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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9:14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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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

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



公协字(2003)第008号

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现将《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
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公证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公证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主体力量,是推进社会文明、公正、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深入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公证行业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高度,从促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二)近年来,公证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一方面,广泛开展了“先进 集体”、“文明公证处”、“优秀公证员”创建和评查活动、公证员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和公证队伍教育整顿和行风评议活动,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健康向上、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另一方面,加快公证工作改革步伐,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 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但不容忽视的是,新形势下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也遇到许多新 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公证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公信力下降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和长期性,深入持久地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工作。

(三)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是公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行业文明创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公证改革和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公证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缜密布置,坚持不懈。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公证的法律服务职能,才能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诚信服务”为主题,深入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工作,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全面加强公 证行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 建设,努力把公证行业建设成诚实信用、高度文明、社会信赖的 行业。

(二)主要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作风优良、诚实守信、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公证队伍;建立健全行业自律 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能力,建设一批服务优、实力强、信誉好的文明公证机构;在全行业树立起“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行业理念,培育内涵丰富、功能先进的行业文化;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预防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文明行业。

三、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完善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全行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纯洁队伍,净化执业环境,用良好的党风带动和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二)建立行业诚信体系,提高行业公信力。争取用三年时间建立全国性公证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估系统。全面落实《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三年规划》,加快网络信息系统的集成建设和软件开发,扩大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实现行业诚信建设的标准化、网络化和统一化;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信用档案,将执业纪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各界查询公证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三)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风监督。全面落实《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全行业进一步认识诚信是公证的立业之本,是对公证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逐步在行业内形成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尽职守、同业互助的职业道德风尚;认真做好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公证行业的整体素质;制定公证员执业规范和公证员惩戒规则,坚决制止和严厉处罚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树立行业典范,加强公证宣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的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在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示范作用,同时,对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进行动态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要取消荣誉称号;积极推广主办公证员制度,扩大要素式公证书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强化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宣传公证行业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宣传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对公证行业的进一步了解。

(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认真落实司法部“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引导公证人员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及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公证法律服务新形象。


四、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几点要求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证员协会要充分认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要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领导责任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公证员协会是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实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安排,精心布置,确保本地区的文明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做好文明创建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广泛开展以“公正执法、诚信服务”为主体的系列活动。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紧紧围绕诚信服务这一主题,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此带动文明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把文明创建工作与拓展公证业务结合起来,与规范执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质量管理结合起来;以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通过中国公证网、中国普法网及各地公证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对创建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要积极宣传和推广普及,增强全行业对创建活动的信心。

(三)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在认真研究和规划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完成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第一阶段为学习阶段(2003年下半年),各地要组织公证员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和“两会”精神,学习中央有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文件和意见,领会实质,统一思想;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4年上半年),各地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2004年下半年),中国公证员协会要对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公证员协会要对本地区公证机构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以推动公证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公证员协会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质量和效果;及时了解、掌握、通报文明创建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走过场、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的现象,要及时进行整治,并通过采取设置举报箱、意见簿、聘请行风监督员、社会民意测评等手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确保行业文明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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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

洪卫东


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权利,但原告曾于2000年12月5日和2001年9月10日两次向保证人乙进行了催讨,乙均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但乙亦未履行其担保之责。2002年,乙遭遇车祸死亡。原告遂于2003年1月30日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由于甲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但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对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以及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原告向乙催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由于原告已分别于2000年12月5日、2001年9月10日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关于“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而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9月10日起至原告起诉时止尚未超过二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那么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和攻防力量明显失衡,并将导致公众对法官能否公正裁判产生合理的怀疑。由于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时效利益抗辩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三:原告向乙催讨并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本案债务保证人乙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既有主从关系,又各自具有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关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基于同一法学理念,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使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并不引起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解释与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相抵触,根据担保法的解释第134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的规定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学理论,本案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

  《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安排》的签署和实施,在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和经济融合的同时,有利于香港经济复苏和澳门经济发展。通过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促进香港制造业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支持和帮助香港尽早走出经济困境,推动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发展,对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有着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三)《安排》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发展空间。《安排》的一系列措施带来的经济效果是双向的,内地与港澳经济都将从中获得实惠,体现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精神。《安排》也是长期和开放性的,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内地改革开放的深化,将不断增加双方相互扩大开放的内容。

  二、切实做好实施《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搞好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安排》的意义和内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使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安排》的各项规定,做好咨询、审核、监管和各项服务工作;使工商企业充分了解《安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时机,做好应对准备。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和修改工作。

  《安排》中对港澳的开放承诺超出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承诺,需要对现行政策和规定作出调整和修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安排》的内容,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相应修改或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商务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三)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实施《安排》的各项工作。根据《安排》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成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负责《安排》的解释和执行等工作。联合指导委员会内地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安排》的咨询机制,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宣讲、解释《安排》的有关规定。海关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做好产品原产地的核查工作,同时加大防范和打击走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通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四)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断扩大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

  《安排》的签署,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各地区要针对本地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战略、政策和措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吸引香港、澳门的投资,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内地与港澳企业间的合资合作和人才交往,继续发挥香港、澳门在对外开放中的平台作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为扩大开放做好准备。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在今后几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也在逐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对香港、澳门提前开放的契机,摸索和积累经验,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力,完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