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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0:00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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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的招工工作,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统一管理。招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二、凡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包括中央在川单位),在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内,需要从社会招收工人时,凭计划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 (包括新增劳动指标和各项自然减员指标),提出需要招收的工种、人数、条件和招工简章等,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 ɡ投郑┥蠛撕螅上匾陨侠投窆靖堇投ψ试辞榭龊陀欣脑颍吵锇才牛⒒嵬萌说ノ蛔橹惺铡? 招收新工人,应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对经过职业培训、技术对口的待业青年,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
三、按规定个别需要到外省、市、自治区招收工人时,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审查后,并直接介绍去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办理。外省、市、自治区来我省招收工人的,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手续,直接到我省有关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
动局)联系办理。省内跨地区招收工人,由有关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联系办理。
四、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的生产第一线和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交通、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和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一般应就近招收。确需跨地区招收时,由省劳动服务公司安排。除以上国家规定的以外,其他单位需要从农村招用一年以上工人时,必须报经省劳
动人事厅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 (工作)需要,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可以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但不得将其安排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临时工的来源,应当由所在县的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安排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地处农村
的单位,经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就近使用农村劳动力。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必须终止,用人单位应按原有规定向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调配费。
六、招收的新工人,应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学校招生标准执行。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招收技术工种工人的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普工的年龄,女性不超过三十周岁,男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招收有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满待业的工人、宣布矿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和违纪辞退的职工,年龄可以放宽。
在校学生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国营企业扶持兴办的大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在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不属招收对象。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八、我省原有规定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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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中央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以下简称《禁令》)。为切实做好《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禁令》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深刻领会《禁令》的重要意义。

  《禁令》的公布是国资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具体行动。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禁令》的九条规定,将执行《禁令》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加强《禁令》的宣传学习。

  中央企业要增强学习贯彻《禁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宣传学习《禁令》的内容,各级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做学习遵守《禁令》的表率,每个员工要牢记《禁令》的要求,遵守《禁令》的各项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以贯彻执行《禁令》为契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广泛宣传“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的安全理念,使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理解和认同,成为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共同的安全需求和价值取向,促进安全生产由“全员参与”向“全员责任”转变,由“被动执行”向“主动负责”转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二、贯彻执行《禁令》,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禁令》的要求,逐级落实责任,并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的各项要求,制定各层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对照《禁令》,查找安全管理漏洞。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禁令》的九条规定,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查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禁令》的行为。要将各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作为自查的重点,对查找出来的违反《禁令》行为,要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坚决杜绝重复发生。

  (三)突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各中央企业要密切关注《禁令》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级企业把《禁令》的要求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建筑企业要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杜绝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煤炭企业要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中央企业要严把制度落实关、严把人员培训关,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坚决杜绝冒险作业。

  三、严格对违反《禁令》的责任追究

  (一)严格追究违反《禁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落实《禁令》要求,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要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违反《禁令》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基层单位(厂、矿、项目等),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追究上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中央企业要在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综合局,对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国资委将严肃查处。

  (二)加大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外汇由游客个人自行购汇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中国公民个人自行购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持有关单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行购买。

二、组团社须严格按照每一团队的实际出境游名单,为每位旅游者开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以下简称《购汇单》见附件),供旅游者购汇时使用。《购汇单》一式二联。组团社留存第一联用于购汇支付团费,交旅游者第二联供购汇时使用。

组团社还需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的编号填写在《购汇单》上。

三、购汇单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组团社自行印制。

四、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购汇时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购汇单》(原件);

(二)旅游者本人已办理完签证的护照,如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复印件;

(三)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

五、银行在为旅游者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根据护照核对是否是旅游者本人;

(二)《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购汇单》上的组团社印章与银行予留印章是否相符;

(三)审核旅游者是否有出境前购汇后未出境的记录;

(四)审核购汇人姓名是否在组团社提供的《名单表》上;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银行为旅游者办理售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中注明“已售汇”及“售汇日期”并将第四条所述凭证留存备查。

六、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外汇后,将剩余外汇作为个人零用费售汇给旅游者。

七、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八、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

九、凡组团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回《名单表》,或者《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者《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的,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购团费业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十、凡汇发[2001]3号及汇发(2001)122号文中规定内容与本文规定的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本文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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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