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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6:02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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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简称出血热)是由病毒引起以几种鼠类为主要传染源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根据主要传染源种类不同,本病分为野鼠型、家鼠型和实验动物型3种类型。典型病例有发烧、出血和肾脏损害。由于病原学研究的进展,特异性实验诊断方法的应用,对非典型病例已可能确诊。


近年来在流行病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进一步掌握了本病的流行规律,发现哺乳动物中的啮齿目、食虫目、兔形目和食肉目中有30余种动物携带本病病毒;确定了黑线姬鼠和大林姬鼠为野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褐家鼠为家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基本上查清了我国的疫
区范围,明确了我国存在野鼠型、家鼠型和家鼠野鼠混合型3种出血热疫区,这些研究进展使预防和控制本病的措施更有针对性。
但是,近年来作为本病主要传染源鼠类的数量增多,更多的疫区不断被发现,发病率逐年上升,在农业区、林区和城镇又不时有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影响经济开发、四化建设和国际交往。
当前,防治本病尚缺乏经济、简便、特效的方法。但是实践证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有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认真抓好组织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完全有可能
控制本病流行,有效降低其发病率和死亡率。

预防部分
近年的血清流行病学研究证明,黑线姬鼠和褐家鼠是流行性出血热的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染源;它主要由于接触宿主动物及其排泄物经皮肤、消化道或呼吸道传播,也可能经螨媒传播;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近年家鼠型出血热常有暴发流行。为了控制和减少发病,应采取以灭鼠为主的综
合性预防措施:疫区灭鼠要在搞好卫生和防鼠的基础上,以药物毒杀为主,结合灭鼠进行灭螨,同时做好疫源地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一、监测:
监测是卫生防疫部门防治疾病的耳目,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好。但监测是手段,控制是目的,监测要为控制服务。出血热流行病学监测包括:人间疫情监测、鼠间疫情(或称宿主动物和传染源)监测、疫区监测、病原类型监测、传播途径监测、易感人群免疫情况监测和预防(控
制)效果监测等。各疫区应普遍开展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监测。
1.人间疫情监测:主要由相当于县级防疫站来做。内容包括及时掌握确实的疫情,分析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登记要详细,必要时应进行个案调查和采血检查抗体,以核实疫情。
(1)新发、偶发和散发地区:对每个病例都应进行个案调查,用间接免疫萤光方法进行血清学核实。
(2)高发地区:抽取50-100个临床诊断病例,进行血清学核实。
(3)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流行高峰期或家鼠型出血热暴发时,对临床病例和发热病人,抽样检测血清抗体,以检查误诊和漏诊情况。
(4)疫情统计分析:每年要画出1张疫情分布地图。发现病例随时点出,1个点代表1个病例,以便观测疫情发展趋势。要统计历年的发病数和病死数,计算发病率和病死率。统计逐月的发病数和发病率,明确发病高峰季节。
2.鼠间疫情监测:凡有条件的县级防疫站,要逐渐查清疫区和非疫区宿主动物的种类、分布、密度和带毒率,并进行宿主动物带病毒率的动态调查。在带病毒鼠聚集场所或病例较为集中的居民点,在其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疫区处理。
(1)监测地区:重要城市、港口和交通要道等。
(2)监测时间:在家鼠型和野鼠型出血热发病高峰前进行。
(3)监测对象和数量:家鼠、野鼠各100只以上。实验用的大白鼠等也要定期检查。
(4)方法:对不清楚是否疫区的地区,可先应用免疫萤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查抗体。已确定存在有本病疫情的地区,要同时检测鼠类等动物特异性抗原和抗体携带情况。
二、灭鼠防鼠:
为了取得预防和控制本病的良好效果,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组织措施。以灭鼠为主,灭鼠和防鼠相结合。重视效果评价,坚持长期战斗。
1.灭鼠
(1)指标:无论家鼠、野鼠,灭鼠后的密度都要低于3%。
