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2:18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资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8年7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请市人民政府于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施行。

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必须取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数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最低工资由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最低工资公布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一个年度内调整一次。
第八条 各市最低工资在发布之日前一个月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应当在至少一种当地全地区报纸和电台、电视台上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
第十条 最低工资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职工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本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消费物价指数;社会保险标准。
(二)地区的经济状况;劳动生产率的水平;本地区就业状况。
第十一条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内工资支付标准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五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月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按时、日、周计算工资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领款人应签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依法清算财产时,应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所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或逾期未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从超过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2日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3日,国家旅游局

为了开拓国际客源市场,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多创外汇收入,更好地指导我国有外联权的第一类旅行社,与苏联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开展跨国旅游业务招徕、接待的对象,目前限于与中苏两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及港澳地区的旅游团(者)。
二、来华旅游的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其入出境口岸和旅游区域,目前仅限于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公布的一类通行口岸以及开放城市和地区。
三、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苏方签订“联合促销合同”,开展联合宣传推销、招徕客源业务,要依据合同办理。
四、接待或输送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应统一以美元等硬通货报价、逐团按期结清和逾期罚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团体旅游,接团一方要向组团一方报净价,加价部分归组团一方。散客旅游,接待一方要向输送客源一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其比例由双方商定。
我方的旅游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等,要严格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对外报价,不得随意削价竞销。必须坚持“先收款后接团”的原则,在旅游团入境之前,应将在华旅费以美元等硬通货汇到我方旅行社开户银行的帐户上。
五、第三国旅游团(者)在出发之前,凭中苏双方旅游部门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事先在其所在国分别向中、苏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一次或两次入出境有效签证,与中苏两国均有互免签证协议的例外。
六、组团人数、旅游路线和日程,入出境日期、航班和口岸,综合服务费所包括的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费用报价和结算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事项,在旅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济纠纷的调解和协商等问题,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目前只签订短期合同,试办一年,总结经验后,视情况再考虑延期或修订合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统一管理各项业务,指定具有外联权的一类旅行社承办招徕和接待业务。中央各部门主管的一类旅行社开展此项业务,由国家旅游局归口管理和协调。旅游企业要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招徕和接待的各项工作。
八、本办法适用于我方一类旅行社与朝鲜及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旅行社开展此项合作业务。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