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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5:52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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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系统设计,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必须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进。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中央、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部门的预算批复及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审计机关对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预算编制

第七条 绩效预算是指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绩效预算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八条 绩效预算包括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项目资金分配要逐步引入公开竞争机制,依据项目绩效择优安排。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为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制定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及其他耗费;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考评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尺和工具。设置绩效指标应以考量内容为基础,并注重以下因素:

(一)相关性。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筛选最具预算事项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审核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预算事项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指标设计应涵盖全面,综合反映预算支出的预期效果;

(五)经济性。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指导预算部门研究构建相关绩效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绩效指标体系灵活扩充和动态管理,为推进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强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并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

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随同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预算部门上报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所计划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绩效情况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通过核对资料、实地勘察,综合运用一系列考评方法,依据绩效标准,结合财力可能,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批复预算部门,对预算项目作出优先立项、予以立项并调整预算、延后立项、不予立项四种结论。

第十六条 只有通过评审论证且预期绩效较好的预算项目才能列入项目备选库,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内容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事项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使用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评判。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流程,根据部门预算绩效草案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预期绩效评审论证工作。所聘专家或中介机构应当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突发事件等特殊因素需要调整和补报绩效内容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章 绩效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审定的绩效目标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预定目标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当制定预算绩效实施计划,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报告绩效目标完成进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随时考评预算部门绩效完成情况,严格资金拨付,做到资金支出进度与绩效实现程度协调同步。

第二十四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矫正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绩效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重点考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性;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预算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综合评价、部门评价和项目评价;预算部门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再评价;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支出结果评价和支出管理评价;直接评价和委托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以及组织重点再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实施。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是: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组成评价机构、拟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等。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秉持客观公正,体现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实际绩效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在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综合支出绩效评价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和所组织的重点再评价情况,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干预和影响预算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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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
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
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
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三年五月八日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
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
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
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
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
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
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
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
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
规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
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
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
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
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
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
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
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
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
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
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
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
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九)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
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
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
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
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访办法;《接访
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二、公开的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
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
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
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其他公开
内容要印发宣传品。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劳动争议仲
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
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
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
箱、公布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
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
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8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专户核拨收入、经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
(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上年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差额。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
的余额部分,可作为待定支出项目资金处理,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待定支出项目资金的,要另行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自筹基建,应按程序立项报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首先应落实资金来源,应在保证事业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分类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等支出数额基础上,对事业支出还可根据管理需要,核定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等“目级”重点支出项目数额。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财政补助定额或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对事业单位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如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核定补助数额。
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按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应按规定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也应按规定用于弥补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专门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时,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予以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数额要与单位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关数额相衔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的重要项目数额,要予以具体核定。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
促催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
2.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专门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预算,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事业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部分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组成
事业单位预算报表包括:表1:收支预算总表;表2:事业收入预算明细表;表3:事业支出预算明细表;表4:基本数字及补充资料表;表5: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明细表;表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
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结合单位其他各项收支正式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应在3月底前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中央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表5、表6)在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的同时,
抄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地方事业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规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事业单位预算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事业单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略)



19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