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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2:32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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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施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吕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
则归类表》予以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104 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

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装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装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税率200%
401 烟、酒: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例如:香烟,雪茄烟,烟丝等;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501 医疗器材:包括各类医疗、外科、牙科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上述器材的配件、
附件。
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羌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
药料、香料。
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
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茭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506 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及其它矿物药料。
507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508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以及其它各种包装的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晶、液。
509 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及各种切割、研磨状的参,其它保健品、补品及其粉、晶、液。
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零部件。
511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配件、附件。
512 体育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例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具,乒乓球,各种棋类,棋盘,猎枪及子弹等。
513 厨房用具:包括各类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例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抽排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管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515 各种橡胶、塑胶制品:例如: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海绵,轮胎,机器带,塑料花卉,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 刃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头,锯片等刀具、刃具。
517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手锯,斧,凿,钳子,打包机,电钻等。
518 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519 文化用品:各类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薄,集邮簿,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誊写钢板等其它文化用品。
520 鞋靴: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521 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522 杂项制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旅行箱包,公文包,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
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饰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523 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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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现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单设减轻企业负担机构的,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未设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开展减负专项行动。请将本地区开展减负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294)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决定组织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依靠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企业减负工作内容,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凝聚合力,整合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减负专题调研和现场交流活动

  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研究,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地减负工作机构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考察和调阅各种资料等形式,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参阅,并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善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在工信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直通车专栏,广泛收集企业反映的负担问题,提供减负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力量对反映问题进行梳理,供有关部门参考,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形成专报供领导参阅。

  组织企业减负经验交流,做好部门和地方在推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经验总结,组织召开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减负机构、受惠中小企业、部分行业协会社团参加的现场交流会,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现场考察学习相关中小企业和地方减负机构,提高企业减负机构和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

  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快财税支持、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惠企政策出台。

  共同组织有关重大活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治理活动,进一步倡导减少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罚款行为,加大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力度,整治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侵占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较为集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特别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的负担,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加快推动问题解决。

  (三)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系列宣传活动

  开展惠企政策梳理,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并印发,组织专题发放和宣传活动。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邀请媒体针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采访宣传,通过内部渠道向上反映;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企业减负工作;印发政策宣传海报,宣传重要政策和典型问题;组织领导、专家等不同层面的专题采访,开展新发布政策解读,举办专题研讨会或论坛,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媒体,加强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以及中国工业报、经济和信息化刊物等主要行业媒体的联系,通过专刊等形式不定期报道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宣传减轻企业负担经验和做法,曝光典型问题和案件。

  (四)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依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点,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状况,加快研究建立企业负担指数评价体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向发布地方、行业企业负担情况测评结果。

  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形成送审稿,协调并督促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机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协会和社团、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企业减负,加快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推动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三、活动安排

  4-5月 召开全国减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启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组织惠企政策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专栏。

  6月 集中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活动。

  7-10月 就企业反映突出的负担问题,协调推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专题解决。

  8月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现场经验交流活动。发布惠企政策汇编。

  10月 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12月 专项行动总结表彰。

  上述进度安排根据进展可做适当调整,重点行动安排见附件。各地企业减负工作机构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各项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企业减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担任组长,部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和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查主要任务落实情况等。运行监测协调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咨询专家组,聘请税收、财政、金融、法律、监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领导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单位,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调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专家学者等积极参与,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加快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的程序、机构和规则。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协调会议,按地区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推进会,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及时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动态信息》,不定期编发专项行动专刊,交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将确定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重点活动安排

活动内容
时 间
参加单位

中小企业负担调研
4-5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专栏启动
5月
运行局、办公厅等

惠企政策梳理和发布
4-8月
运行局、企业司、财务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
6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现场交流会
8月
运行局、企业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
10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专项行动总结
12月
运行局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省级人民政府向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质检总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落实经费。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