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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53:47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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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02号
[ 2006-02-08 11:03:5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支撑、产业升级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围绕优势资源、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科学布局,提高食品加工产业集中度与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突出生态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择优发展重点产品、知名品牌;坚持产业化经营的原则,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各种产业协会及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基地和扩大生产规模;坚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产业集中区集聚,增强产业聚合效应。
二、发展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07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33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30家,从业人员1.35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4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4个。到2010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54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60家,从业人员1.6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8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8个。
(二)发展重点:主要以茶、果蔬、笋、粮、肉、奶六大类为主攻方向,以闽北产业集中区和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区为主要依托,加快培育和扶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茶加工产业(已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247号)。
2、果蔬加工产业:产品以柰、杨梅、葡萄、柑桔、梨、锥栗、包菜、萝卜等果蔬为主,食用菌重点发展香菇、蘑菇、竹荪等名特优产品。水果以延平、建瓯、顺昌、建阳、浦城、松溪、武夷山等区域为重点,蔬菜以政和、建瓯、建阳、松溪、浦城等区域为重点,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加快低产果园改造,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大棚种植,实行保鲜、加工、鲜销相结合。培育扶持浦城盛龙食品、政和富士岛食品、延平天新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企业的发展。
3、笋制品加工产业:以清水笋、软包装笋系列为主,以建瓯、松溪、延平、顺昌、政和、邵武等区域为发展重点,以建瓯为中心筹建“中国笋竹城”,组建“福建武夷(笋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笋竹生化产品,实现从传统物理加工向生化利用深加工发展,提升笋制品加工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建瓯明良食品、建阳隆圣食品等一批加工企业,促其发展壮大。
4、粮食加工产业:加快粮食转化利用,以大米、面粉、米粉、酿酒、饲料、味精6大类产品为主,以延平、浦城、建阳、邵武、光泽等区域为发展重点,实现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扶持发展南平恒大米业、浦城东升米业、建阳武夷味精等一批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5、肉制品加工产业:肉鸡产业以圣农集团为龙头,光泽为中心向邵武、建阳等地拓展,做大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产业链,打造中国南方肉鸡产业化基地。肉联产业以延平区为中心,带动邵武、建阳、浦城、建瓯等县(市),发展壮大肉猪、肉兔、肉牛规模化经营基地。扶持发展绿州兔业、大禾农牧等一批肉联加工项目,培植肉制品加工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乳制品加工产业:以长富、大乘和天凌3家乳品企业为龙头,以延平、建瓯为重点,辐射带动建阳、顺昌、邵武、浦城、松溪、政和6县(市),主抓良种奶牛扩群,推广胚胎移植技术,引进优良奶牛品种,建立良种核心群基地。开发有机奶、精制乳品、奶饮品、牛奶蛋白纤维等,延伸乳制品产业链。加强与伊利等知名品牌的联合,提升乳品业发展水平。
三、主要措施
1、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食品加工产业链的研究,搞好大型产业项目的储备,实施项目组团,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较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项目策划、包装和推介,充分利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5.16”武夷旅游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朱子文化节等平台,广泛开展合作,着力引进项目;扩大山海协作领域,积极引进沿海地区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做好山海协作项目论证,协助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加强闽台合作交流,建立对台农副产品加工合作试验区,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与台湾地区投资商、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策划一批与食品加工产业相配套的项目,与省上和国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项目对接,争取省上扶持资金。中央、省对我市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食品加工项目倾斜,加快食品企业发展。
2、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现有龙头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新上项目,参照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执行。每个产业要培育出省级龙头企业,并向国家级龙头企业发展。
3、抓好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环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与龙头企业建设紧密结合,要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特色化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
4、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营为主、政府引导、发展中介、建立网络”思路,加快组建南平市茶叶、果蔬、笋制品、粮食、肉制品、奶制品6大专业协会,健全和完善各级“三农”服务中心和乡、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制度,不断规范和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为企业服务的研究、策划、咨询、辅导、设计、检测、培训、出口代理、信息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传输和发布平台。
5、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抓紧建设武夷山市“东方茶都”、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建阳市“绿色食品城”、延平区“肉制品批发市场”、浦城县“闽北边界粮油贸易批发市场”等重点农产品专业市场,逐步完善专业市场的展示、销售、贸易、物流、配货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6、增强信用贷款支持。认真落实省政府《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293号)和市政府《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05〕103号)等政策措施,依照有关规定,为食品加工企业增加信用贷款范围与额度,给予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要创新金融服务,拓展票据和授信贷款业务,对列入重点支持信贷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由工商部门统一登记,抵押物价值由银行、企业双方确认,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鼓励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或民营资本组建行业性担保公司,为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为食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打破目前贷款担保的地域限制,行业担保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见南政〔2005〕综41号),食品产业发展资金将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企业担保贷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7、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加快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促进产业集聚。
8、设立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万元,作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打造品牌、市场促销、行业协会活动、农业产业化、劳动力转移、企业管理等人员培训和扶持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上食品加工项目。
9、严格标准化生产。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积极制定和实施包括生产基地、原料生产、原料收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和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标准化生产标准。按照绿色食品种植要求和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户进行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到2010年,全市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企业70家,新增品种100个;新增绿色食品企业30家,新增品种35个;新增有机食品企业15家,新增品种20个;每年建立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5个。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个标识认证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0、打造精品名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开发一批品牌产品,逐步实现基地培育品牌、品牌促进基地发展的良性循环,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优势,把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重点扶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综合品牌,打造精品名牌系列产品,鼓励名牌产品企业迅速扩大品牌经营规模,促进名牌产品企业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的策划与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推介会、洽谈会、网上贸易,以及到国内外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和销售网点。“十一五”期间,争取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32个、省级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32个。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按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11、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专业科研组织,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科研力量对食品企业关键性的种养、加工、保鲜、储运中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重视质检队伍建设,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动物防疫三大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产品,引进、吸收成熟的适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农产品原材料,开发、培育新产品,为企业开展工艺改进、新产品研发、原料基地建设、农残控制、病虫防治、良种繁育、动物防疫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加工增值和产业升级,提高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整体能力。
