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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54:47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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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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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2011年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重点是采用先进技术、并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示范项目。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已获得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条件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三、时间要求

  请你们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李 成 010-68552977、2599

  工信部节能司:袁 令 余 薇 010-68205367、5368

附件:
  1.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457049.files/n13456891.doc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增加行政管理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申办保税区内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协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内企业法人,均可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
第三条 设立于保税区内的工商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其它形式的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在区内申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以下简称“保税区工商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投资者应向保税区工商处索取并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提交如下文件:
1、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以境外个人的名义投资者,免予提交);
2、投资者原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拟举办企业的合同、章程(申办外商独资企业及投资者仅一家者,免予提交合同);
4、投资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5、与保税区建设公司签定的场地租用合同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六条 企业的住所(法定地址)必须在保税区内,并在区内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二十万美元。
企业应于申请登记注册时缴足注册资本的30%,并于一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企业按本条规定分期缴足注册资本后,应逐次于一周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第八条 保税区工商处在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并由市工商局在保税区内同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并须持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下同)副本(复印件),分别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驻保税区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完整后,方能正式营业。
第十条 企业在保税区外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经保税区工商处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办超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的企业,由保税区工商处按章转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