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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3:02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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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26 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5)。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存栏3万只以上;

(二) 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二)。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三)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全面质量保证(管理)手册。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附件3);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饲养场应有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兽医负责饲养场活禽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附件4,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

第十五条 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其种禽的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的卫生管理水平。

非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育雏舍饲养。

第十六条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笼具和其他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 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管理手册》。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第十八条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于12小时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禽注册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和药物的使用、兽医的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

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供港澳活禽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第二十四条 供港澳活禽须用专用运输工具和笼具载运,专用运输工具须适于装载活禽,护栏牢固,便于清洗消毒,并能满足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注册饲养场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笼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 同一运输工具不得同时装运来自不同注册场的活禽。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七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活禽由来自香港、澳门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和笼具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装运供港澳活禽的回空车辆、船舶和笼具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供港澳活禽实施临床检查,按照供港澳活禽数量的0.5%抽取样品进行禽流感(H5)实验室检验(血凝抑制试验),每批最低采样量不得少于13只,不足13只全部采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不合格的,不得供应港澳。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禽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授权签证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3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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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征收土地的关键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类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城乡建设的大量用地,越来越多的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由于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和不理解很多用地单位和失地农民发生纠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期间很多农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而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罚,也有不少农民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补偿,我想这一切的根源是由于农民朋友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大部分不懂得国家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法律规定,即使将相关的法律条文摆在眼前也可能由于文化知识有限难以理解,为此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将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和阐述,但愿这样对失地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够有所帮助,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有所帮助。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其基本的原则和根据是《中华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一个抽象和原则性的规定,在其实施过程明显存在两个缺陷,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问题可以确定,我国征收土地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间接补偿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以前农民朋友在咨询中反映了这一问题,据此认为村干部、地方领导截留补偿款是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故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5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45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进行了保障。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的,在土地被批准征收之后改变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一、土地原属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即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补偿费;二、若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各省都制定了补偿的相关规定大致情况是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前三年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这个倍数会低于耕地补偿确定的倍数。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前三年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四、征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其基本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导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而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因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

  (二)安置补助费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因为征收土地导致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无法继续行驶的对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以这样说“土地补偿费是对地不对人,而安置补助费是对人不对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因为征收土地导致被征收土地上无法收获的庄稼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一般是统计机关统计的该类作物一季的产值来确定的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年平均产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指因征收土地需要一并征收的房屋、管道、树木、灌溉设施、道路等地上物,这些地上物一般是无法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或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动产。其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物价等因素来确定的。

四、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

  由于国家征收土地依据保障失地农民基本水平不下降的原则所以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可以提高,提高补偿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原则上“三十倍”就是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的最高标准。

  但是“三十倍”并非真正的最高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展情况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最高的限制的。

  征地补偿的调整方式为两种:一、政府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难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主动对其予以提高。二、失地农民通过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政府经过审查认为已经确定的补偿方案难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批准提高。在此失地农民应当重视自己的权利,主动地申请协调的裁决。

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关于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争议,应当属于失地农民。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笔者以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没有问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但是就集体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支配,而是必须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情况下分配比例为8/2,即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据村规等依据进行支配。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2003-0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各农业部定点市场:
为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党组的部署,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非典”预防工作,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预防“非典”传播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各种食用农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担负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新鲜农产品的重要任务。由于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客观上存在着传播“非典”的可能性。因此,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属于预防工作的重点场所,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典”的传播和蔓延。当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防治“非典”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在市场内加大防治“非典”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增强市场工作人员、交易商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疾病监测室,配备卫生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入市场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等初步检查,控制疑似患者进场。同时派出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进行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疑似患者。监测室应开通并公布预防“非典”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在市场内设立多处流动水洗手处,并提供消毒皂(液),方便进场人员在交易过程中随时就近洗手,避免接触性传染。

(五)及时清除场内垃圾、污水,每天要对交易场地和设施进行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特别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二、努力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

为防止预防“非典”期间有的地方在产地收购、销地供应等方面可能会出现的农产品流通不畅问题,避免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并通过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产地批发市场要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使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出去;销地批发市场要想方设法组织货源,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随时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宣传引导,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运销商借机压低产地收购价格、哄抬销地批发价格等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继续加强入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部门和省级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