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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55:26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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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管理防空地下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全面提高人防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市人防主管部门)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
计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 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新建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客部门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参加对该建筑项目的评审,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持有《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一并设计。设计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建筑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同步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战时服从市人的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维护和管理或者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理暂行办法》和1992年7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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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医疗待遇,妥善解决部分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费用,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特殊疾病范围暂定如下:
(一)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
(三)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四)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五)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七)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八)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以上门诊特殊疾病的具体诊断标准必须依据国家部颁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参保职工患上述疾病可申请办理《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
(二)由(原)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保职工填写《申请表》后,将本人1年以上的特殊疾病病史资料(原始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申请,统一组织体检,符合条件的,发给《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第四条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参照住院管理,6个月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不含参照住院管理的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医疗结算年度末由单位汇总《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本人病历、专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自费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门诊就医时其用药必须与相关病种相对应,超出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个医疗结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八条 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享受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统一组织复查审定。弄虚作假者,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并取消其终身享受资格。
第九条 病种范围、用药范围、支付标准随基金积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一)制呼吸道感染类:
青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苯唑西林钠(苯唑青霉素)、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红霉素、头孢氨苄、罗红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国产)、阿莫西林。
(二)制心衰:
氢氯噻嗪、呋塞米、氯化钾、氨苯喋啶、螺内酯、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
(三)改善呼吸道功能:
痰咳净、氨茶碱、二羟丙茶碱、硫酸特布他林、盐酸溴已新、复方甘草片(合剂)。
并发症:硫酸沙丁胺醇、氯化钾、卡巴克络。
二、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复方降压片、常药降压片、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尼群地平、非洛地平、阿替洛尔、酒石酸美托洛尔、氢氯噻嗪、螺内酯、复方罗布麻冲剂。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高辛、地奥心血康胶囊、硝酸异山梨酯、地西泮 (安定)、普通胰岛素、氯化钾、门冬氨酸钾镁、盐酸美西律、盐酸维拉帕米、阿斯匹林。
三、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列本脉、格列齐特、消渴丸、普通胰岛素。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非诺贝特、卡马西平、马来酸依那普利、阿司匹林、青霉素、头孢氨苄、诺氟沙星(氟呱酸)、阿莫西林。
四、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疗类
环磷酰氨(片、针)、司莫司汀胶囊、硫嘌呤片、羟基脲、硫酸长春新碱针剂(醛基长春碱)、他莫西芬(片、胶囊)、白消安(马利兰)、盐酸吗啡、盐酸哌替啶、磷酸可待因、盐酸布桂嗪、安痛定片(针)、双氯芬酸钠(胶囊)。
五、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益肝灵、肌苷(针剂)、VitC、叶酸。
并发症:螺内酯、氨苯喋啶、氢氯噻嗪、呋塞米、西米替丁(甲氯咪哌)、氯化钾、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盐酸普萘洛尔、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哌拉西林钠、云南白药。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盐酸氯丙嗪、氯氮平、五氟利多、舒利、奋乃静、地西泮(安定)、盐酸硝西泮 (硝基安定)、盐酸苯海萦、利培酮。
七、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类
肝素〔钠盐、钙盐〕、叶酸、硫酸亚铁、维生素B12、促红细胞生成素。
八、器管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环孢素、硫唑嘌呤、环磷酰胺、醋酸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



关于加强2003年汛期水情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文局


关于加强2003年汛期水情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文情[2003]98号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2003年入汛以来,全国大江大河水势基本平稳,部分中小河流发生暴雨洪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泥石流灾害,黄河以北地区来水偏少,东北部分河道断流。目前,已进入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为加强今年汛期的水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情值班,保证汛期24小时有人值守。加强水情监视,及时、主动报送最新雨水情信息及综合分析材料,严格执行重要水情(超警及超保洪水,出现历史最低最高水位、历史最大最小流量等情况)上报制度。
  二、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03年报汛工作的通知》(国家防办办综[2003]21号),认真落实报汛任务,督促检查报汛质量,做到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和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报出洪水的涨落过程,确保报汛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强水情传输网络的管理,全面落实实时计算机广域网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实时水情信息传输畅通,加强网络及水情信息的监视,发现问题随时修正。当发现水情传输环节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应首先将延误积压的水情信息尽快报出,并尽早排除故障。
  四、加强水情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雨水情实况和预测降雨量不断进行水情滚动预报计算,并根据雨水情发展随时修正预报。严格执行水情预报会商制度,加强中央、流域、省级水情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当预报(预测)将发生超警洪水时,要在第一时间将预报(预测)结果上报上级水情部门,流域机构水情部门要加强对流域内干支流重要控制站和省际断面水情预报(预测)发布的管理和协调
。  
五、有关事宜,请与水文局水情处联系。


  水情值班电话:(010)63202445
  传真:(010)63202471、63543161
  电子信箱:shuiqing@mwr.gov.cn


  水利部水文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