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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07:30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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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知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宿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宿州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知名商标由各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推荐,市工商局初审后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知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 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商标持续使用2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近2年在各级执法部门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认定知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2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2年获名牌评价管理的商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

(二)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2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2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2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九)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县、区工商(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将有关材料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由认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的公告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宿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六条 获认定为宿州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宿州市知名商标。

第十七条 县、区工商(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对知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促进和规范知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宿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宿州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应当报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由于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知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经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三)经市银行业协会认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进入“黑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被撤销知名商标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标是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知名商标在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到下列特殊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知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知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知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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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四、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次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打击。信息产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治理。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和落实广告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对广告基本管理制度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重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可采取告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公告为广告重点监管单位等管理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树立诚信

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的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的公告

漳政〔2001〕综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漳州市市区土地价格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现公告如下:
一、《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适用范围是: 东自浦头港,西至金峰工业开发区,南起新星工业屯阝,北至环城北路。
二、根据土地级差地租原理,参照土地市场交易行情,本着鼓励开发新城区,扶持工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区分土地不同用途,制定基准地价。
三、基准地价包括土地级差收益、征地三费、各种税费及土地基本“三通一平”的费用。
四、本公告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附件:《漳州市市区2001年基准地价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