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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30:09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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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1]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会计联行安全管理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联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的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的业务应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监督管理。同城票据交换所必须与营业部(室)分设,并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管理。各分支行要将会计部门、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票据交换所归属一位分管行长领导,便于统一协调管理会计结算工作。

  二、各分支行清算分中心尚未与营业部门合署办公的,应于2001年11月1日前完成与同级营业部(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加强电子联行系统的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经总行批准成立的会员制城市电子结算中心,暂按现行的运行范围不变。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中心支行要实行营业部(室)主任坐班制度。每个营业日由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坐班,负责组织会计核算、联行和结算的日常事务,适时处理会计、联行和结算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各柜组人员正确执行会计、联行、结算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好核算质量和资金安全关。营业部(室)主任坐班应建立日志,详细记载其工作情况,并定期报送分管行长审阅。县(市)支行的会计股长,要切实加强对会计联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营业日志,定期向分管行长汇报。

  四、自2001年11月1日起取消人民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原委托人民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的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和兑付。11月1日前人民银行已签发的银行汇票,各分支行应按规定受理兑付。各分支行留存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应清点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未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城市,其使用的押数机应移交同级会计部门封存。取消人民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事宜,各分支行应及时通知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机构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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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退职人员和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杭政〔2005〕1号)关于“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低标准”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符合享受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办理退休手续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今后不再随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跟进调整。
  三、其他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不再跟进调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职的,其退职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710.5元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710.5元的标准予以补足。
  3、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的通知》(杭劳险〔2000〕193号)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8年,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工办[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

  (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专业的方式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七)项目档案验收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三)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要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并开展业务培训;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且联动负荷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分类、编目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档案等方面负责人员完成了项目档案工作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及管理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和依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包括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档案种类和数量,案卷质量,竣工图质量);

  3.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5.申请验收时间。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竣工验收计划时间2个月前做好档案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向被验收单位下达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组成人员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被验收单位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和相关条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验收组提出相关质询,组长提出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四)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管理情况;

  (五)验收组汇总项目档案检查情况,并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有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并宣布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现场质询、现场查验案卷的方式。查验案卷的比例和数量为:100卷(含100卷)以下的,全部检查;101卷~1000卷(含1000卷)的,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30%;1001卷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15%。检查档案时,要落实到各种载体和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组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系统(单位)制定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的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施工、监理、生产运行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验收组填写《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指出问题或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应在重新核验并认定合格后再印发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印发验收批复文件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以及附件1、3的印制件抄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申请手续。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29.doc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41.doc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4171646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