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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8:51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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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我们从一九八六年起即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作了专题研讨论证,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一九八八年初全国高教工作会议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委全委会讨论,认为可以在全国逐步实施。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在建国初期形成并逐渐发展、延续下来的。这种制度与我国当时高度集中的、以产品经济为基本模式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以统和包为特征的毕业生分配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学校办学、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分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越来越不相协调。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的、要求
根据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高等教育,通过招生、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这一重要环节,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改革的目的与要求是:
(1)要有利于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教育投资的效益,使学校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培养合格的“四有”人才。
(2)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激发他们努力进取与奋发有为的精神,促进他们努力掌握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3)要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关心和支持教育,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改革的目标及改革方案中主要考虑的问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国家可提供的毕业生数量在近期内还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社会上也还不完全具备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这项改革只能随同其他方面改革的展开而逐步实施。
现在提出的改革方案,是根据目前的改革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方案,或称作中期改革方案。在这个改革方案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本方案实施初期,考虑到人才(劳务)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毕业生主要还不是靠自己找职业,而是以学校为中介向社会推荐就业,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对经推荐未被录用的少数毕业生,则由本人自谋职业。
⑵考虑到地区、行业的不平衡性,为解决某些边远地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及重点单位的需要,在国家任务的招生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⑶根据现行的办学体制,毕业生的就业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仍按学校的隶属关系在本行业、本地区选择职业,并通过一些政策措施,促进部门和地方之间的横向交流。
⑷为了改变办学单一靠国家财政拨款的状况,学生培养费按国家任务招生和社会调节性招生两种不同计划,分别由有关方面承担。国家要继续支持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毕业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学生上学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要交纳学杂费。考虑到一般学生家庭目前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开始时收取学杂费的数额不能太高,一般掌握在每学年一百至三百元为宜。
⑸今后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安排好年度招生计划,以尽量保证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上协调一致,并适当运用政策法规、计划指导、经济吸引、思想教育等机制和手段来调节控制,以适应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四)需要解决的配套措施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仅关系高等教育内部各环节的改革,而且还涉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业指导机构、人才(劳务)市场的建立和发育程度,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等许多方面,需要配套改革才能成功。目前需着重研究解决:
⑴在企业自主权尚未完全确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仍然受着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的限制,为了使合格毕业生能及时就业,计划、人事和劳动部门在安排干部计划和职工计划时,要考虑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在若干年内,如仍需安排年度增干计划,应为毕业生就业安排足够的指标。
⑵对少数虽经学校推荐,但暂时仍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应回家庭所在地待业,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继续帮助推荐就业,并由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制定毕业生在待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法规。
⑶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均应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沟通供求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国家教委和人事、劳动部门要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法规,以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的实行。
(五)实施步骤
这项改革已在社会上进行了一些宣传,有了一定的舆论准备,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上成熟。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要求,考虑各地方、各部门所属院校的不同情况和条件,对这项改革拟采取分批实施,逐步深化的办法。对现在已在校的学生,原则上仍实行国家计划分配制度。但为了与改革方案相衔接,条件具备的学校,要积极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办法,以逐步向中期改革方案过渡。
广东省属院校一九八八年招生时已按新方案进行试点。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一九八九年招生时全部实行新方案。其他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凡条件成熟的,经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也要求在一九八九年起步。其余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于一九九O年全面实行。
随着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人才(劳务)市场的发育完善,将逐步减少定向招生,扩大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向长远改革方向--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的方向过渡。
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当前,要进一步宣传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就业的机制和制定必要的法规,有效地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这是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态度,制定本部门、本地方所属院校的具体实施方案。决定今年起步的部门和地方,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
以上报告和所附改革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高等教育,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与动力,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决定把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
一、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⒈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交学杂费。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贷款,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⒉师范(含各类师范专业、不含师范院校中非师范专业)、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免交学杂费,毕业后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择优录用。
⒊对矿业、地质、水利、石油等部门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所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定向奖学金,定向生免交学杂费,毕业后在定向的行业或地区内择优录用。
⒋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制定当年部分指导性就业计划。提倡和鼓励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学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到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重点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
⒌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也可考任国家公务员。毕业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以及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未被录用的毕业生,介绍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⒍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是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和自费上学的学生。
⒎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由学校、学生与联合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培养费按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⒏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凡与本方案第2、3条的情况相同者,学杂费和享受的专业或定向奖学金,由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将来逐步实行由学生向用人单位申请后向学校交付;其他学生应交学杂费,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济困难者也可以申请贷款。
⒐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地区、行业或单位择优录用。
