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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2:23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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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年4月25日,(195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一)现役革命军人配偶以婚姻法公布前军人与家庭二年无通讯关系,婚姻法公布后又有一年无通讯关系为理由提出离婚者,必须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及县、区、村机关和群众团体慎重调查。调查如证明在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定期间内有通讯关系者,应驳回离婚之诉,否则应即向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调查;如不明其目前所在部队番号,可指明其参军时所在部队,或其最后一次通讯上所知的部队番号,向其原参军地的省军区政治机关查询。查询结果如该军人尚在部队服务,而有连续作战与家庭通讯确有困难,或确曾发信而家中未收到的情形,则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得不准其配偶离婚(军人同意离婚者当然应判离)。该军人如已志愿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或因所负任务不便通讯者,则应于说服其配偶无效后驳回离婚之诉。凡向部队政治机关调查者,如调查无结果,或自法院发出调查文件之日起,逾六个月不得复,而部队机关又未提出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理由时,得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准离婚。
(二)退役革命残废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者,应严格审查离婚理由,如以对方残废或因残废影响劳动力而要求离婚者,不能认为是正当理由,于说服无效后,应驳回其离婚之诉。
(三)各级司法机关应即主动联系民政部门与妇联及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对当地军人婚姻问题加以研究,与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相结合,深入开展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教育,表扬军人配偶中支援前线、和睦家庭、劳动生产等模范事迹;并对其进行军属光荣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群众爱国拥军的责任心和热情,协助政府切实帮助军属与荣军解决困难、建立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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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10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
、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提供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
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须经物价部
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相应档次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
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
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的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
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2、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
塔和清运垃圾等。
3、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室内暖气线路、室内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 房屋修缮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批转市房管局《阳泉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绿化管理费;
5、清洁卫生费;
6、治安防范管理费;
7、法定税费;
8、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含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按分类等级标准收费。分类等级标准分为二类四级。具体分等级和等级标准
收费见附件一。不达类级的或只提供单项服务收费以及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的实行专项审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
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物业收费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
月或按季收取,不得超期预收,住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户,特困家庭和下岗双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部分,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应酌情减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
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
解决。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阳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施行。本暂行办法未列及内容,按国家计委、建
设部计价费(96)第266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晋价房字(98)第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一: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二类四级执行。
(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级
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级每平方米0.25元;
三级每平方米0.20元;
四级每平方米0.15元。
办公、营业用房
一级每平方米0.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元;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每平方米0.60元;
二级每平方米0.50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物业管理规模在15-2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实行半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区内卫生无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
粪池通畅。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
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卫生,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10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园林绿
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消防设施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三天清扫一次卫生,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
1、小区(楼宇)的房价在我市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等。
2、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
护良好。
3、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维护良好,保障有效,停车场地、生
活服务、娱乐、商业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小区(楼宇)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设施先进、完善,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
24小时值班巡逻,治安良好,无偷盗案件发生。
5、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
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6、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小区证书者。
7、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略低于一级标准。
2、获得县(区)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上述各类各级别物业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政府拥有所有权和投资兴建的公园、景点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执收单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扣除应缴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资源)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本办法出台前,执收单位已投入租赁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资源),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补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执收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资源),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资源),应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首次投入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按照有关竞价程序,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租,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确认后,执收单位方可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对已出租经营的国有资产(资源),待原合同经营期满,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或中介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进行价格评估认证后,原承租户可按评估认证价格实行协议续租,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承租户放弃续租权利的,按前款规定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租。

(三)对租赁国有资产(资源)临时用于短期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并且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较短的,遵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授权执收单位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具体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以提高工作效率。

国有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文本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资源)的经营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或自行续签租赁合同、预支租金或押金,或变相转移资产(资源)等。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投入租赁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资源)应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定期对账。执收单位要根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数据和有关会计资料,登记辅助账簿,建立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市财政局委托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的,财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有偿使用活动,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产权属执收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后,市财政局应将其余部分拨付执收单位用于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执收单位公用经费的不足等支出。

对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财政局应当按一定比例核拨执收单位用于征收成本支出。对征收成本不能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执收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和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