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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5:32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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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宣城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加快公共重点工程建设,保障公共重点工程“安全、优质、节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纳入市本级政府公共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设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应依法建设,履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公共重点工程项目由其所属行业的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市政府对提出建议的公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并列入公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每年第四季度批准下一年度公共重点工程的具体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是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局是市政府指定的公共重点工程代建单位,在建设期间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作为公共重点工程招标人负责委托招标代理;
(二)组织编制公共重点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图审工作;
(三)办理公共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组织公共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交钥匙”工程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市政府年度公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委托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申请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
(三)委托征地拆迁,配合征迁单位和杆线产权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和杆线(管线)调查、迁移等工作;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国投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公共重点工程项目的实际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公共重点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资金的筹措,并保证及时审批、按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环保局、水务局、人防办、公安局(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招投标中心、文广新局等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优先办结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批准;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规划核实;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审查批准,并做好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土地产权证办理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准;
(六)市水务局负责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准;
(七)市人防办负责项目防空工程的设计条件的审查批准和验收备案;
(八)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项目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
(九)市气象局负责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查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核定;
(十一)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公共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十二)各杆线、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市文广新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燃气公司、水务公司)负责相关杆线、管线迁移和接入工作,并保证正常供应;市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工程施工临时用电。
第九条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征地和拆迁工作,保证按时净地交付。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进行阶段性审计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认,及时开展项目总投资审计决算。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施工环境。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移交验收,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经评审获得优质工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公共重点工程有关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公共重点工程项目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挪用、截留、挤占公共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
(三)在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组织、操纵或纵容敲诈勒索、阻挠施工的;
(四)有其他严重妨害公共重点工程建设行为的。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下达指令性任务后实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市政府下达指令性任务后实施建设。
第十八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发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局重点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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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请你们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将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此项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件: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
三、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
(一)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鞍山、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上海、南京、常州、宁波、铜陵、蚌埠、泉州、烟台、青岛、淄博、武汉、株州、广州、柳州、成都、重庆、西安、宝鸡、兰州等27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
(二)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三)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其他企业的问题。
四、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五、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企业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必须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属中央企业集团的,可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出资人;
(二)凡属行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可由行业总公司作为出资人;
(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凡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暂作为出资人;凡属难以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出资人的部分地方企业,原则上可暂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以上均需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一旦明确出资人后,再另行处理。
七、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88年每年国家安排给企业的“拨改贷”投资额,1979年至1995年7月31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按本办法附件三要求填写);企业清产核资情况(需同级政府部门清产核资办签署审核意见);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1992~1994年度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字为准)。
(二)建设银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计入费用,但未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行,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的意见。
八、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凡属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可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其他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上报材料份数为:国家计委3份、财政部3份。
九、国家计委、财政部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后,提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各有关部门、行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并抄送有关企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行。
十、地方企业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也将该企业使用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一、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应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的收缴工作。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略)
二、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略)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
况表
附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
| | | | | “拨改贷”本金 |
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建设性质|项目所有制| 建设内容 |--------------------------| 拨改贷利率
| | | | | 总 计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已还本付息金额 | 已批准豁免金额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 建行开户 | 财政监察
应付利息|------------------|------------------|------------------------| | 专员办事
|总计|本金|利息 |总计|本金|利息 |总 计|本 金|利 息 | 行审核意见 | 处审核意见
--------|----------------------------------------------------------------|------------|------------
| | |
| | |
------------------------------------------------------------------------------------------------------
注:1.如企业在1979年至1988年的企业名称与现名不一样,须在下注明原名,原下达“拨改贷”资金时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现已变化,也应在下注明原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
2.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有关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上报各企业申报材料及此表。


转发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93号



转发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稳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参保,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贯彻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昌州政发〔2008〕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启动时间,统一政策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的启动时间,全州统一确定为2008年6月1日。即从6月1日起居民可到各县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含幼儿园)由学校统一代征代缴。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因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较晚,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为10元;
(二)低保家庭中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为5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少年儿童为5元;
(四)城镇居民为60元;
(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为30元;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为30元;
(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昌吉市为标准)的老年人为30元。
2008年居民按此标准缴费后可享受全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支付标准。基金实行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上解、据实下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72号)精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州政府办:负责昌吉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就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党委、州政府领导报告。责任人:蒋福成。
(二)州委宣传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多层次地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人:杨金勇。
(三)乌昌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筹集、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审核批复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责任人:张新平。
(四)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征缴、拨付和管理工作,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加强对县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启动实施前的各类表、证、卡、册及宣传资料的印刷及发放。责任人:杨少朴、肖军。
(五)州发改委: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人:叶生龙。
(六)州教育局:负责全州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少年儿童及在校农民工子女的参保宣传和动员,2008年底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责任人:刘世勇。
(七)州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对象、解困对象的参保宣传和督促,指导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积极做好对城市低保对象、解困对象的二次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州民政局制定)。责任人:侯东升。
(八)州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责任人:王录。
(九)州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宣传工作。责任人:潘少斌。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一)建立县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州人民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县市的目标责任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完不成任务的不得评优。
(二)建立扩面征缴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社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吸纳一名居民参保,奖励社区4元,其中:参保学生中由学校代征代缴的从4元中提取2元奖励学校。奖励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奖励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立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从2009年起建立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即: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支付门诊发生的费用。连续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费用每年再增加5元,中途中断者从重新参保之日算起。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建立居民就医奖励制度: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未住院第二年又继续参保的,从第二年起,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若享受此项待遇以后,从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建立财政补助属地管理机制:中央和区、州驻各县市单位的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自行解决。
四、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工作落实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且涉及面广、人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县市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昌吉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要加大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确保管理和经办工作的资金需要。同时,要尽快落实新增编制和人员,确保2008年9月30日前全部到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编办要对编制和人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