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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9:51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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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说模蚴腥嗣裾馐掳旃疑瓯ǎ?

 2.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3.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八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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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拟订本规定。

第一章 制 文 范 围
第一条 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一)行政规章和议案;(二)政策规定;(三)全市性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请示和答复,重要工作的商洽,重要情况的报告,重要经验的交流;(四)人事任免。
第二条 凡不属第一条范围的,由下属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如确有必要,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凡需注明上述字样而由部门自行印发的公文,本厅主办处室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退回下属部门印制前,须将原稿进行复制;下属部门印制
后,须将正式公文抄报市政府,以备存查。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与决定的事项,分别用固定版头印发纪要;市长、副市长、顾问、正副秘书长主持的专业会议,经领导批示需发会议纪要的,一律用“会议纪要”红色专用版头印制,不加批语,不盖公章,只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除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公文形式印发外,其他副市长的重要讲话,一般以白版形式印发。

第二章 制 文 规 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秘书长批示同意;用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主管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同意。
第六条 各主办处室按照市政府领导或厅主任批示拟稿,均须经综合处文字审修,再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统一审发。如需送主管市长、副市长、顾问或正副秘书长审发的,由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酌情签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内容的公文,均需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发。上报国
务院的公文,必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签发,并注明签发人的姓名。
第七条 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的,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分管市长直接批示同意的,注“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字样。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印发的公文,均由秘书长审定。
第八条 所办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范围,特别是涉及城市规划、机构编制、人财物和户口的,拟文前必须事先做好协调工作,将会商部门的意见附后,以作为发文依据,便于领导审批、签发。
第九条 公文的发文依据、主办单位和负责人、拟稿人以及日期等,必须签署清楚。需会办的公文,要由会办处室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主要指政策规定和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注明抄报国务院,行政规章均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下行公文的主送单位,除普发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外,主办处室要写明具体名称。如涉及五个单位以上的,可写“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并应另附涉及单位的具体名称,以便据此发文。抄送单位,除上报国务院外,一般需注明抄送市委
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和市顾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其他抄送单位,由主办处室酌情注明。
第十二条 凡属“机密”或“绝密”的公文,应在拟文时注明。
第十三条 文稿经领导签发后,付印前由秘书转给拟文处室。拟文处室审阅无误后,即可撤出附件,再将文稿送秘书处印制。
第十四条 拟文、审核都要讲求质量,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正确,书写工整。
主办处室拟文的重点是: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规定精神;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事实、数字要准确无误。综合处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程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化。涉及到法规性的文件和制定的行政规章,要经法制室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综合处审修公文时,对内容不清或前后矛盾、重复等需作较大改动的,要及时与主办处室联系。领导已批示签发的公文,一般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要经原签发人同意。
第十六条 标题要准确地概括其主要内容,既不能含混不清,也不应冗长累赘。上报国务院的,标题前面要冠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批转或转发的重要公文,应酌情拟写批语。
第十八条 涉及人名、职务、单位、地名和产品、设备、技术名称以及援引公文的文号、标题等有关内容,必须准确。
第十九条 数字表达,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等用阿拉伯数码外,其余均统一用汉字书写。
第二十条 草拟、审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第二十一条 文中每个标题的序号要注意层次排列,一般说,最大的号是“一”,往下可写“第一”或“(一)”,再往下是“1”、“(1)”。
第二十二条 用语和名称不得写错或滥用省略,不得生造简化字。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用统一的十六开型方格稿纸书写,修改后页面较乱的文稿,有关处室须抄清后再送领导审发(原稿附后)。

第三章 印 发 要 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专人收稿、编号、安排印刷。根据文稿内容、时限和领导要求,采用不同的印制手段。印文份数原则上按发文范围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文的文种、篇幅、份数和急缓程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尽量往前赶,不压件(印件周转时间按秘书处拟订的《关于机关文件资料印刷时限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打印要做到页面清晰、布局行距合理,疏密适当,不出跳挤,字位端正,字迹清楚,油墨均勾适宜。用印要做到摆位适中,印泥适度,清楚端正。联合发文印迹不重叠,不缺边。装订做到格式统一,四边整齐,页数齐全,左边订合。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由综合处负责校对,白版件统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要尊重原稿,抓紧时间,但也要有疑必问,有错必纠;尽量不带腊版校对,确保印制质量。重要公文可排出清样,校对无误,送领导审定后再正式付印。付印后的原稿,由综合处保存一段时间再退主办处室。
第二十八条 印出的公文,严格按既定范围发送。单位名称要写清楚,份数要准确;封发、投送要符合标准。遇有区、县、委、局等单位要求增加文件份数时,需由秘书处负责人统一平衡,分文人员不得随意增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发出前,发现问题要及时截住。已发出的公文,发现差错需更正的,以秘书处名义通知。
第三十条 特急公文,从拟稿、审修、签发到印制、校对、分发等各个环节,都要打破常规,环环扣紧,加速运转。主办处室应提前通知综合处、秘书处,预作准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文从拟稿到发出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统计、记载和表扬、批评制度。出现差错,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区、县,委、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8年1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37号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第2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附件:第2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部政策法规司,各有关车载终端生产厂家,各车辆生产厂家,中国公路协会客车分会。






文档附件:

1.附件:第2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6/P02013061935330151190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