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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8:17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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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2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8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实行了预约服务制的得3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实行了涉政事务代理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3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2、依法行政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
3、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增加服务对象办事麻烦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一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单位应派负责人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1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钟许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何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晏学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李维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福明 市纠风办主任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六、责任追究
考评情况每半年向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3)由市人事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4)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5)被告诫人员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6)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办发〔2007〕7号文中的《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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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设〔2008〕15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中央在湘及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制度。没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本办法所称勘察现场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现场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进行现场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勘察企业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可以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时,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应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进行见证,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其见证收费参照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商定。
  第七条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应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现场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
  见证员在勘察外业现场对以下内容进行见证:
  (一)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人数、身份、上岗证;
  (二)现场作业情况;
  (三)现场作业原始记录:
  (1)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可追溯性;
  (2)钻探工作量及钻孔单孔孔深;
  (3)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
  (4)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料(含地表水)数量;
  (5)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
  (6)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
  第九条 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企业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勘察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不停止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一条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内容提出见证报告。见证报告由“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组成。
  由建设单位自行见证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经见证员签字后,由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经见证员签字后,由第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见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见证员和见证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由建设单位、见证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拒绝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更不得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应当拒绝审查;对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同时报告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市火灾扑救的需要,经市政府
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政园林管理局拟定的《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地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
更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二、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街道、工商企业、集贸
市场和居民小区时,规划及其设计部门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由市
政或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并与工程同步验收。
  三、市政消火栓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
不应超过5米。在已建成的市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
规定安装消火栓。
  四、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定计划,其经费按照“人
民消防人民办”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应设消火栓临近的单位支付,由公安消防
部门组织落实,供水部门组织施工,自来水增容费和破、占道、污染费免收。
  五、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管理,按辖区由消防执勤中队定期进行检
查保养。为加强管理,可在消火栓上设置永久性标志牌,以宣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有益
于社会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消火栓。
  六、除扑救火灾用水和供水部门抢修管道排水外,确需动用消火栓的,必须事先报经公
安消防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允许,并按用水量计交水费。消防部门执行完火灾扑救后,向所供
水的供水部门报送用水量,其耗水费,从代收的自来水附加费用中列支。
  七、消火栓列入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范畴,进行监护,若人为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
出资予以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罚款;未发现损坏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正
常的维护修理由市消防部门负责。
  八、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保养过程中,如发现消火栓的部件有损坏或漏水观象,应及时
与供水部门联系,并督促协助其修复。通常情况下,供水部门要保持消火栓工作水压不小于
0.8MPa/CM,各执勤中队要定期测试水压。
  九、凡违反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
关消防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并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
关单位和群众都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供水部门举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