⒑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与学杂费,也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后自主择业,也可以请学校帮助推荐就业。
三、有关配套措施
⒒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高等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安排好年度招生计划,力求使专业人才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协调一致。
⒓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新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对定向生及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间的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⒔制定必要的方针、政策及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保证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及定向生,毕业后到规定的地区、行业就业及择优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⒕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⒖计划、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干部计划和职工计划时,要根据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解决就业指标。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少数毕业生待业期间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
⒗人事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逐步完善人员合理流动的调节机制,为待业毕业生选择就业提供服务。
⒘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该机构由教育、人事等部门联合建立。中央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为主,人事等部门参加;地方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哪个部门为主,由地方政府确定。就业指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令、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沟通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条件,指导“双向选择”工作的正常进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学校提供反馈信息。
四、实施步骤
⒙对一九八八年以前入校的学生,原则上仍实行以国家计划分配为主的制度。但要进行改革,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招聘、推荐、择优录用的办法。
⒚本方案一九八八年在少数省属院校招生时试行,一九八九年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实行。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凡条件成熟的,也要求在一九八九年起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一九九O年全面实行。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方案制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⒛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毕业生供求矛盾的变化,将逐步减少定向招生,按长远改革方向,毕业生将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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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隧道区域的管理,保证隧道设施完好和隧道内行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珠江隧道区域是指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在水域或陆地上设置有“珠江隧道管理区域”标志的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及珠江隧道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是珠江隧道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珠江隧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隧道交通安全业务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隧道实行24小时通行。
车辆通过隧道,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车辆类别实行单程一车一次收费,凭当次收费票证通行,过期无效。
第六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教练车、压路机车、铲车、装载机车、履带式车和带有拖卡的车辆;
(三)超过限高4.3米(由地面至货载高度)、限宽3米、限长整体车身11米,通道车和集装箱车限长15米的车辆;
(四)装载不允许通行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六)超出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的车辆;
(七)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行车检测标准的车辆;
(八)其他影响或危及隧道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七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应开启车内FM广播频道,接受无线电的交通指挥;
(二)不准越线、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擅自停车;
(三)不准加水加油;
(四)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八条 珠江隧道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移动隧道设施;
(二)从车内向外抛掷物品或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抛掷火种;
(四)其他妨碍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隧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隧道管理区域内装卸货物、开挖槽沟、建造各类建筑物、疏浚河道或在隧道边线上下游各50米停泊、抛锚等。
第十条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隧道设施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隧道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由隧道管理机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隧道内发生险情或交通事故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通行或进行疏散抢救工作。公安消防、交通、治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对保卫隧道安全、保护隧道设施完好或举报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由隧道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责令其到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处理后方可放行:
(一)损坏隧道设施的,按重置价或修复价进行赔偿,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造成隧道或隧道管理区域污染的,按广州市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规定处罚,由于污染造成隧道设施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应对隧道交通流量损失每分钟60元赔偿,并支付采取排除障碍措施所需的费用;
(四)无票、使用过期票或无存根票通行者,按该类车辆票价处以10倍的罚款;
(五)使用低于车辆类别吨位票证通行的,按应收该类车辆票价处以5倍罚款;
(六)涂改、假造票证通行的,按应收票价处以20倍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隧道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刁难、围攻、殴打执行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隧道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4月1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截至9月17日,已造成259人死亡,34人受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庆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部署,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兵把守,抓实、抓细、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检查,督促地方和企业制定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严防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加强交通运输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十一”黄金周的特点,把做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特别是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要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请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特别是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消防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

三、要狠抓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精神,严防死守,确保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恢复生产煤矿的安全验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日及前后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特别是要吸取山西临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的要求,开展尾矿库大检查,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检查预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四、要严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网点,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

针对烟花爆竹生产逐渐进入旺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抬头的情况,各地区要认真吸取内蒙古赤峰市鑫鑫花炮厂“8.30”重大爆炸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治理“三超一改”和反“三违”工作;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做好在高温雷雨季节和奥运期间停产企业的复产验收工作;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以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要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各省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违纪、蛮干乱干导致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

六、要制定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检查针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于10月5日10时前,将本地区、部门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