(2)重点:在疫区普遍动员灭鼠的前提下,要着重抓好发病率大于十万分之三十的高发病区的灭鼠工作,港口、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地也要重点灭鼠。
(3)时机:无论家鼠型、野鼠型出血热,均要在本病流行高峰前进行灭鼠。家野鼠混合型疫区,春季着重灭家鼠,秋冬季着重灭野鼠。
(4)次数:每年进行2-3次突击灭鼠,在高发病区,还要抓好经常性灭鼠措施的落实。
(5)范围:以居民区内及其周围3-5华里为重点。
(6)方法:以毒饵法为主,结合器械捕打和改变鼠的栖息条件。由于猫能携带病毒,本病疫区不宜提倡养猫。
(7)效果考核:毒鼠前后要用鼠夹法进行鼠密度调查。有条件地区可结合测抗体调查鼠感染率、测抗原调查鼠带毒率。
(8)本病系通过接触带毒鼠或其排泄物传播,因此在灭鼠时应尽量减少人与鼠的接触。疫区应严禁玩弄鼠类,发动群众灭鼠时,严禁采用交死鼠或鼠尾的做法,应根据效果考核的结果来评价灭鼠成绩。
2.防鼠:新建和改建住宅时,必须遵照防鼠要求,安装防鼠设施,以防止鼠类侵入。
三、灭螨防螨:应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对高发病区的野外工地、工棚、宿舍或重发病村,用滴滴畏等有机磷杀虫剂进行灭螨,同时要保持居室干燥、通风和一般卫生。尽量清除室内外草堆、柴堆,经常铲除周围杂草,以减少螨类孳生场所和叮咬机会。
四、食品卫生及其管理:为了杜绝病从口入,要做好食品卫生、食具消毒、食物保藏等工作。在本病疫区特别是家鼠型疫区,除开展灭鼠工作外,要防止鼠类排泄物污染食品和食具。剩饭菜必须加热或蒸煮后方可食用。
五、加强消毒工作,对发热病人的血、尿和宿主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器物,以及死鼠等,均应进行消毒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注意个人卫生和个体防护:凡是在疫区生活或劳动的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防护工作。包括:不直接用手接触鼠类及其排泄物,不坐卧草地或草堆,劳动时注意保护皮肤,防止破伤,如有破伤应消毒包扎。在野外工作时,要穿袜子,扎紧裤腿、袖口和腰带,皮肤露出部位

可涂防蚊剂,以防止螨类叮咬。
七、严格执行《流行性出血热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防发生实验室感染。
八、野外作业工地的预防措施:水利、农垦、国防、桥梁、铁路等野外作业工地,在施工前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侦察和疫源的监测,如属出血热疫区或可疑疫源地,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事先做好灭鼠防病工作。
1.施工前应开展灭鼠工作,鼠密度应控制在3%夹次以下。如工地内发现螨类,还应采取灭螨措施。
2.建立工棚时,应选择地势高、干燥和向阳的地方,工棚要搭成“介”字形,粮仓和厨房应与工棚分开搭盖。
3.在野外施工时,尽可能不住工棚。必须搭工棚住宿时,住宿工棚亦应单独搭盖,架高床铺(铺面距地面不应低于0.5米),铺不靠墙,铺下不放杂物和食品。铺草要喷洒杀虫药物,经常翻晒。宿舍、工棚应保持干燥、无鼠、无螨。
4.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食具消毒和食物保藏等工作。
5.搞好宣传和培训,抓好防治出血热的“三早一就”(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措施。

诊断和治疗部分
一、诊断依据:
目前,特异性血清学诊断方法在基层单位虽已逐渐推广,尚不能广泛普遍应用,本病的诊断仍需以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调查为主要依据。
(一)临床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资料:在发病季节,于发病前两个月内曾到过疫区,或有与鼠类直接和间接接触,食用鼠类污染的食物或有接触带病毒的实验动物史。
2.症状:起病急,有发热、头痛、腰痛、眼眶痛(即三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常依次出现低血压、少尿及多尿现象。
3.体征:面、颈、上胸潮红(即三红)重者似酒醉貌,眼结合膜和咽部充血,软腭、腋下、前胸等部位可见出血点(点状、条索状、集簇状),并可伴有眼结合膜水肿及眼睑、面部浮肿,肾区有叩击痛。
4.实验室检查:
(1)早期尿中出现蛋白,且迅速增多,有红细胞、管型或膜状物。
(2)血象: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偏低,随着病程进展逐渐增高,淋巴细胞增多,并出现异型淋巴细胞,血小板数下降。
(3)血生化检查:血尿素氮(BUN)或非蛋白氮(NRN)升高。
5.病程经过:病程中有发热、低血压、少尿、多尿及恢复期五期经过。不典型病例或经早期合理治疗,可不出现低血压或少尿期。
(二)确诊依据:
经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检测阳性,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高者(间隔1周)。
二、早期诊断:
在流行地区,流行季节如有原因不明的急性发热病人,应首应考虑本病可能,应仔细观察以下临床表现,并按疑似出血热处理。
1.发热伴有头痛、腰痛、眼眶痛、全身痛及消化道症状。
2.体检时应特别注意球结膜、面、颈及上胸部充血、皮肤、腋下出血点、咽部及软腭充血、瘀点和肾区叩痛。
