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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01:17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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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住房困难问题,做好优惠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1994〕8号)和苏府办议案复〔2005〕125号文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改遗留问题,是指我市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存在的错改性质的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原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家庭住房确有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优惠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市现住房确有困难的房主(继承人)的家庭,或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的私房租户(如房主和租户均有购房意愿的,其优先顺序为:非原租户中现住私房面积较大的租户、房主、原租户)。申购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的私改遗留问题,已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带租户发还产权方式处理完毕的(私改遗留问题在拆迁中,已按拆迁私房规定,对使用权进行了相应安置或补偿的除外)。

  (二)私改后,未给房主留自住私房的或所留自住私房,按当时家庭人员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

  第五条 优惠房价格。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房源在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序列中逐年解决,价格按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确定,属于完全产权。

  对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但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廉租房配给条件的租户,作为无房户列入廉租房计划中解决,所需购房款在廉租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优惠房供应标准,以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确定的改造户为一家庭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申购人必须是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的该家庭人员或带户发还租户中的自愿搬迁户。其中:

  (一)错改房在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购买6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二)错改房在8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8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三)错改房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购买10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四)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房主或配偶在苏州市区的,按其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房主和配偶不在苏州市区的,按房主或全体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在苏州市区的子女或继承人中的具体申购人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现住房面积应以建筑面积计算,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四)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自住房;

  (八)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或购买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出国、出境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五)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第九条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第十条 申购家庭向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的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向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苏州市区购买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家庭成员协商确定的具体申购人证明(如果具体申购人为租户,还需提交该租户同意申购的证明),以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复核。

  (三)市房产管理局经复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在苏州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并注明可以享受的购房面积。

  第十一条 购买住房的先后顺序,应当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方法参照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持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购房通知书”到指定建设单位购买住房。

  第十三条 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今后不得重新申购。

  第十四条 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欺骗手段,骗购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的,一经查实,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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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5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