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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7:09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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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法规[2013]128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鉴于全面建成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办法》没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及其环节作出强制要求,留由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此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不同主体分散建立的情况下,《办法》通过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部门、地方和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有必要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提倡全部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是,提高效率需要以行为规范和交易安全为前提。为此,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家解读、问题解答、实践动态、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并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检测、认证等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及技术规范,确保系统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种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
(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设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交易平台,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平台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要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为主,可以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其中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技术壁垒、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等提出了迫切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级,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交互有关信息,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在立足公益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及时、全面和可持续。公共服务平台要妥善处理好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关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不断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服务基础。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执法主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开放监管通道。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以及将要发布的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不得限制或排斥。
(三)推动在线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和核准环节,加强与项目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明确检测认证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起草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进一步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和再利用;编制出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数据编码规则、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除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交易信息外,鼓励公布不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履约信息。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做好全国或者本地区、本行业数据统计利用,分析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联动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
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尽快实现全部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的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科学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建设步骤、推进措施和各阶段要求,于2013年9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创新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和单位,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创新示范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在发展目标、综合性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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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各区县市管委(建委)、财政局、园林局:
一、为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绿化补偿费标准:
绿化补偿费是指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按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缴纳的绿化用地补偿和绿化建设费用。其标准是: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145元。
三、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与返还:
1、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银钱收据并于季末十日内全数上缴市园林局计财处;市园林局于十二月初将各区县上缴的绿化补偿费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市园林局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返还。其中30%返还给区县园林局自行安排使用,70%由市园林局统一掌握。
四、绿化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1、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按规定要求编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园林局批准。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终了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市园林局审批。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市园林局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凡专项资金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区县在编报预算的同时,要编报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竣工后和年末要编报“专项资金反馈报告”,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必须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绿化补偿费的帐务处理
1、各区县园林管理局根据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暂存款”科目,上缴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暂存款”科目。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到市园林局返还的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拨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支出绿化补偿费时,付记“专项资金支出--绿化补偿费”。
3、各级园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拨出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商研究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3日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公安部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公 安 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资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大量的农资违法案件,对于部分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就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认识

  (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的迫切要求。一些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才能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农资打假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根据国务院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各自承担着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侦查。

  (三)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彻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当前,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公安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彻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及时有效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

  当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移送案件标准、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综合各地、各方面的工作实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中,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明确移送标准,细化办理程序,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将移送程序规范化。

  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问题。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

  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

  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加强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发挥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交流农资打假工作动态、农资市场形势分析以及个案线索等。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政府办公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通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认真清查,仔细梳理,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彻查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件的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需要上级部门协查、协办的,要及时提出协查、协办建议。

  四、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资打假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积极建立主办人员责任制、立案查处工作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向人大、检察、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三是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