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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08:22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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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该离退休。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离休干部按30%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下同),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构成。
(二)附加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年及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3%;缴费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
第六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如当年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高于调整的部分,可按国家标准发放,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的费用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
(三)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四)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附加养老金计算基数;
(五)单位、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
代为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其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其缴费工资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指数记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职工流动时,必须到当地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工作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流向机关、事业单位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转移。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后,职工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不实行本办法。但其领取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补助费等的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一年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县(市)属单位、区街集体单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199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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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和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农村集体、个人或联户为田间作业和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而进行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货运服务(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宏观控制,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全市营运车辆的投放额度计划由青岛市交通局会同计委、经委、公安等部门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 凡欲购置货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于购车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购置货车申请表》,经批准的,方可购置。

第八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登记表》。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车辆营运单位还需持上述证件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注册营运车辆数领取营运证,到保险部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营运证为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九条 非营业性车辆从事临时(不满九十天)营业性运输,须经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按核准车辆数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临时营运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货运单位要求停业,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一条 货运单位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名称、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捡、防汛、救灾、战备等国家紧急物资的运输,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承运单位和上人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列入重点港站管理的本市港站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物资的运输和国际国内集装箱道路运输,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进行合理运输。物资单位或代理单位应在运输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报运输计划和有关资料。
跨地市和跨区(市)的重点港站的货物运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组织协调和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开交易,择优成交。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即时清结的外,承、担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货运单位应在托运方出具有关准运证明后,方可承运。承运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

第十七条 营运车辆应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非营运车辆跨地(市)运输应按规定申领、填写和携带非营业性行车路单。

第十八条 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车辆,驻本市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时间超过一上月的,须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证明,到作业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货运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或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 货运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运输或劳务费用,并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二条 货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在货物运输责任期内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货运单位同客户发生经济纠纷时,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货运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作业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运单位违犯工商行政管理、票据管理、物价和税务管理及公安车辆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交通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由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8日

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现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2.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财 政 部
  
                              2013年1月31日

附件1: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2012年3月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十二五”时期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大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本着“高起点设计、高技术标准、高灵活扩展、高程度兼容、高安全运行”的建设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协调推进,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交易各环节的协调联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深入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要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又要防止信息孤岛和技术壁垒分割市场。为确保系统建设的有序性,财政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框架、建设内容、主要功能和技术规范,做好顶层设计,统一组织系统建设工作,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2.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统一标准是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标准化的支持,尤其要发挥标准化的导向作用,以确保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和整体工作效能的提高。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是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着眼点、出发点和立足点,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系统实行分级建设、管理和维护,达到上下贯通、纵横相联、内外兼顾,实现全国“一盘棋”。

  3.统一平台,分别使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体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的有机统一,将监督管理的职能贯穿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流程中,在执行交易中体现监督管理思想。系统建设要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充分吸收各方需求,建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业务处理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多方用户按权限对平台的分别使用。

  4.规范建设,注重安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覆盖范围广、业务流程复杂、数据量大、信息交换频繁,对信息安全具有很高的要求。系统建设要严格遵循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的相关国家标准,遵守财政信息化安全建设相关规定,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通过规范系统建设、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运行。同时,加强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二、系统建设目标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以“功能完善、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为总体目标,建成中央与地方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全国基础数据统一集中共享的大型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具体包括五大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以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网站为载体,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招标投标以及供应商及商品、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信息记录。通过“一站式”信息聚合和检索,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监督管理功能。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全面的监督管理功能。科学设计管理流程、控制节点,建立严密的系统内控机制以及与执行交易平台的协调互动,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预算管理到采购计划、采购实施、方式变更、合同管理、统计分析、诚信体系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实现对监督管理、执行交易重点环节和关键业务的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

  (三)电子交易功能。通过运用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安全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业务操作功能。采购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竞价、实时价格比较的方式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机构可对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实行电子化评审,供应商可一地注册、全国各地参与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可实行电子评标及跨区域评标。相关执行交易信息可实时传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

  (四)决策支持功能。通过建立分析预测、监测预警、政策分析等数据模型,结合宏观经济数据,科学分析政府采购发展趋势,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及财政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五)协作共享功能。通过运用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和统一数据交换标准,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相关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国家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丰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功能。

  三、系统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系统框架

  

  在统一的全国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下,中央本级与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主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中国政府采购网)三部分组成,并根据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网络间信息交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主要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日常业务,包括计划管理、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子系统,以及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主要处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业务,包括电子评审、协议和定点采购(电子商场)子系统,以及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即中国政府采购网,是执行交易平台的入口,提供信息公告、代理机构注册、评审专家注册、供应商注册、商品注册等服务功能及运维服务支持。

  (二)主要内容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一个标准化体系”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系统功能规范、技术规范、数据规范,在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地根据管理实际进行系统建设及信息交换。“两个业务处理平台”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是指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八个主要子系统”是指计划管理、电子评审、协议和定点采购(电子商场)、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信息服务门户。

  1.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体系是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建设遵循金财工程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标准、业务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六大标准。

  基础数据标准是指与政府采购业务及信息化有关的数据规范,包括业务术语、基础分类代码及全国基础数据的数据规范,分为中央地方统一执行以及中央执行、地方参照执行两大类,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补充和扩展相关基础数据。

