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谈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0:47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与其他领域的解释一并,其功能在于,法律适用者为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法律条文所欲规范的内容发生疑问时,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用者理解、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发现、确定法律规范的真正意旨。法律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而应探求法律规范实际上的规范意旨,确定立法者利用法律文字所要达到的目的。
单就解释方法而言,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大致相同,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以法律用语的文字意义为出发点,在一般语言习惯所了解的意义上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
在文义解释中,比较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例示性规定的解释。法律规范中对于其规范的事项,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调整;列举式、列举式加概括式、概括式。例示性规定是列举加概括的法条规定的简称,即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概括用语加以规定。
1、“等”外而无“等”内
单纯从文义而言,“等”字确实是一个多义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与列举规定和例示规定的解释相关的是两种解释:一是“表示列举未尽”;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前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外”,后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内”,实质上就是列举式规定。因此,除非法条有特指,涉及到“等”字的规定原则上都应该解释为例示规定,而不解释为列举规定。列举的四种只是最常见的,其他的如出租车、地铁、磁悬浮列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概括事项只能与例示事项相一致
在例示性规定中,例示用语所庙宇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类型已经非常明确,而概括用语则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或者一靓性的,如何理解例示事项与概括事项的关系以及如何确定概括事项的范围?在法理上,以一则拉丁法律谚语解释例示规定极为恰当,即“例示事项之未所庙宇的概括用语,不包括与例示事项明示的性质相异的事项”。也就是说,对概括事项的解释不应与例示事项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不一致,只应包括与例示事项相一致的事项。当然,例示事项的性质,有的法条口已经列明,但大部法条中没有列明,需要适用法律者自己去理解。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则在于解决规范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可能会将法条的文义限缩,也可能将法条的文义扩张。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其与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规范的条款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需将其置入法律的整体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注意,有些法律条款中有例外规定,根据法条的内在逻辑把握住例外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的基础。例外规定往往以“但书规定”或者“另有规定”的形式表述,可能在同一法律条款中,也可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四)其他解释方法
比较常见的其他解释方法主要有历史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立法资料的探求以获知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本意的一种解释方法。这里的立法资料,包括立法过程中的一切记录、文件,如预备资料、预备草案、草案、立法理由书等。合宪性解释,是指一项法律条文的解释,如果有多种结论只要其中一项结果可以避免宣告该法条违宪,就应选择该种解释结论。
(五)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何在种种解释方法之间作出选择呢?也就是说,种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看,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位队关系,但既浊固定不变的,也不能任意选择,而且还常常存在着互补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个案中选择具体的解释方法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
2、目的解释是解释活动的价值指引,具有独立的价值。
3、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均是确认法律目的的手段。

北安法院 杨亚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2010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2011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7563吨和496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授权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国别配额申请(含加工贸易)。

《羊毛、毛条国别配额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新西兰。

二、2011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三、2011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国别配额证明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配额证备注栏中须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五、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84595.doc

2: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9220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减会议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银行会议的计划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节减会议费用,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总行名义、总行部门名义召开的由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全行性会议,以及由部分省级分行或省级以下分支行有关人员参加的片会或小型座谈会。
总行会议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会议:由省级分行行长或副行长参加的研究重要综合性问题的会议。
二类会议:由省级分行处长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究本部门业务发展中某一(些)方面突出问题的专业会议。
三类会议:由部分省级分行或省级以下分支行有关人员参加的研究具体工作的专题性会议。
第三条 总行各部门职能处室不得以处室的名义召开系统内各类会议。
第四条 总行对各类会议按照计划安排、费用预算、审核批准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召开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分行行长或副行长参加,确需参加的,需经总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一类或二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若干次三类会议。
第六条 总行机关会议归口总行办公室管理。总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二类会议,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会议计划(见附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总行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精减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各部门提出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后,将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拟定出会议计划,报总行党组审批。会议计划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行文下达各部门执行,并抄送各省级分行。
第八条 列入正式会议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前,应将会议有关事项(会议名称、内容、参加人员、人数、地点、时间、费用等)写出签报,经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行领导批准。
拟召开的三类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前,应将会议有关事项(会议名称、内容、参加人员、人数、地点、时间、费用等)写出签报,经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并报党组备案。
第九条 行内各部门召开会议所发通知(行发文或部门发文)须会签办公室。同时,将会议通知抄送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第十条 在年度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增加或变更会议的,主办部门应事先提出签报,说明原因,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格、地点、时间、人数和食宿费标准。一、二类会议一般不超过三天,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两天。一类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20人,二类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三类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凡会议所在地行拥有自己的会议场所,具备开
会条件的,都要利用本行会议场所,不到其他宾馆饭店开会。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部门在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会议效果。会议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才能写入会议报告等材料。一类会议的主题材料要事先经总行党组集体讨论审定。二类会议主题材料要事先经分管行长审阅,涉及其他部门还要由其他分管
行长审阅。
第十三条 二类会议是落实全行工作任务、研究安排部门一定时期重点工作的专业会议,会议名称不能冠以“工作会议”的字样。二类会议由各部门主任(总经理)主持召开。总行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对于一些重要的专业会议,分管行长可参加会议讨论,并发表自
己的意见,但一般不做主题报告和总结讲话。
第十四条 总行年度会议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的方法。在编制年度会议计划的同时,提出年度会议费用预算一并报总行党组审批。费用预算经过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
第十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批准的会议计划和会议签报,严格按规定的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查核销(具体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不得核销费用。对因特殊情况超过批准会议费用预算的开支,必须经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十六条 总行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座谈会、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及全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行领导讲话以总行正式发文(建总发字)印发。
其它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以总行正式发文印发;行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可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总行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其精神和要求应写进会议纪要,不得以发文形式(总行发文、部门发文)将讲话单独印发。三类会议结束后,应向
分管行长写出会议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计划的安排、监督和检查,每半年要对各部门召开会议情况进行汇总,向行领导报告并通报各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召开会议或会议费用严重超支的,要对会议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附表略。



19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