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工作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交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拖欠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拖欠问题。为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的清欠工作,今年年初,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清欠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近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对清欠工作进行“回头看”,以进一步巩固清欠成果。
目前已近年未岁尾,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已暂停施工,大量的农民工将返乡过年。近期既是工程款支付的高峰期,也是易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密集期,同时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期,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尤为重要。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清欠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署好本地区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要提前准备、尽快行动,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各项工作,防止在年前出现因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拖欠发生
近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交通部《印发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2号)要求,在不断完善预防拖欠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组织检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对在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要逐一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责令尽快支付,拒不支付的,可先从工程款中扣支;对恶意拖欠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行政处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做好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是预防拖欠的首要环节。据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社会公路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总体较好,但各地区、各类项目的资金到位存在不均衡现象,个别地区和某些项目资金到位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在建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率较低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特别是要做好BOT项目资金筹措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同时,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理顺资金下达渠道,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三)加快结算和工程款计量支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要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程款支付监管的基础上,指导、督促项目法人重点抓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
三、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理
做好拖欠投诉处理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2008年1月20日之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已设立的拖欠投诉电话号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当地重新公布,保障好农民工的知情权。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拖欠投诉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部将对各地投诉电话的畅通情况进行检查。
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开展情况、好做法和先进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从业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预防拖欠的形势,理清可能引发拖欠问题的潜在源,制定应对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三个服务”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检查和排查,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有关工作,切实防止不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利于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附件的要求报部公路司。
附件: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
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
上报材料请按以下提纲撰写: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检查排查情况
(一)检查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检查排查的基本结论。
(三)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投诉处理情况
(一)设立投诉电话情况。
本地区各地投诉电话的设立和宣传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清欠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它方面。
(二)投诉处理情况。
近期已受理投诉的数量、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已处理完毕的投诉情况、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等其他方面。
四、开展预防拖欠的宣传工作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五、其它有关事项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人[1996]14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辞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至重新就业的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必须出于公务员的自愿,所在单位或其他人不得强制。
第三章辞退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根据职位任职要求,经对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条件等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由任免机关给予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合理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辞退的。
第十八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十五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县级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辞退费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掌握: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加上洗理补贴、粮价补贴和其他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退后重新工作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度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止发放:
(一)发放期限届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六)在发放期间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打击报复。违者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辞退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单位的利益,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无须征得国家公务员本人同意。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亦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略)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略)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二:
×××文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三: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文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六: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