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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08:56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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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国家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发布施行以来,一些地区审计机关向署请示,要求明确供销社系统是否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经与商业部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供销社在体制改革中已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但是,供销社承担着农村商业主渠道的使命和国家指定的专营任务,与国家财政收支有着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国家曾通过多种方式对供销社予以扶持,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即属于国家资金。因此,各级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将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199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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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7〕5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代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原则,投资、建设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社会各界捐资、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范围所列项目,凡政府投资已足额到位或政府投资来源已全额落实的,应实行代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专业性强,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具有特别要求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参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设全过程以业主身份进行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九条 管理中心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梅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依法核准招投标发包方案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组织招标。


第二章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问题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会同结算编制单位和管理中心,做好工程结算的定案工作。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章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和



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使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职能;



(二)根据政府下达的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确认;



(四)负责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五)负责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标准;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



(三)根据管理中心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等有关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批复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发包方案。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市财政审核中心组织项目概(预)算审核。项目概(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超过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中心提出,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其它因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管理中心会同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管理中心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保修期内的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7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市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28号)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用于代建项目的各类资金均应划入市财政局国库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施工等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管理中心审核,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批,在基建专户中直接支付到施工等用款单位。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月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规定,造成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纠正;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