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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0:19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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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昌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及水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翻水泵站、水闸、引水渠、溢洪道、沿河护栏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河道两岸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水利、建设等部门予以确定。
  城市河道内的航道和渔政管理等,依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已由市建设部门保护和管理的环城河以内的河道(不含环城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市建设部门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环保、交通、工商、卫生、国土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居(村)委会及沿河单位负责相关河段的协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河道历史风貌的保护,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七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疏浚和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实施疏浚和整治,严格控制河道的景观水位,保证有关设施的完好。


  第八条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九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工程施工应符合防汛排涝要求和通航要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一条 从事跨河、穿河等建设活动,不得危及河道和航运安全,不得影响河道功能和景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建设(施工)方案报送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涉及航道的,须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在向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征得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进入城市河道的船只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河岸。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河道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当征询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关设施须符合过水、环保、景观等要求。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水体冲洗车辆等从事危害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五)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在非指定泊船地点停泊船只或在河道堤坎、护栏等附属设施上拴挂船只;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擅自捕捞及圈占水域养殖;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养护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Ⅳ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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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署税〔1999〕16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三、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率的适用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确定。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但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计划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农药成药和原药,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表二: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font size=+1>┌──┬─────────┬─────────────────────┐│序号│  中文名     │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蹒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h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24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font>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免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font size=+1>┌──┬─────────┬─────────────────────┐│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90     │莫比朗原药                │├──┼─────────┼─────────────────────┤│8  │29333990     │乐斯本原药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11 │29333990     │精稳杀得原药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5 │29333990     │速克灵原药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17 │29242990     │扫弗特原药                │├──┼─────────┼─────────────────────┤│18 │29339000     │米乐尔原药                │├──┼─────────┼─────────────────────┤│19 │2933900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20 │29321900     │艾割原药                 │└──┴─────────┴─────────────────────┘</font>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