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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29:58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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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计外资〔1991〕1271号),为做好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下同)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商品流通(卷烟批发、烟叶收购、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等)企业。烟草系统企业指烟草行业财务关系上划中央财政的工业及商品流通企业。
第三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经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由国家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备案或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在国家局提出核准意见后,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
第五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按其审批权限在国家局审批或由国家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
第六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对投资的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估。烟草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烟草系统企业用国有资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经营和向境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国烟办〔1992〕第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附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审批。
第七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烟草系统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由国家局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第八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出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用于作价投资的实物),须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对外报价,并委托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业务。
第九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的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分阶段及时向国家局反馈情况。在项目的合同及章程批准后,有关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应于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内送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当年经营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一季度首月25日前和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到;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缓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上述各项材料,在上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均须抄报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
第十条 烟草行业企业的境外企业如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变更股本、撤销或再投资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资后成为限上项目的,要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凡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限额以上及其它不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国家局应在六十日内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在地方审批的限下项目,国家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抄送的审批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执行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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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2〕434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程序,保护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对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有异议,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听证要求,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提供方的陈述、申辩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
听证由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人员的范围)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主持人由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
(五)询问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作出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八条 (听证员的范围)
听证设听证员2-6名,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建议名单,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可以由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担任。
第九条 (记录员的指定)
听证设记录员1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的制作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次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提供方及其代理人、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方的权利)
提供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
(五)对听证记录进行修改和补正。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证据。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和受理
第十四条 (听证的告知)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要求提供方修改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提供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应当告知提供方必须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要求听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提供方。
第十六条 (听证的提出)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商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自提供方签收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方没有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
提供方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听证的受理)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条例》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不予听证)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听证的,或者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的,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提供方不予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听证的通知)
市工商局决定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供方的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准备)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征询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提供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三)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进行评议;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评议意见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进行表决,形成听证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的制作)
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出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提供方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的核实)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员应当把听证记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记录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评议记录)
听证评议应当制作评议记录,听证人员应当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听证报告的制作)
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结果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听证评议和表决的情况;
(六)听证结果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果的告知)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七日内将听证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提供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听证费用)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市工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面子学术”——给“假学术”换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的名词

龙城飞将


  “面子”这个词是中国一个古老的词汇。它本来的含义是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形象,“人活脸面树活皮”是也。到了西方,经过一些人们的研究,“面子”的含义就演化为人际关系。西方人可能会把它理解为礼貌原则、礼貌策略或者相类似的某种现象。西方人很难理解,为什么同样一件事在不同的人身上发生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是面子这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了,这就体现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面子”再出口转内销回到当代中国,它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虚假”。面子工程,是假工程,豆腐渣工程。面子政治(雅典博友一剪梅语),是假政治,假政绩。面子经济,是大学生为了求职而进行整形、美容,做足“面子工程”,从而拉动相关产业的现象。面子文人,如孔已己,他可以承认“窃书”,但不承认“偷书。
  近来在讨论真学术与假学术的过程中,许多博友发表了好的意见。其中雅典学园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留言说,假学术说到底是一个面子问题。这又给我一个启发。是呀,我为什么这么直接批判假学术呢?为什么没有想出一个既体面又使大家都感到说出真理的方法呢?
  “面子”的最新理论启发了我。我们完全可以给假学术起一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不伤别人颜面的名词,这个名词就是“面子学术”。
  首先声明,这不是我的发明创造,是社会发展的语言已经有了这样的表述。其次是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的启发。
  所以,“面子学术”可以作为假学术的代名词。

面子论(假如无耻有极限的话)(节选)
  http://baike.baidu.com/view/1741185.htm?fr=ala0_13
http://blog.sina.com.cn/macropeng
  
