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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2:24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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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以发挥长效作用,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县公安局指定一名领导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会议地点原则上定在县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特点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上午9时召开。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第七条 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规定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并将每季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会议内容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8日前上报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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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23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后补充“禁止随意焚烧垃圾”一句。
三、增加一款内容“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者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作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按规定收费”修改为“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1999年1月23日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版)之后,重新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一、二部(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兽药规范》(1978年版)及农业部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公布的与“规范”相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19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