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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特点及解决对策/佟静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2:52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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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的快速发展,房屋所有权也逐渐由政府所有转为个人所有。政府逐渐退出了房屋管理这一领域,对物业的管理渐渐由房管局移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同时,物业纠纷不断,业主满意程度较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范围内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物业管理与服务、服务收费、安全管理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从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相应提高。实践中,许多业主都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环境的管理没有达到其预期,履行义务不到位。如:小区的绿化没到位,小区的卫生不合格、垃圾处理不及时,甚至提出小区安全隐患大,经常有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够完善

  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制度不成熟,相应的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展也较为滞后。直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前期物业管理其纳入法制轨道,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缺失的境况,使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有法可依。2007年3月《物权法》出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则,但是,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起,物业管理领域的问题愈加复杂而多样化,没有可依据的对应规范,从而造成一些纠纷长期难以解决,困扰当事人和行政主管机关,规范、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为纠纷的产生提供了人为环境条件。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由开发商选聘,而不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

  由于前期物业公司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系企业,也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下属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父与子”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往往不会去区分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且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认为他们就是一家的。所以业主往往会以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规划、绿化率未达承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4、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不明,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均没有约定。

  由于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且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又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本身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业主认为既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那么一旦居住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管,否则就不交付费用,

  二.物业合同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幅度快。

  近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范围内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案件数量上看,我院2008年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40起,2009年受理380起,2010年截止到4月份已受理279件,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这些数据中能够看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处的并不和睦,问题也逐年增多。

  2、纠纷具有群体性,群众影响大。

  由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只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涉及一栋楼的业主,甚至整个小区的业主,因而规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群体一方自恃人多势众,给法院施加压力。因此,物业公司遇到的问题往往具有同一性质,特别是在物业费的收交、公共设施的维修以及供水、用电或采暖等公共性服务方面,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且由于是群体性诉讼,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需做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经过二审程序。

  3、物业服务收费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物业企业胜诉率高

  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相对较为单一, 案由几乎全部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在案由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产生的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增收管理费或私自占用绿地、共有区域,以及在财产、人身等方面对业主的侵权等。

  相对于业主个人来讲,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经验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因此,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种新类型案件,由于其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都还仅仅是处于不断地探索阶段,那么出现业主在诉讼中败多胜少的现象也并不奇怪。

  三、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对策

  1,完善物业管理立法,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立足于依法行政,与民事纠纷审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就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条例做进一步协调和明确。同时,房产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物业管理的行业规范、制度,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物业管理行业尽快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也能为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此外,应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在物业管理法规中进行明确,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对应,成为业主对物业实施民主、高效、自治化管理,甚至是调解纠纷的有效途径。

  2、提高开发商的履约意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

  在法院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中,近半数以上的案件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引发的,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全、与售房时承诺偏差太大等。应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履约意识,让开发商意识到,当前的行业不规范行为获取的仅仅是一时性的利益,还有可能官司负身,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靠的则是商业信誉和实力,同时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对开发商进行必要的引导。

  物业管理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平等主体意识和服务意识。业主是物业管理权的法定享有者,物业管理企业并不当然具有物业管理的权利,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服务和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端正了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从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降低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诉讼率,就必须要确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建立一套完善的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在如何确定合同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要笼统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应尽量详细地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为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对于治安秩序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聘请保安N名、安装监控设备、夜晚巡逻要达到N次(视具体情况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贵重物品出门要登记检查。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查看小区设施状况,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查看受伤者的情况,将其送往医院。

  合同中过于笼统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业主很难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义务,只能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个义务是有限的,很显然对业主不利。如果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细化,那么业主就能够很清楚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什么,业主自身的财务收到损失,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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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及时掌握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情况,请各地将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措施、办法及工作要求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49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查处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增强网络购物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本次行动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打防结合、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务求实效。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坚决遏制和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工商部门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内部监管系统,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一经查实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通信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规定的违法网站查处流程,配合对网站进行停止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

(二)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监管。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继续开展“剑网行动”。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等措施。工商部门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实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不得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商等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三)建立交易商品准入制度。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商品与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或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程序配合对未履行商品准入制度的购物平台采取关闭整顿等处理措施。网络购物平台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加强消费引导。有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品牌消费、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把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维权相结合,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创造发明的思想观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商品。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全面宣传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针对社会关注的网络购物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热点问题,主动组织电子商务知名企业开展“诚信上网、规范经营”倡议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此次行动,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网络购物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明确网络购物参与方责任义务,推进网络购物健康规范发展,从根本上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提高网络购物诚信水平,营造网络购物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全国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各省级商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协调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省级商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本次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商务、通信、公安、海关、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强社会监督。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举报电话以及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1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将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上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邢台市人民政府废止21件规范性和行政措施目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8〕第2号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我市依法施政,经2008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相适应,文件依据已废止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21件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

代 市 长 刘大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废止21件规范性和行政措施目录
http://www.xingtai.gov.cn/News_View.asp?NewsID=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