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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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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业经2010年4月13日农业部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火灾级别划分规定100419.doc

附件: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指挥及灾后处置,规范草原火灾统计报告划分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条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第四条 具体划分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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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12号


泰政发〔2010〕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卫生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村(居)委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用房等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确定,具体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由县(市)政府确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建设部门公布。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与之结构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独立的非住宅参照相应住宅楼标准交存。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原则上仍继续沿用原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续交,或者由市、县(市)房管部门制定续交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按方案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单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包括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实际提出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如无不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采纳;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受理的业主报修项目和自查提出的项目,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施工等);年度维修项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三)具体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讨论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该使用方案。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公示后,视为同意该使用方案;涉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列支申请,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五)房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60%;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在相应区域内公示工程费用的审核意见;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资金结算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培养输血科技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三、加强对血站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搞好输血工作,关键在于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业务科技队伍。血站要教育和鼓励业务科技人员为革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在输血工作中作出贡献。

第二章 血源和供血管理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是解决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根本办法,也是血站的基本任务。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血站要切实加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把公民义务献血开展起来。
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方法,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人体的健康是没有影响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中对献血的一些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新风尚。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我国公民,凡男20至50岁,女20至45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200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的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血站要做好献血后的献血反应等善后处理工作。
要总结、表彰开展义务献血好的单位和好人好事,推动献血工作不断前进。
七、实行计划供血和血液的统一管理。做好对各医院的供血是各级血站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计划供血,能使各医院做到有计划合理用血,避免浪费。应按照各医院医疗任务、特点以及历年用血量等情况同医院协商每月供血数量。加强对医院用血情况的了解,负责调剂所在地区的各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供应余缺。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做好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的工作。
八、加强统计工作,是确保按计划组织血源和计划供血的一项科学措施。一是血源的统计。必须掌握每天的献血动员进展情况及各系统、各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进度。二是供血的统计。必须掌握每日每月的采血量和供血量,血液制品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各医院计划用血执行情况及库存各种血型血液数量、周转情况等,以便确实做到计划组织血源,计划供应血液,均衡生产制品,避免血液浪费。

第三章 业务管理
九、业务管理是搞好血站工作的重要环节。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加强工作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并督促检查各级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十一、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的教育。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定期对规程和操作细则进行检查、修订。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规程和操作细则有不妥的地方,工作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作出修改的决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必须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安全生产、无菌观念的教育。防止污染,减少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挽回损失,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二、检定工作是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血站要加强检定部门,建立健全检验规章制度,把保证质量作为首要任务。血液制品出站前,必须严格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供应。凡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出站的制品,使用部门有权退回,不得拒绝。
十三、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全体职工要爱护机器、仪器、设备、工具,做到专人负责,注意保养,定期维修。精密仪器和关键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机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及带病运转。
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血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检修部门,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维修器材设备。
十四、血站要针对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一切革新项目,都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检定,证明确实安全有效,经站领导批准后,方能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对有发明创造的人员,应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科学研究工作
十五、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血站要根据具体实际条件,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输血科学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输血基础理论科学的研究。
十六、要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科技工作。对确有专长的科技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支持。对科研有重大贡献者,应予表扬、奖励。
十七、科研计划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力争先进,又要实事求是,并应首先保证重点研究项目的开展。
十八、有条件的血站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科学研究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评价新产品、新工艺、重要科研成果;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编印学术资料;对业务管理、制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
十九、加强国内外科学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建立图书阅览室,为职工提供专业书刊和科技情报资料。

第五章 干部培养、晋升和职工保健津贴
二十、血站要根据本单位技术力量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培养业务科技人员的规划。方法以在职学习为主,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搞好基本功训练。要鼓励业务科技人员订出自己专业学习计划。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学习班。高、中级人员在工作几年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轮流进修。对优秀人才要重点培养,安排专科进修和出国学习。
二十一、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确定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做好输血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和晋升工作。
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是: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输血科研人员的职称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血站的医疗、药剂、护理人员职称,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办理。
职工转正、定级、晋升,要经过考核、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重大成果的人员,晋升应不受学历、年资的限制。
二十二、从事放射线检查和血液检验以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和低温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津贴。对外出采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二十三、后勤工作十分重要,是办好血站的重要环节。要由思想好、党性强、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担任后勤领导工作。
后勤工作人员,要明确树立为输血业务科技工作服务、为全体职工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
要认真做好后勤保障。要坚持把后勤工作做到输血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上去。
要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关心职工生活,搞好集体福利,搞好房屋维修保养,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十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贪污和浪费。
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赔偿等制度。防止丢失、积压浪费。
业务科技人员要尊重后勤人员的劳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遵守后勤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办好血站的根本保证。
政治思想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全体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常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引导职工以白求恩为榜样,为革命努力钻研业务,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真正把政治工作做到各项工作中去,做到职工生活中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输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十六、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评比,树标兵,选模范,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严格执行考勤和奖惩制度。
二十七、血站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输血科技知识,变外行为内行。深入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有事与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监督,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血站、县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