场经济 诚信 警示制度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deeply thoughts
on the good faith problems

-------From talk about the criminal cas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people' action to regulate by the moral rules and to abide by good faith.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the restrict system of the violation of good faith to be punished and amended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provide the fresh times contents in the good faith and legal opinions.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system good faith system of fining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一起难辩绑架的案:说的是,平日里相好的俩哥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分彼此,十分和睦,在经济交往中仅凭感情和口头约定行事。谁知忽然一天,这要好的哥们为了一起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官查明,他们经济交往中没由立下书面凭据,据难以认定事实客观,驳回起诉。日后,二人反目成仇,引发刑事案件,先是雇佣黑社会绑架他人子女,继而又雇凶伤人。
最终,肇事者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通过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在呼唤理性及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多了一些凝重的思考。这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案本可以避免,假如当事人诚信,不仅可以节省代表社会公正文明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减少国家资源浪费,而且避免悲剧的产生。可见诚信是多么重要。为此,笔者作为学者公派留学,学习西方法律,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历思考一些诚信问题,以此引起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思考之一:我们处于市场经济起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和准则。这就为我们的行为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管理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力量决定整个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仅对经济行为进行综合宏观调控,不进行直接干预和影响,一切行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简要地说就是政府制定规则,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有多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政府制定法律大家遵守。而不去直接干扰人们的市场行为。作为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在调整规定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层次,各种调整方向生态化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对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
诚如前述个案,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权益,无论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打击犯罪(绑架)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任何夸大法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为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站在历史的高度,适时地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和历史规律的。
对此,法律也是道德规范法律化,如《民法通则》第4条及第7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诚实使用;应当是重社会公德、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不仅作为道德准则,而且也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在矛盾法律逻辑的前提下,肯定一当事人未诚实信用,否认客观事实才酿成命案。试想,假如他们在利益面前,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对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雇凶伤人的由经济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也不能如此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关系有待于理顺,市场经济有条件下所要求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完善和改进。例如,《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他国家基本法典已存几百年。如法德国民法典,而我国仅有过渡型《民法通则》,并且权利粗设不便于操作。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调整人们的行为,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任何公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十分公平分配,否则就造成权利的滥用,失控甚至发生侵权。
诚如本案,在我们传统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已经成为经典性道德标志。而现代社会中,面对金钱、利益和诱惑,人们心态失衡,脱变,分析其原因令人深思,不难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思考二: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主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失信就失去一切。例如政府失去诚信,导致公权的滥用,政府威信降低;企业失去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公民失去诚信,就会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学术失去诚信,学术水平下降。因此,诚信作为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造成部分,作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诚信违法警示制度,以此标定公众的诚信等级,作为价值体系优劣的标准。笔者在国外留学期间,对老外的诚实守法和诚信违法警示制度有过较为详细地调查,对此有很深刻的体会。
诚信违反警示制度是指公众在社会生活方面违反诚信受到警示处罚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公民福利,社会就业和公民权利(注:作为正式澳洲公民,自出生至消亡,享受近十种福利及保障。如上学福利、贷款福利,就连犯罪分子处罚之后,也给予服刑期间的收入减少补贴,以防社会成员的歧视。与我国差别较大,笔者注。)方面以此考验他们的诚信意识,如果违反诚信原则,如享有贷款福利,有能力不还,就丧失更多福利,在以后的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又如在无交警的道路上(澳洲几乎全部电子警,很少是真警察,笔者二年间,只见过4次警察,笔者注。),司机十分遵守规则,注重诚信。即使没有警察也让打车者系好安全带,若是违反诚信,警察警示处罚。违反诚信原则,是十分耻辱的,失信下降就意味着等级下降。对此,笔者联系最近发生的名人偷税,无论以前的肇事,还是现在进“装有空调的班房”,都不能掩饰其虚伪的诚信人格。在有空调的房间里,面对失去诚信,出国的美梦可能很难实现(名人偷税在中国已不是一件,对她而言已不是一次,对这种偷税行为,外国有严厉的违法警示制度措施。中国名人的偷税似乎是时髦。笔者注。)。又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非礼女人案,失信说谎,在选民面前几乎痛苦流涕,险些从总统宝座位上跌落下来,可见失信警示效果。
对此,失信,尤其是恶习意失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警示制度给予处治;同时对于哪些遵守诚信的给予法律救济制度和保障制度。诚如本案,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此有诚信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严肃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资源相对缺乏,对于那些违反诚信的,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十分脆弱,几乎无能为力,影响经济发展。(笔者长期的诉讼实务中发现,有些当事人的恶意失信骗贷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原因。笔者注。)
目前,我国对于诚信不仅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救济,而且缺少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这也许是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为胜诉未依据证据规则举证,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造成诉讼积案的原因之一。
笔者建议我国建立诚信违反警示制度,给予诚信强有力的法律救济,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证据方面的诚信立法。也许未来几年,诚信警示足以避免这样的纠纷,他们俩哥们和好如初。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柳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在收集、治理废弃油脂过程中因措施不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控制废弃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护本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含宾馆、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排放废弃油脂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放单位)以及从事对废弃油脂收集、加工、处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本市卫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排放单位应当使用专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容器盛放废弃油脂,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禁止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

第六条 排放单位必须执行废弃油脂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执行月报制度,建立台帐,按时将收集的废弃油脂量、产品油量、销售量、销售去向如实上报市环保部门;

(四)不得将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

第八条 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油脂申报和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油脂,不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直接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排入自然环境中;

(三)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无违法所得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者处以5000—15000元罚款:

(一)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事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和生产的;

(三)不执行月报制度,不建立回收、销售台帐的;

(四)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的。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