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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7:49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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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虽涉及城中村(旧村)改造,依据《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应当结合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城改扶持资金),共同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各区用于扶持单个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比例和额度应高于市城改扶持资金的扶持比例和额度。
  第九条 市城改办根据各区政府的申请,编制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各区政府申请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应当制定年度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该计划应与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相衔接。区城改扶持资金计划应列明区政府对单个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扶持资金的比例和额度。每一个城中村(旧村)只能申请一次市城改扶持资金。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于每年十月份向市城改办申报拟用于该区下一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申报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年度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三)各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议书(包括:改造项目的地点、改造主要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等);
  (四)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一份和有关图纸两套;
  (五)市城改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城改办收到各区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综合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和各区年度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结合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基金使用范围及市城改资金总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扶持项目,以备案的方式纳入市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扶持比例由市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总投资、地理位置;改造项目中消防改善、环境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所占比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改造资金的筹措能力;所在区政府的改造资金扶持力度;上一年度所在区政府市城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批准,将市城改扶持资金列入国土基金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 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需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由区政府向市城改办提出申请,符合启动条件的,市城改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准予拨付资金意见,市财政部门将已批准该项目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从市城改资金专账中划拨到区财政部门。区政府提出申请时,属综合整治项目的应提交已批准的城中村(旧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改造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市城改办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将剩余资金额度全部拨到区财政部门。
  区政府应将用于具体项目的市城改扶持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直接支付管理体系,并根据具体项目的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向市城改办提出,市城改办将同意调整的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尚未拨付的,由市财政部门结转到下一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改造项目竣工,市城改扶持资金有节余的,余额退回市城改扶持资金专账。
  改造项目终止的,未使用的市城改扶持资金退回市城改扶持资金专账。
  第十七条 市城改办负责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市城改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对下拨各区的市城改扶持资金在改造项目中的使用由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市审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区政府应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执行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计划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城改办报告。
  市城改办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绩效进行年度评价,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区政府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绩效良好的,市城改办在下一年度编制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时给予优先考虑。
  区政府未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不当,效益不明显或浪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市城改办在下一年度编制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时,核减或不予核拨市城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市城改办对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向市领导小组负责,各区政府对使用在本辖区的市城改扶持资金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和挪用。
  弄虚作假骗取市城改扶持资金,或者截留、挪用市城改资金的,停止拨付市城改扶持资金,已拨付的市城改扶持资金由市城改办、市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市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城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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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工程。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镇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论证管理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市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前期论证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条 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近期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并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规划项目库中需要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未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库中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市场机制组织市场主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系统设计、项目建设和运行,并依法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技术部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与日常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电子政务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信息中心归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涉及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保密局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涉及空间地理数据资源特许经营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可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评标或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商务投标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到市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商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必须购买正版软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技能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中标建设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承建单位可将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市信息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若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预算时,应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测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试运行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非政府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通过验收的政府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认真组织相关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培训,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项目,其运行维护费预算应与建设资金预算同时报审。项目建成后,其运行维护费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信息中心初审后,上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运行维护费核算指标及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核。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总体方案,我部组织制定了《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省(区、市)生产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四日



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方案。

  一、组织机构

  在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农产品整治组下,设立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我部渔业局牵头,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组成。负责制订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国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水产品药残抽检,对重点省区、重点品种执法工作开展督查等。各地根据我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建立本辖区整治组织机构,部署协调本辖区整治工作,落实我部统一行动要求。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工作方案,开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和养殖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基层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扶持自律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4个月的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三类基地、个体小型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现场检查。深入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执法行动,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在9月-11月期间,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使用限用药物是否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二)加强药残抽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9、10月份养殖用药高峰期,对辖区内的三类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开展药残监督抽查,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科学性。同时,依据农产品整治组的总体工作计划,对大中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药残监测。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企业,根据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限期整改。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建立健全针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长期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地方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示范县、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强化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五)强化生产自律。按照“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引导不强迫”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鼓励其通过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自我管理与服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在反映企业诉求、强化对外沟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安排所需经费,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本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具体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地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开展水产品产地监测、检查违法使用兽药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果考核验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实施专项行动。

  (三)全面动员,综合协调。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动员行政、技术推广、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要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强与畜牧、兽医以及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移送、处理有关案件。在批发市场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案件,要及时追溯生产环节,确属生产过程违法用药的,要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在养殖环节发现违禁兽药或不合格的饲料产品,要及时通报畜牧、兽医等相关主管部门,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问题投入品一查到底。

  (四)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9月1日开始,每周三中午12时前要向我部渔业局报告本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小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检测合格率、有量化指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宣传,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中国水产品优质品牌形象。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5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总体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出本地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5日-12月16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养殖场的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7日-31日)。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适时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并对工作较差地区进行通报。

  我部对各地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实施督查,并在适当时机对部分地区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郭云峰(010)64192927

  传 真:(010)64192995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