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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1:43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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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5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印发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部署、落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为确保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顺利开通,我部将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部节点至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节点(统称省级节点)数据专网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拟采取租用国家公用通信线路的方式构建部、省、市三级数据专网。其中,建设部节点至各省级节点数据专网的建设由部统一申请租用中国联通数据专线,统一签署线路租用协议,统一支付部节点至各省级节点线路的一次性初装费、第一年度的线路使用费(含月租费和端口租用费)和由线路运营商提供光纤接入设备的费用。具体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省行政区域内数据专网的建设工作(包括选择数据线路、线路申请及支付费用等)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按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为保证数据专网的安全,各级节点的路由器和防火墙设备要严格按统一选型进行配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可以委托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也可自行采购;其余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中关于公积金系统平台设备配置要求。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该数据专网不仅用于公积金监管系统,还将作为部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之间其他监管系统信息的传递通道。因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将公积金监管系统和建设部即将建立的其他监管系统所需的线路、设备等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

  二、网络集成

  部节点至各省级节点数据专网的网络集成工作统一委托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网络集成具体工作包括:路由器、防火墙的安装和调试,网络地址规划和制定路由策略等。网络集成费用由各节点单位负责支付。经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协商,网络集成费用的收取额度可以按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计算:一是各节点的路由器、防火墙设备委托集成商采购的,按照设备费用的5.34%收取;二是各节点的路由器、防火墙设备自行采购的,按照设备费用的10%收取。

  各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专网网络集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自行安排。此项工作关系到全国数据专网网络安全问题,因此,建议各省(自治区)委托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网络集成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与网络集成商协商。

  三、软件问题

  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已初步通过试运行检测,将在全国试运行并进一步完善。该软件免费提供使用,相关的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选择技术服务机构,费用自付。

  四、人员培训问题

  根据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情况,对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积金监管系统维护、应用软件使用等(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紧落实公积金监管系统线路接入地点及所必需的主机、路由器、防火墙、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工作,完成所辖区域内数据专网的建设工作及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测试和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等工作,保证公积金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公积金系统技术指标要求。线路接入地点要求提供线路接入设备的用电(电压220V)、放置位置(1平方米)、施工场地(至少1平方米)等。

  (二)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已经下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建办科函[2002]398号)要求完成数据交换视图的建立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完成的数据交换视图进行检查,确保视图符合数据接口标准,实现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正确对接。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系统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6日前将《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落实情况反馈表》(附件)传真至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受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工作,请各地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如有具体技术问题,可直接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艳慧、宋秀明

  联系电话:010-68393171,68394215(兼传真)

  Email:wangyanhui@mail.cin.gov.cn

附件:《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落实情况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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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4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场食品质量的巡查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巡查的范围如下: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特殊事件所涉及的食品;
  (四)依法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巡查的内容如下: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食品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的产品说明及使用性能、食品原料成分,品质质量;
  (六)检查《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食品质量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根据市场巡查管理的规定,制定抽查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食品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的检查或检测结果应依法公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