  业务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规定、业务规则和相关文本格式规范。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基本分类,《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范围,以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文本格式等。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国统一业务标准基础上制定相关业务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是指系统建设中的有关技术和信息安全规范,统一执行财政部相关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标准。

  2.业务处理平台

  业务处理平台包括监督管理平台和执行交易平台,由八个主要子系统构成。

  (1)监督管理平台。主要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通过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对各采购主体采购行为的监督预警和诚信管理,对采购执行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决策支持,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督手段。

  (2)执行交易平台。主要满足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工作需要,通过系统,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建立沟通桥梁和全电子化操作的业务处理平台,并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实时监督提供技术手段。

  3.共享基础数据库

  全国政府采购共享基础数据库,包括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财政部负责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央和各省通过数据交换实现全国数据共享。

  (1)代理机构库

  全国代理机构库包括由财政部管理和省级财政部门传入的集中采购机构信息,以及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实行动态、分级监管。各地可共享全国库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库的主要功能包括:代理机构在线注册、资格审查、认定、年检、变更、中止,代理机构诚信及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情况查询,代理机构信息的网上公示、查询统计,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及执业水平的考核评价等。

  (2)评审专家库

  全国评审专家库包括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传入的按规定条件征集的评审专家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各地可申请抽取使用全国库的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的主要功能包括:评审专家分级随机抽取、使用,以及全国范围内授权随机抽取、使用,语音、短信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咨询、请假等语音、短信交互功能,专家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查询,日常考核评价和检验复审等。

  (3)供应商库

  全国供应商库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或有关授权单位分级审批的供应商信息,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统一维护,或由各省按全国统一标准实时传入。全国供应商库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供应商可一地注册、全国范围内投标。

  供应商库的主要功能包括:供应商注册、属地化审批、异地投标支持,供应商基本信息维护与查询,供应商投标中标信息、诚信信息、履约信息的记录与查询统计等。

  (4)商品信息库

  全国商品信息库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统一标准收集整理的商品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各地可查询、运用全国库的信息。

  商品信息库的主要功能包括:商品信息维护,价格动态维护及多维度比较分析预警,同类商品对照、使用跟踪情况查询,政府采购中标商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及采购人评价情况查询统计等。

  4.主要子系统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包括对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及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以及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相关管理功能。

  政府采购电子评审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信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电子化管理,支持多种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从电子化投标文件中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辅助评审专家进行电子评审,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生成规范文档。

  政府采购协议和定点采购子系统(电子商场)的主要功能是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在电子商场内展示,进行商品网上电子竞价,并提供商品搜索、商品比对等参考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中标通知书自动生成格式合同文件,与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匹配确认,进行合同备案管理,逐步实现电子合同的网上签订,为政府采购监管与信息统计提供基础数据。

  政府采购监督预警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信息公告、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商品、合同、诚信等政府采购业务关键流程节点与信息进行监控,根据预设规则提出预警,包括违规预警、远程视频监控等。

  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预设规则及相关质疑投诉,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相应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相关法规及管理需要,实现诚信信息的共享。

  政府采购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全国政府采购业务数据进行多角度的统计分析、报表查询、数据挖掘,进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决策支持,并为财政宏观经济调控提供相关数据。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权威的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信息申请、网上办事、交流互动、公众投诉等;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采购活动参与者,提供进入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统一登录入口和个性化服务支持。

  5.技术要求

  (1)灵活性和扩展性要求。系统应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系统主体结构要能够适应政府采购业务模式和采购业务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并保持主体结构的稳定;系统设计采用公共服务流程模块标准化的设计方式,利用标准模块灵活配置适应和支撑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发展;支持多种采购业务流程交易管理模式,实现流程可定制;支持灵活定制统计报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统计分析需求;实现不同用户角色间的权限灵活分配,满足个性化业务管理需求等。

  (2)安全要求。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所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及时备案。须按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所对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系统设计和开发。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备份恢复、主机安全和应用安全等各层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完善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和整改。同时,应实现财政部颁发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全国各级财政的系统中通用。

  四、建设模式和步骤

  (一)系统建设模式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建设由财政部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牵头建立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对集中的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1.中央系统建设。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负责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等,负责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以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2.地方系统建设。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规划、软件开发、推广实施、运行监管、技术支持和本级维护管理,配合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二)实施步骤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加大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分三步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第一步,启用中央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信息服务门户子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试用中央本级电子评审等执行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中央集采机构按统一标准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与中央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下发《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建设本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或者启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协调本省集采机构相关业务系统与本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步,完善中央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电子评审等子系统,启用协议和定点采购、监督预警、诚信管理等子系统,扩大中央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系统的覆盖范围,将中央集采机构相关业务迁移至中央本级执行交易相关子系统上运行,逐步建成统一的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动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运用,规范全国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招投标文件、合同与信息公告等文本格式规范。省级财政部门应继续完善本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或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协调本省集采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向本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迁移整合,完成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相关财政业务系统的衔接。

  第三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共用机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促进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和规范,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实施保障

  1.组织领导。财政部成立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国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系统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系统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小组主要制订系统建设工作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指导地方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各省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落到实处。

  2.经费保障。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财政信息化工作统筹安排。按照“节约、够用、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系统建设的投资预算论证和资金安排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运维保障。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作好本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维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单位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优势,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4.宣传报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系统建设的经验、做法和成效,营造积极向上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氛围。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302/P02013022555071048253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