12、盘活人才资源。积极招才引智整合人才资源,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短期聘用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建立科技人才培训进修和交流深造机制,不定期举办高层论坛活动,培养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对在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依据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到产业集群项目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或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等,依照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5〕11号)给予一定补助。
1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创新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文化搭台、科技支撑等保障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派项目助理、党建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行业服务组,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向基层流动,取得合法报酬。
14、协调用工需求。大力实施“订单式”招工和培训,实现食品企业用工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强技术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食品企业招工和培训的补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机构,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需求。扎实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医保、社保等政策待遇。
15、提供优质服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3〕6号),降低行政和经济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发放《客商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发展。食品加工投资项目,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污染环境、不违反安全生产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按地域由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
16、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成立南平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办),同时成立茶、果蔬、笋、粮食、肉、乳6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配有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和一套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茶和果蔬产业由市农业局负责,笋制品产业由市林业局负责,粮食产业由市粮食局负责,乳制品和肉制品产业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关产业会议或座谈会,交流产业发展情况,共研产业发展对策。各专业组建立本部门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和发展方向,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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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前,必须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系统)的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予以公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表、房屋类别、销售面积等;
  (二)房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销售商品房的价格。
  第七条 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采用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的事项,买卖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定纸介质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签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即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将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传送给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传送商品房销售合同信息,由网上签约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同时标示所属楼盘商品房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预定协议而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否则房地产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网上备案登记完成后,购房人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已履行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备案登记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交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网络信息系统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及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颁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现发布《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自1999年9月1日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收容遣送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教育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设立的收容遣送站负责。
民政、卫生、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收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流浪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在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应当进行询问,做好询问记录,填写收容登记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收容遣送站收容待遣。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应当登记、造册并由被收容人员确认,交收容遣送站妥善保管,待遣送被收容人员时发还。
被收容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和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在被收容人员入站时,应当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
发现被收容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处理。
发现被收容人员有严重伤病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的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对女性被收容人员,应当由女工作人员管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伤残人员应当进行保护性管理。
第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制度;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情况;
(三)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
(四)不得欺辱其他被收容人员,不得侵占其他被收容人员的财物,不得煽动其他被收容人员闹事;
(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劳动。
第十三条 被收容人员的伙食、医疗费用和遣送路费,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支付;对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劳动或者本人、监护人无支付能力的,可以减免。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在收容待遣期间正常死亡的,应当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或者监护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对被收容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依法收容遣送,不准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遣送人员;
(二)不得敲诈、勒索、侵吞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财物;
(三)尊重被收容人员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
(四)不得扣压被收容人员信件、申诉、控告材料;
(五)不得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六)不得使用被收容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为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服务。

第四章 遣送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及时遣送。
收容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籍所在地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被收容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容遣送站可以延长收容待遣时间:
(一)经医院证明,因患有危重疾病,需要在医院抢救或者在收容遣送站观察病情的;
(二)因交通、气候等原因无法正常遣送的;
(三)无法查明真实姓名、身份、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
(四)屡遣屡返的。
第十八条 遣送工作由收容遣送站统一负责,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本市、老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残疾、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未成年的被遣送人员,可以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接回;
(二)对有能力自行返回原籍的被遣送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收容遣送站批准,可以由其自行返回原籍;
(三)对其他被遣送人员,由收容遣送站遣送至民政部指定的收容遣送站;
(四)对无法找到其监护人的本市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收容待遣时间超过1年的,由收容遣送站移送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九条 遣送工作人员在遣送途中不得丢弃被遣送人员。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对遣送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在购买车票,进站上车等方面给予专门安排,执勤民警应当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控告、申诉;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不服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管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