3.发热病人如早期出现尿蛋白阳性(偶有尿蛋白阴性者),且迅速增加者。
4.血象检查有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对本病诊断有帮助。
5.有条件单位可早期作血液和尿蛋白细胞内病毒抗原检测,并检测血清特异性IgM和IgG抗体。
三、临床分型:
根据病情轻重对确诊病例区分为五型:
1.轻型:
①体温在39℃以下,中毒症状轻。
②血压基本在正常范围。
③除皮肤与/或粘膜有出血点外,无其他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轻微,尿蛋白在+-++,没有明显少尿期。
2.中型:
①体温39-40℃,全身中毒症状较重,有明显的球结膜水肿。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脉压<26mmHg。
③皮肤、粘膜及其他部位有明显的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明显,尿蛋白可达“+++”,有明显的少尿期。
3.重型:
①体温≥40℃,全身中毒症状及渗出现象严重,或出现中毒性精神症状者。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70mmHg,或脉压低于20mmHg,并呈现临床休克过程者。
③出血现象较重,如皮肤瘀斑,腔道出血。
④肾脏损害严重,少尿持续在5日以内,或尿闭2天以内者。
注:以上1、2、3型,各具备2项或2项以上者方可诊断。
4.危重型:在重型基础上,出现以下任何严重症候群者。
①难治性休克。
②出血现象严重,有重要脏器出血。
③肾脏损害极为严重,少尿超过5天以上,或尿闭2天以上;或尿素氮超过120毫克/dl以上。
④心力衰竭,肺水肿。
⑤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如脑水肿、脑出血、脑疝形成者。
⑥严重继发感染。
⑦其他严重合并症。
5.非典型:
①发热在38℃以下,没有中毒症状。
②皮肤或粘膜可有散在出血点。
③尿常规检查阴性,或尿蛋白±。
④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阳性。
四、治疗:
出血热的特效疗法已开始试用,疗效有待观察,目前仍然以综合疗法为主,应抓好“三早一就”(即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休息和就近治疗)。特别应抓好发热期的治疗,认真把好“三关”(休克、出血及肾功能衰竭关)。
(一)发热期治疗:
1.早期卧床休息,给予高热量、多维生素、易消化的饮食。对呕吐不能进食者应静脉补充葡萄糖液。
2.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发热早期成人一般补液量为1500毫升左右,呕吐、腹泻者可酌情增加,尽量口服,不足部分静脉补充。发热后期(病程3-4日)多有血液浓缩,此时应抓紧预防性治疗,给予静脉补液。其补液量可参照体温、血液浓缩程度及血压情况给予,若有
少尿倾向,应区别是肾前性还是肾性,以便合理补液。
补液采取以平衡盐液为主的综合液体疗法,同时注意热量摄取(高渗葡萄糖)。部分病人发热后期中毒症状重,有恶心、呕吐,应依照病情调整酸碱平衡,以维持体内环境相对稳定。
3.抗病毒药物及免疫调整剂治疗:病毒唑、恢复期血清、干扰素、聚肌胞、阿糖胞苷、环磷酰胺、转移因子、植物血凝素、胸腺素及联合抗过敏疗法(阿糖胞苷、赛庚啶、654-2、阿斯匹林)等可在仔细观察下试用。
4.发热后期,尿量每日少于1000毫升以下,可酌情应用利尿剂。
5.对症处理:高热、中毒症状重者,可选用氢化考地松,每日100-200毫克,或地塞米松5-10毫克,稀释后缓慢静脉滴注。
6.中药的应用:可用丹参、黄芪和中医辨症论治。
(二)低血压期治疗:
本期治疗以积极补充血容量为主,同时,应针对微循环功能障碍、酸中毒、心功能不全等,进行相应治疗,力争血压尽快回升,4小时左右稳定,补充血容量应早期、快速、适量。
1.补充血容量:
(1)早期:收缩压低于100毫米汞柱,或低于基础血压20毫米汞柱,脉压小于26毫水汞柱,即应扩容补液。
(2)快速:
低血压时静脉快速滴注,100滴/分钟左右。
发生休克时,首次300ml液体在三十分钟内静脉推注,随即脉滴入100ml(130-150滴/分),以后根据血压回升情况及血液浓缩改善程度,调整补液量及速度,快速补液应注意液体温度(适当加温)及心肺情况。对老年及心功能不良者补液速度适当减慢。
(3)适量:补液是否适量要观察是否达到下述五项指标:
①收缩压达90-100mmHg;
②脉压大于26mmHg;
③心率100次/分左右;
④微循环障碍缓解;
⑤红细胞、血色素及红细胞压积接近正常。
(4)液体成份:以综合性液体如平衡盐溶液,低分子右旋糖酐等溶液为主,渗出严重者胶体液量可加大。有条件者可用血浆或白蛋白等胶体溶液。
2.调整酸碱平衡:有酸中毒时可选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或3.64%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HAM)。
3.强心剂的应用:当血容量已基本补足,而心跳仍在140次/分以上者,可选用西地兰或毒毛旋花子苷K。
4.血管活性药物的应用:一般不宜早期应用,经快速补液、强心、纠酸等处理血压回升不满意者,可酌情选用血管活性药物。如:阿拉明、多巴胺等。
5.中药应用: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可用生脉散、四逆汤、参附汤静脉注射液等静脉滴注。
(三)少尿期治疗:
尿量在500-1000毫升/日为少尿倾向,尿量在500毫升/日以下为少尿,50毫升/日以下为尿闭。本期治疗原则为稳定机体内环境,促进肾功能恢复。
1.稳定机体内环境:
