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8月10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民族地区青少年担负着今后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重任,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精神面貌,与民族地区的未来、祖国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在一些民族地区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这些地区青少年处在反分裂斗争的前沿,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重点争夺的对象。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共同任务,民族地区团组织更要作为首要任务。民族地区团的工作要把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全部工作中。这是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体现。要围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来设计工作,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努力使爱国主义教育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
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时代感,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坚定的爱国者,把各族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团结和带领各族青少年积极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实现我国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的传统和优势,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级团组织要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特点,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结合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题材,设计主题鲜明、形式活泼、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在青少年中大力营造氛围,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
5.大力加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民族地区各族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了解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历史的事实,了解各族人民在创造灿烂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了解中华民族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了解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从而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他们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和作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6.大力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教育、鼓舞青少年,用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和国家的巨大变化教育、鼓舞青少年,使各族青少年进一步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增强振兴中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和帮助各族青少年深入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引导和帮助他们深刻认识中华民族的振兴需要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共同繁荣,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8.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在一些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要针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9.抓住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的契机开展教育。重要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重大事件,是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契机。要抓住这些契机,结合实际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使教育取得实效。要善于结合重要节庆日和重大事件设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各族青少年的生活中。
三、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贡献
10.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地区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的根本保证。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作贡献,以爱国主义作为推动青少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进一步使广大青少年受到教育,经受锻炼。
11.团结带领各族青年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各级团组织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动员组织各族青年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要引导民族地区青年解放思想,自主创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12.为各族青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搭建舞台。要大力实施青年创业行动、青工创新创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乡村青年文化节、保护母亲河、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为青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渠道和途径,引导和推动他们立足本职,发愤学习,艰苦创业,把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作贡献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13.大力培养民族地区青年人才。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大批各个方面的建设人才。团组织要发挥聚集人才、举荐人才、培养人才的职能, 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大批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新科技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四、通过必要的礼仪, 强化爱国意识
14.爱国主义情感是一个逐渐养成、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提倡必要的礼仪,对于增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区团组织要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活动,丰富礼仪教育的内容,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发挥礼仪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15.开展有助于培养各族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礼仪活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学校团队组织要坚持升降旗制度。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广泛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丰富升降国旗活动的内容。在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齐唱国歌。要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16.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18岁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民族地区可结合各民族的实际,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成人仪式活动。通过成人仪式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同时通过规定适龄青少年参与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把成年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成人宣誓仪式应选择在当地的重要公共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地举行,进一步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效果。
五、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
17. 依托阵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青年科技图书站、青年文化大院、团队活动室、学生俱乐部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依托阵地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阵地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的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落实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项目。
18. 挖掘和利用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会同文化、文物、民政、园林等部门,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和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等地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直观、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19.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大、中、小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各有侧重,使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化,成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主题“冬令营”、“夏令营”,在实践中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各种学生社团的作用,使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各个方面。
20.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团属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要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出版爱国主义教育作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切实营造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辟网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阵地,进一步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手段和覆盖面。
六、坚持不懈地用爱国先进典型教育引导青少年
21.加强爱国先进典型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大力宣传中国历史上涌现出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特别要注意宣传各民族历史上的爱国英雄,同时配合对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向爱国先进典型学习。要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革命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还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22.大力开展表彰先进活动,树立青少年身边的典型。大力表彰各行各业青年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岗位奉献、团结进步的先进事迹,为青少年提供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优秀)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这些奖项在教育青少年中的作用。
七、动员全团力量共同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3.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发展和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全团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4.加强各族青少年的交流,加大对民族地区青少年培养的力度。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各族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大力开展民族地区青少年和东部、中部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增进各族青少年之间的理解与友谊。要开展各民族少年儿童“手拉手”活动,不断扩大结对的范围和规模。要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大力选拔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到内地和沿海城市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中央团校和有条件的地方团校要继续办好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培训班,扩大办班规模和范围,培养一大批爱党爱国、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民族青年干部。
25.开展互结对子、东西互助活动。提倡东部、中部地区省、市团组织和民族地区团组织结成对子,建立对口援助机制,通过项目援助、组织活动、人才交流培训等方式,促进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团属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加强与民族地区团组织的联系,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出版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民族语言版青少年读物。共青团青少年活动阵地经费要向民族地区青少年宫建设倾斜。
26.动员和组织各地青年通过多种方式踊跃参与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发展。希望工程、金桥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活动要以民族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活动在推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青年志愿者在民族地区支教、支医、支农、支企等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动员和组织有志青年为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作贡献。
八、努力使共青团在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7.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族地区各级团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和社会各方面一道共同抓好这项重要工作。
28.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团组织的建设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民族地区基层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逐步推广和完善推优入党机制,把优秀团员输送到党的队伍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关键。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团的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全面、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为落实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关心团干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精神振奋地投入工作。
29.发挥好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特别是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教育青少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达给各族青少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各族青少年,认真倾听、及时反映广大青少年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广泛团结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不同信仰的爱国进步青年。
3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形成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配合教育、文化、宗教等部门抓好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扫盲工作和汉语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办好有关青少年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6号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