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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8:15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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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区境内居住的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必须参加扫盲学习。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盲学习。”删去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健全扫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扫盲专职干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第四条修改为:“扫盲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责任制和专职干部责任制,限期完成扫盲任务。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责令检查,限
期完成;对严重失职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扫盲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当地扫盲教育的实际,从教育事业费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扫盲教育。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扫盲教育。扫盲经费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第八条中的“自治区教育厅”修改为“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应当接受扫盲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中招收徒工”一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个人脱盲标准是:使用汉语言文字扫盲的农、牧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应熟记和书写现行文字全部字母,学会拼音。通过扫盲学习,扫盲对象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
,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人口中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有效地防止复盲现象。
对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达到脱盲标准的扫盲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并对合格者发给脱盲证书”。第二款修改为:“达到扫盲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制定的验收办法进行验收。”以下各条顺序依次相应推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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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6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筹备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
  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科技厅、人事厅、新闻出版局、贸促会共同承办的“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定于2005年9月10日-12日在南京举行。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全省经济国际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突出软件产业发展主题,通过举办特色鲜明、层次较高的专业展示、洽谈活动,进一步发挥我省人才、技术集聚优势,加强与国内外软件研发单位和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江苏高新技术特别是软件产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增添更大的动力。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定于9月10日-9月12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其他活动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及招待酒会
  开幕式于9月10日上午9∶00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举行。招待酒会于9月10日18∶00在金陵饭店二楼钟山厅举行。
  (二)国际软博会
  1.中心展区。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设中心展区,反映全省软件业的发展水平、优越的投资环境。
  2.企业专业展区。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贸促会设立软件企业专业展览区。共分为系统与安全软件、电力自动化行业应用软件、企业信息化与电子政务软件、电信金融证券软件、动漫游戏、教育体育软件等六大展区。国内方面邀请各省市著名软件企业,政府机构、金融证券、电力、通讯、教育、体育等行业,以及信息安全、动漫制作等用户代表。国外方面邀请美国、日本、韩国、印度、以色列等软件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相关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潜在的软件用户代表。还将邀请国内外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和软件服务中介机构代表参展参会。
  (三)系列配套活动
  1.由省科技厅举办“面向制造业的应用软件开发及其系统集成应用研讨会”,推动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机械装备自动化程度(9月10日下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2.由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台办举办“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研讨及企业配对洽谈会”。通过台湾工业总会、台湾电子电机工会、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工会、台湾玉山科技协会等行会组织,邀请和组织台湾百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和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参会,推进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的交流与合作(9月10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下午地点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
  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举办“国际软件产业发展合作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及软件行业协会、研发机构参加,推动其与省内特别是南京市软件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对口交流(9月11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4.由省信息产业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省贸促会共同举办“全球软件产业发展CEO峰会”。邀请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CEO参会,交流探讨软件产业发展方向(9月11日下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5.由省人事厅举办“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暨高级软件人才专场招聘会”。吸引更多的软件人才为本地软件企业服务(9月10日10∶30至17∶30,地点在国展中心)。
  6.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场软件产业投资环境说明会、软件培训项目介绍说明会、企业软件供需信息发布会及软件精品演示会,并组织国内外客商实地考察南京软件园、信息产业基地及有关开发区等。
  7.以组委会名义评选并颁发“展览会优秀软件奖”(9月12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四)南京金秋博览会
  9月10日-12日,在南京国展中心一楼展厅,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金秋博览会,作为“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的配套展览。主要有电子通讯、化工、汽车、文化体育、旅游等系列展览,吸引“国际买家”来宁参会,营造气氛,丰富活动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江苏省人民政府
  承办: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新闻出版局、省贸促会。
  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台办、省外办、省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苏州等12个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组委会
  主 任:张卫国 副省长
  执行主任:蒋宏坤 南京市市长
  副 主 任: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 建 省政府副秘书长
   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许慧玲 南京市副市长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王永顺 省科技厅厅长
   赵永贤 省人事厅厅长
   张 坊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周 斌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徐 燕 省贸促会会长
  (三)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副主任:费少云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牟小玉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外经贸局局长
  陈卫红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正义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 秦 省科技厅副厅长
   周广侠 省人事厅副厅长
   周 斌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邹国芳 省贸促会副会长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落实,统一协调金秋洽谈会和国际软博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宾客的来访接待等工作。
  各承办、协办单位分工如下:
  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和南京市的系列活动安排、客商邀请、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会;做好各项展览、展示和洽谈活动;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开幕式、招待酒会筹备和活动期间的市容、交通、安全等综合保障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总体活动的协调,与省信息产业厅、南京市共同负责中心展区的设计、布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研讨及企业配对洽谈会”;协调省有关部门承办的专题活动。
  省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对国际软博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进行指导把关;与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共同负责中心展区的布展工作;组织省内相关软件企业参展,邀请各省市软件企业组团参展;牵头举办“全球软件产业发展CEO峰会”。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省内科研机构参展、参会,举办“面向制造业的应用软件开发及其系统集成应用研讨会”。
  省人事厅主要负责举办“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暨高级软件人才专场招聘会”,以吸引更多的软件人才为本地软件企业服务。
  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参展产品的著作权审核工作,杜绝侵权盗版产品和非法出版物出现在博览会;认真做好涉外著作权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和软件内容的审核把关。
  省贸促会主要负责海外企业的宣传招展及各项展务的具体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主要负责做好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相关参会工作。
  省台办、省外办、省侨办主要负责邀请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经贸机构代表及境外客商参加有关活动,并配合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各省辖市负责提供本市软件产业成果图片及资料,配合做好国际软博会中心展区的展示工作,并组织软件企业参展、参会;同时根据各市特点组织好本市分会场的投资与经贸洽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并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并考虑到双方的国际义务,鼓励和促进两国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各自国家的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签订合同和其他协议,以在对两国相互有利的情况下,促进各自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认为,合作可以在下列领域进行:工业、采矿、能源、污水的处理和供水、商业、农业、园艺、运输方面的基本建设、通讯、工程、其他劳务。
  二、缔约双方应直接或通过根据本协定第八条所建立的混合委员会,相互通知双方认为适宜合作的具体领域。
  三、关于经济合作项目及其条件,应在两国有关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由双方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商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各领域中的合作将在两国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之间以下列或其它方式进行:
  ——有关这些领域或其他共同经济活动项目的研究、准备和执行;
  ——产品和设备的生产;
  ——进行可能导致由双方公司、组织和机构参加的新的合作项目的联合活动,只要这些联合活动为有关法律和规章允许并符合两国的利益;
  ——产品的推销。

  第五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在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中密切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领域。
  这种合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专有技术及技术资料的交换;
  ——应用科学研究领域中规划的制订;
  ——在两国专家之间组织相互有兴趣的商讨、会议和讲座;
  ——交换专业代表团、研究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的参观考察、访问;
  ——交换实习人员和专家互访。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适当的金融条件对建立合作性事业的重要意义。双方应考虑到本协定的目标以取得尽可能最优惠条件的金融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便利对共同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履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经混合委员会各自代表团决定,两国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的专家或代表,可以参加混合委员会的工作,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讨论本协定执行情况的有关事宜并就此提出建议;
  ——探讨和确定他们认为两国之间可扩大合作的新的领域并就此提出建议;
  在必要时,混合委员会可以就某些领域的合作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小组将向混合委员会提出报告。
  混合委员会将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候轮流在北京、海牙举行。
  二、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四年五月七日建立中荷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议予以终止。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后第二个月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不定期延长,缔约任何一方保留在六个月前通知终止本协定的权利。
  三、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4年9月4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范德克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