  面子,是丰富的中文词汇里的一个古老的概念。中国的历史有多长,面子的历史就有多长。面子出现的初期,由一句古话“人要皮,树要脸”可知,就是每个人都希望在人前能被“尊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子的含义范畴大大扩张了。古时,历代士子考取功名后,都要衣锦还乡,祭祀祖先,这样就使全家族都大大的有了面子,如果家族中有多代人都可以考取功名的话,那书香门第,这个很受人尊重的词就可以安在这个家族头上了。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面子这个词似乎就不那麽单纯了。古时,地方上的乡绅是顶有面子的一群人,这批人多出自书香门第。他们可以和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平起平坐,可以代收钱粮,遇有不安份之农民,可以一张片子送衙门里去。这样面子带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也就开始了面子的腐化堕落。
  进入近代以来,面子越来越多地被人提起。当官了,有面子;被上司夸奖,有面子;升官了,有面子;当军官了,有面子;当军阀了,有面子;当督军了,更有面子;当上大总统了,最有面子。于是乎,硝烟四起,战火纷飞,城头变换大王旗。谁打胜了,面子争到手了,那地盘,钱,枪都拿了过来,对方的美妻娇妾也不妨笑纳。
  有人说这都是上层人的事,没错。一般人也有自己的面子,以前到戏院看戏,大部分人是不用买票的,为什麽呢?因为他们有面,有是警察的,有是官员的仆从的,有是地痞流氓的等等。
  还好,新中国开国以来,毛主席带领大家不务虚名务实干,这股面子风被压下去了。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又刮起了另一阵面子风。有钱了,买大奔,住别墅,包二奶,养番狗。手上要带十个戒指,手表都要劳力士的,一戴就两,你要是空着根手指头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为啥?有面啊!
  综上所述面子的发展史是从“尊重”到“尊严”到“荣耀”到“权威”到“利益”到“虚荣”到“权势的较文明的说法”。

一剪梅:“面子政治” 2008-07-06
http://www.yadian.cc/blog/41069/

“面子政治”这个词,鄙人没查阅过,是不是一剪梅的首创?反正前些天给网友们留言时,提到这个词汇,还是很自豪了一阵子……
人生在世,皆好面子,乃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因为喜好面子,而无所不用其极,刻意建造什么形象工程、窗口工程、面子工程,就显然物极必反、事与愿违了。
  比这更重要的是,面子政治问题。任何政治,归根结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为什么政府要管理社会?因为人们之间需要交往,而交往活动需要合法地进行。
政治合法性,既要追求政治常理,也要代入到一种社会—政治评价体系中。提及评价,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他人评价,二是自我评价。民治要求对政府、政党的评价,须站在他者立场进行……政府、政党等政治实体,也很要面子,但很难想象会形成面子政府、面子政党和面子政治。为什么?因为他们面子的好坏、形象的高低掌握在选民之手,无论政治实体如何自吹自擂,通不过选民的手,也是白搭。
而非民治、或曰专制政治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一套自评价体系。伟大、光荣、正确、无坚不摧、不可战胜、全心全意等等高、大、全的口号,都是这一自我评价体系中最常见的词汇。很少能见到在那专制政治下,政治实体的自我评价体系对自己的认真反思、批评和检讨。在这里,他人评价很少用及,一旦人们迫不得已而展开对政治实体的他人评价,也要么是歌德风行,要么则意味着对抗的开始。为了尽量缩小他人评价的比例,扩大自我评价的成分,政治实体把什么舆论宰制、言路封锁、新闻限制等十八般兵器,招招都用于其中。
于是,所谓面子政治的土壤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当他人评价能够满足面子政治的要求时,政治实体就不惜动员一切舆论力量,把丁点儿赞扬,千百倍地放大,甚至舆论天下、纪律民众。不过倘遇到来自公民的负面评价,也不惜动员一切力量,封锁消息、歪曲事实。这种情形,甚至还被美其名曰:“弘扬主旋律”、“促进社会和谐”……如此这般,政治实体总陶醉在自己所设计的美妙花环中。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往往措手不及,面子政治也就面临无限难堪、尴尬和自我颠覆的境地。
一旦民意遭受涂炭,官意过分伸张,一种政治,往往沦落为面子政治。它对社会的危害,可谓罄竹难书!举凡政治造假、欺上瞒下、愚弄百姓、道德沦丧、人浮于事等等令人不齿的丑恶现象,每每来自这面子政治的“滋养”。不难想象,面子政治仍然风行的地方,民治的可怜和民意、民瘼、民生的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