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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0:10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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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紧迫感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国际生物多样保护工作中有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1992年6月在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是生物物种极为丰富的国家,我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报告》。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城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土化、乡土化的物种保护和利用不够;片面追求大草坪、大广场的建设;大量引进国外的草种、树种和花卉;盲目大面积更换城市树种;大量移栽大树、古树;自然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破坏严重;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物种减少、品种单一;盲目填河、填沟、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面临高强度开发建设;完整的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面临威胁,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恶化。因此,各级城乡建设(园林)部门急需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二、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的普查。各城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城市和园林科研机构要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积极开展生物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生态环境及物种变化的监测、生物资源(特别是乡土物种和濒危物种)的调查和检测;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地区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繁育和研究基地建设。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自然的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的保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池塘、坡地、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茶园、果园等生态和景观的敏感区域,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2号)的规定,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绿线,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要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态系统多样化的地区、稀有濒危物种自然分布的地区、物种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既有独特的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地区、以及跨地区生物多样性重点地区,建设部和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严格保护其系统内生物的繁衍与进化,维持系统内的物质能量流动与生态过程。各省市要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保护范围、健全保护机构、制定保护法规,促进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就地保护、移地保护工作,积极进行优良的园林绿化材料的遗传驯化,加强和促进本地乡土物种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苗圃面积占建城区面积的2%”的规定,加快苗圃、花圃、草圃建设,尤其是要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培育,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重和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移地保护。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要普查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资金。对城市现有的绿地和树木实施就地保护。凡大批量的大树迁移和大规模的树木抚育更新的,要组织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并经省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要加强植物配置设计的审批,合理界定植物品种的数量,丰富植物物种。要按照《道路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道路绿化的规划建设,每条主干道都要按规定建设绿地游园,各城市都要建设园林景观路。

  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充分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到2005年每个市辖区、县都要有公园。2010年争取在建成区的主要街区建有一座公园。注重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

  四、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各级建设(园林)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规定了建设部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

  各地建设(园林)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多样性保护作为重要的职责和主要工作来抓,要配备专门人员、落实相应资金,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生物多样的宣传教育,切实搞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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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各种社会力量,策划晋城、设计晋城、发展晋城,当好全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我市的实际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重点抓好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等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坚持项目策划开发和前期工作落实并重。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策划布局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已策划的项目要加大前期投入,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

(五)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均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分级项目储备库体系。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负责二级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和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三种类别分类:一是按行业划分为农业、工业交通、高新技术、能源、财贸、科教、社会、城环、服务业等专项储备库。二是按进展情况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立项阶段。三是按投资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五年规划”投资总额的两倍。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非煤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用更加开阔的视野,策划一批事关本区域、本行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好项目。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上。

第九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大项目的储备,要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储备一批能够吸引战略投资者的大项目。各级项目储备库lO亿元及其以上的大项目投资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十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相关企业的项目储备工作要由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各有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库调整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库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由市发改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由政府投资的或由职能部门策划而尚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大项目、好项目,要通过《晋城在线》、《太行日报》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对此类项目,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招商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发改部门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尽快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并根据项目的规模、产业带动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等,研究制定招商条件,推进项目招商引资和落地。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项目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储备库建设、职能部门策划而未明确项目主体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项目储备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和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确保项目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量不减。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从2011年起,将项目储备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推进项目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县(市、区)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的投资总量;非煤产业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10亿元及其以上大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底对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项目储备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公示。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对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和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 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证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退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第十一条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二)《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

(三)《船员名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

(四)《船员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五)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二条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处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在国内随船或驻船执行监管任务,船方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可以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船舶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必要时,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存放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和场所。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经海关在提上加盖放行章后, 仓储、货运部方可交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方可提运。

出口货物经海关在装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后,仓储、货运部门方可装船,船舶负责人方可签收货单。

第十六条船舶起卸进口货物、物品完毕后,船舶负责人应当将反映实际起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溢、短、误、损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海关。

溢、短卸和误卸货物经海关确认由原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从起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分别办理退运、进口等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不办手续的,由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添装或起添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六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八条进出境的境内船舶兼营或改营境内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