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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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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3-01

教督厅[200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努力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我部于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当前基础教育工作特别是“两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现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共计80余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刘延东、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国家总督学柳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督学顾问陶西平,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总督学顾问马长贵出席会议,陶西平代表总督学顾问讲话。出席会议的领导向第六届国家督学颁发了聘书。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分别作了关于教育督导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的汇报。本届国家督学会议是在世纪之交我国“两基”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主要是“两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集中围绕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实现“两基”目标做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亟待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新形势下,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督导承担着新的重大的历史使命。对此,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指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实施“十五”教育计划,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陈至立部长强调,教育督导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通过各种综合的和专项的督导检查,增强了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陈至立部长提出,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发出了向新世纪进军的号令,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在今后五到十年时间内,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制度、课程教材体系、教学方法、教育手段、教育模式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教育督导要紧紧围绕教育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做好“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当前,我国“两基”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在继续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上升,少数已通过验收的地区指标下滑,以及初中人口高峰带来的压力等。根据教育发展“十五”计划,“十五”期间,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继续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坚持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规模和结构的统一。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两基”达标后的巩固和提高上,不断提高“两基”整体水平。继续做好“两基”督导工作,仍是教育督导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两基”工作的指导,严格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确保“两基”工作的质量。  

  (二)开展对教育热点、难点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把乱收费问题作为督查的内容之一。此外,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开足开齐规定课程,特别是音、体、美课程,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等,都要继续做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对那些侵占教育资源,侵犯教师的教育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也要进行督导检查。

  (三)建立保障实施素质教育的机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也是督导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教育督导要承担起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历史使命。要建立指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价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的工作制度。建立“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的检查、评价制度,使素质教育的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每个乡镇、县区和地市。要建立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  

  此外,还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在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教育部要积极推动《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并制定其他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使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陈至立部长对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她说,第六届国家督学是在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聘任的,当前我国教育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国家督学肩负的责任重大。她希望国家督学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成为学习的模范,成为教育领域的专家和内行。二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向部党组提供有份量的调研报告,当好教育部的参谋和助手。三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有好的思想和作风,自觉遵守《督导行为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良师益友。要秉公办事,敢于直言,特别是要敢于讲真话。  

  王湛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两基”工作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督导工作对推动“两基”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总结“两基”的实践经验,做好新世纪初的“两基”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必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展教育事业的思想;必须坚持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的思想;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加强教育队伍的自身建设。  

  韩清林等7位国家督学在大会上发言,分别就“两基”工作、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督导制度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与会代表还对会议主题和领导讲话进行了热烈讨论。代表们充分肯定了十多年来“两基”和督导工作取得的成绩,也对“两基”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表示忧虑。一是“两基”的地位问题。随着“两基”目标的逐步实现,一些地区主要是已达标地区出现了“‘两基’  已差不多了”的思想,动摇了“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国家督学认为,现阶段我国实现的“两基”还是初步的、低标准的,稍一懈怠,就有下滑的危险;况且到本世纪末我国还有15%的人口地区不能实现“两基”,而这些地区多为边远贫困落后地区。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两基”长期性、艰巨性的宣传,动员全党全社会继续关心和支持“两基”工作。二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使本来就不足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失去重要的来源,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如果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补充,将会严重影响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发展。大家希望教育部能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在调查研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稳定来源的建议。三是关于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大家认为,由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是从机制上解决拖欠的好办法,但也出现了编制标准和发放范围与实际有出入的矛盾。国家督学希望教育部和人事部尽快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明确发放范围。各地必须采取措施严格认真落实,河南省实行县(市)代乡镇设立教师资金专户的办法值得推广。

  鉴于2000年底我国将胜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90年代“两基”工作目标,当前“两基”工作又出现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全面总结“两基”工作经验,科学分析当前“两基”形势,经部党组同意,2000年下半年(主要是第四季度)国家教育督导团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同时应山东、河北两省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教育督导团还将组织检查组对两省实现“两基”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作出验收结论。督导团办公室提出了督导调研和评估验收工作方案,会上对这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讨论修改了《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阻碍《条例》出台的困难已迎刃而解,希望《条例》尽快出台,以使教育督导工作本身有法可依。会议还讨论修改了督导团办公室草拟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大家一致认为,这个《办法》总结了我国“两基”督导工作的宝贵经验,是全面贯彻全教会精神,落实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实现“两基”目标后区域性推进地方教育工作的一个强有力的抓手和有效机制;《办法》经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已基本成熟,希望尽快下发,并希望教育部像奖励“两基”先进县那样,对教育工作先进县予以奖励。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在世纪之交召开,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会议总结了经验,交流了信息,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取得圆满成功。新一届国家督学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国家督学这一光荣称号,在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团结一致,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的教育目标,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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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监〔2011〕23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1年7月1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意义

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建设条件、速度、规模和建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煤炭工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实施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煤矿建设发展要求。《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体现了科学、先进、规范、适用的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强,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期间的生产行为,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煤矿建设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将其转化为促进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煤矿建设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是要大力营造宣传学习贯彻《规范》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等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要切实强化《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尤其是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目标,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多种形式,强化《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全面覆盖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部门各层级人员,引导督促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也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及时掌握《规范》的技术要点,提高对建设矿井的监管监察效果。

三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编写相关教材和宣传资料,举办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教育班,积极传播、重点讲解《规范》的精神实质和技术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选派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加深理解,尽快掌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做好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准入关

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开工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当地煤矿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各建设单位要组织、督促、协助施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修改完善单项及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施工顺序不符合要求、安全设施工程滞后的,应当修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抓紧建设、完善安全设施工程,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四、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推动《规范》的贯彻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纳入近期重点工作,强化监管监察,积极推动《规范》的深入贯彻。

一是要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等单位学习培训《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将《规范》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各级人员尤其是一线施工人员。

二是要加强对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凡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要加强调研,积极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在加强检查执法的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深入探索研究并协调解决煤矿建设施工中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建设秩序步入良性循环、安全发展的轨道。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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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省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法规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粤港澳合作的策略研究,协调粤港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四)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
 (二)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
 (三)综合处
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法规处
 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负责本系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六)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内投资项目;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性民用建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挂对外交流处牌子)
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编制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限额以内的限制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内、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广东与国外、港澳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 (九)区域经济处
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联系西部开发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农林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小城镇发展与改革建议,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
 (十一)基础产业处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拟订能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及粤港澳跨境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
 (十二)工业处
 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及发展政策,提出改革的建议;组织编制主要工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负责制订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相关项目;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组织上报有关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 (十四)社会发展处
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 (十五)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审核限额内的相关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粮食调控处
 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和粮油购销与进出口、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指导和协调省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指导全省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 (十七)粮食管理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军粮供应政策;推动粮食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
 (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 (十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5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省粮食局局长,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职责、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不改变。
 (二)根据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125名行政编制中,8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1名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