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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52:50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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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和更名名单(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或更换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其他未尽事宜,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
店补充名单
2.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
店更名名单

附件1: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补充名单
1.绥芬河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3.中国免税品公司文昌供船免税店
4.满州里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5.重庆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免税品公司东航山东机上免税店
7.中国免税品公司南航海南机上免税店
8.广东省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9.顺德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容奇港供船免税店
10.烟台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1.辽宁省中免大连机上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2.湖北省中免武汉机上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3.绥芬河铁路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更名名单

原 名 称 更 名 后 名 称
1 广西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广西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公司
2 东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 东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
任公司
3 吉林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吉林省中免长春机上免税品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国免税品公司日照市岚 中国免税品公司岚山供船免
市港供船免税店 税店
5 广九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 广州东火车站免税店
6 山东航空服务中心 山东省遥墙机场免税店
7 三亚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 三亚凤凰中免免税品有限责
公司 任公司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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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72号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 2008年 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及医疗器械等行业。

第三条 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分设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市医药产业每年的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及省财政对市医药产业的扶持资金作为补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的支持。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本规定的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扶持优惠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要求申报单位在每年二季度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过期视为放弃。工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具体操作细则另定。

第五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二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医药科技创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积极申报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市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新建、技改医药生产型项目。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鼓励引进优质医药项目。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度最高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达 10万元/亩,且年税收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从专项资金给予其所交纳的土地款额的 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其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扶持医药项目建设。落户我市的新建或技改医药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并投产的,对其购入主要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设备款 3%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扶持新建医药企业。新建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所缴纳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三年后五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环比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 60%的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创税。全市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以历年(自 2003年以来)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 100%的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创税。全市医药流通企业,以历年(自 2003年以来)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市医药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被收购、兼并或重组的医药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凭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自收购、兼并或重组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按实缴税额的 10%由专项资金给以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奖励如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有重复的,仅就高兑现一次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 7月 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应配备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准确、及时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证书由各省辖市税务局根据所附式样统一印制,证书为红色塑料封面,封面字为黄色烫金,证书芯为十六开硬板纸)。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监督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项纳税凭证、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单位税源调查、预测、税款征收、减免税调查申报工作以及办理其他有关的纳税事宜。
六、办税员的职权: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乱摊乱挤成本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发票和其它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必须更换的,应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更换和调整,并收回办税人员证书。
八、各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九、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认真执行办法,在办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附:证书封面式样——
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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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
| |
| 证 | 16cm
| |
| 书 |
| |
| |
| ××市税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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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芯式样)
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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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证 书 |
| 同 志: 税 字第 号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
| 经研究决定,聘请你为 办税员,具体负责该单位 |
| —————— |
| 的纳税工作。 | 14cm
| |
| 特发此证 |
| ××市(县)税务局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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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