(1)水及电解质平衡:在机能性少尿阶段,每日可补充电解质溶液500-1000毫升,同时应用利尿剂,使尿量保持在50ml/小时以上,若进入器质性少尿阶段,应限制液体量,即入量=出量+500-600ml液体,以高渗葡萄糖为主。
除非有确切指征,证实有低血钾外,一般应限制钾盐输入。
(2)热量及氮质平衡:
①每日糖量不低于200克,热量不低于1200卡,必要时可加用胰岛素。
②维持酸碱平衡,对重症酸血症,CO2结合力低于30容积%者,应酌情纠酸。
2.促进利尿:
(1)高效利尿剂:常选用速尿,利尿酸钠、丁尿胺等。
(2)血管扩张药:可试用苄胺唑啉、心得安等。
3.导泻:常用甘露醇、硫酸镁,中药大黄、芒硝等。
4.放血疗法:由高血容量综合症引起的急性心衰肺水肿,可应用放血疗法。
5.透析疗法:
(1)透析指征:
①少尿超过5天或尿闭2天以上,经利尿等治疗无效或尿量增加缓慢,尿毒症表现日趋严重,血尿素氮大于80-100mg/dl。
②高血容量综合征保守治疗无效,伴肺水肿、脑水肿及肠道大出血者,可与药物治疗同时进行。
③合并高血钾(6.5毫克当量/dl),心电图出现高血钾图形,用一般方法不能缓解者。
④凡进入少尿期后,病情进展迅速,早期出现严重意识障碍,持续性呕吐、大出血、尿素氮上升速度快,每日超过20mg/dl(高分解代谢型),可不拘于少尿天数及血液生化指标,尽早透析。
(2)方法: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6.中药应用:可选用桃仁承气汤、大陷胸汤、导赤散或八正散等。
(四)多尿期治疗:
度过少尿期后,若尿量每日增至500-2000毫升为少尿向多尿移行阶段,尿量超过2000ml为进入多尿期。而本病是否有多尿期,则以尿量是否达3000毫升以上为依据。本期治疗原则为调节水、电解质平衡及防治感染。
1.补充适量液体:对液体补充,原则上无需限制,但又不宜输入过多,一般多尿开始后,补液量可为尿量的三分之二,以免延长多尿期(欠量补液)。要注意维持出入量及电解质平衡。老年患者特别要注意发生脱水和电解质紊乱。
多尿期补液以口服为主。食欲不佳者可静脉补液。
2.支持疗法:鼓励患者食用营养丰富、易消化、含钾量较高的饮食,对严重贫血者可酌情输入新鲜血液。
3.尿量超过3000毫升/日,应补钾,以口服为主,必要时可缓慢静脉滴入,同时注意钠、钙等电解质补充。
4.对日尿量超过5000毫升者,可试用安妥明或双氢克尿塞、去氧皮质酮、垂体后叶素、消炎痛等。
5.中药的应用:可选用金匮肾气汤、麦味地黄汤。
(五)恢复期治疗:
1.继续注意休息,逐渐增加活动量。
2.加强营养,给高糖、高蛋白、多维生素饮食。
3.出院后可根据病情恢复情况,休息1-3个月;重型病例可适当延长。
4.中药应用:可选用参苓白术散、十全大补汤、六味地黄丸等。
(六)合并症的治疗:
1.心衰、肺水肿及呼吸窘迫综合症。
(1)停止输液,必要时减慢输液速度,取半卧位,保持呼吸道通畅。
(2)吸氧。
(3)苄胺唑啉:一般应用5-10mg加入10%葡萄糖液250ml缓慢静滴,如情况紧急可采用0.3-1.0mg加入50%葡萄糖10ml稀释后缓慢静注。
(4)强心利尿:可选用毒毛施花子苷k、西地兰、氨茶碱等。
(5)对呼吸急促、烦躁不安者,可应用苯巴比妥钠、吗啡或杜冷丁,但有中枢性呼吸衰竭及昏迷患者则应禁用。
(6)根据具体情况给以降压、导泻、放血或透析等措施。
(7)对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可给地塞米松,必要时进行人工终末正压呼吸。
2.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的治疗:
止痉可选用苯巴比妥钠、安定、阿米妥钠、10%水化氯醛或付醛等镇静剂,亦可用654-2。对脑水肿引起抽搐可用20%甘露醇或选用速尿、丁尿胺等。
3.高血钾的处理:
(1)25%葡萄糖液200ml,加入胰岛素10单位,缓慢静滴。
(2)10%葡萄糖酸钙20ml,加入50%葡萄糖40ml,缓慢静推。
(3)5%碳酸氢钠80-100ml,缓慢静滴,有高血容量者不用。
(4)经以上处理无效者可进行透析。
4.大出血治疗:
应鉴别出血原因有针对性地治疗。如消化道出血可选用白药,亦可试用去甲肾上腺素稀释后口服(去甲肾上腺素4-5mg加入100ml水中,每日3次,每次30ml)。如为DIC或继续发性纤溶亢进引起大出血时给予相应处理。如有血游离开肝素增高者,可用鱼精蛋白。
5.防治继发感染:
(1)加强病房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并注意室内温度。
(2)注意饮食卫生,预防肠道感染。
(3)加强无菌操作,作好口腔及褥疮护理。
(4)疾病的整个病程均要密切观察体温、脉搏、血压、呼吸变化,及时检查血象,认真体检,以便早期发现感染病灶。
(5)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病情选用青霉素、氯霉素、红霉素等。对肾脏有损害的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应慎用或不用。若双重感染,可根据菌株种别进行治疗。
五、加强护理工作:
各期护理重点:
(一)发热期:
1.密切观察体温变化,作好高热患者护理,体温过高时应及时采用物理降温,并与医生联系。
2.及时查尿,观察尿蛋白变化情况。
3.定期测量血压,以便及早发现低血压倾向。
(二)低血压期
1.严密观察血压变化情况,每15-30分钟测量血压1次,并作好记录。
2.注意补液速度,早期应快速补液,用血管活性药物时,应根据血压情况调整药物滴入速度,防止血压骤高骤降。
3.注意尿量,及早发现少尿倾向。
4.患者应绝对卧床,严禁搬动,以防血压波动。
(三)少尿期:
1.准确记录出入量,入量=出量+500毫升左右。
2.做好病人清洁护理,定时帮助病人翻身,严防继发感染。
3.观察出血情况。
(四)多尿期,加强营养,注意水和电解质平衡。



198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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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6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与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相关联的运输工具除外)作为抵押物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抵押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除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简称双方当事人)应驾驶抵押车辆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填写《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复印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签订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个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证明);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并将所购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双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抵押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对抵押车辆进行审核认定,并依法审查下列内容: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抵押的车辆是否重复抵押登记;
  (四)抵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以及海关监管等不得抵押的车辆;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车辆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九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接到全部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自受理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查完毕。符合抵押条件的,核发《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加盖登记专用章;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不予登记,将申请材料退回双方当事人,并开具退办单。


  第十条 变更被抵押车辆的种类、数量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变更协议、《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符合变更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填报《解除抵押合同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撤销登记,符合撤销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于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需要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终止日前填报《延长抵押登记日期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符合延长抵押期限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办理延长抵押期限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延长抵押期限的,抵押登记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部门应加强抵押登记管理,建立《抵押机动车辆登记簿)和台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抵押期内不得将被抵押车辆过户、转籍、注销和重复登记。抵押登记部门发现抵押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按规定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登记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登记部门注销其《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