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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之管见/方正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6:59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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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发出了法(2010)446号《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确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为湖北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我院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这一项任务,为做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笔者对怎样进行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进行了专题调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制定或合议制的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有下列情况,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一、简易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前期准备工作。我院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工作,于2011年1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配套文书,上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力求上级法院指导,同年3月中院行政庭答复同意我院方案,并已将上述方案备案。随后我院正式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法律文书:(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2)《预备独任审判征求意见书》;(3)《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4)《一审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5)《一审不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4月21日经院长签发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同年4月26日,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试点工作方案》及所附相关法律文书,《试点工作方案》即日生效,我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2011年5月18日我院受理原告伍家珍珠家私厂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0)第1601号工伤认定决定案,经承办人阅卷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为尽快开展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经合议庭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决定该案按《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理。该案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8日受理后, 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刘开意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5月30日通知刘开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本院在开庭前向原告、被告、第三人送达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及独任审判征求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征求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三日内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同年6月8日本案适应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原告却当庭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另原告还提出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等。被告、第三人对本案适应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理由就成立,必须转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为此,该案于当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询问本案被告是否要求另给答辩期,被告表示不要求另给答辩期,原告庭审中多次提出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应该给原告准备期限问题,法院告之原告,法律没有规定转入普通程序需给原告准备期限,原告要求给准备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另本院在2011年5月26日已告知原告,本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即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三日内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同年6月8日因原告提出异议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已有了充分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要求给其准备期限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当日即6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西行初字(2011)第6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告提出异议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应该给原告准备时间等内容。该案经二审,维持了我院西行初字(2011)第61号《行政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
二、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
1、法律障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是我院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具体为:(1)《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上述规定说明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二是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在任何时间均可。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理由均成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再提出异议,或在上诉后二审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怎样依法处理?故我院担忧适用简易程审理案件会有后遗症。(2)《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按上述规定,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行政诉讼法》规定是经人民法院二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我院认为,对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认同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决定缺席审判,故该条规定的试点内容无法操作。再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通知》规定的传唤方式表面看起来方便,但要万无一失,都必须取证,取证过程在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于操作,故还不如普通程序用传票传唤“保险”。(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其在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等方面均作了简化。《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行政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有独任审理、也有合议庭审理,是否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统一起来为好。如果行政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转普通程序在形式变化实在不明显。
2、涉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问题。《通知》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第六条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上述规定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我院行政审判实践,为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我院要求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由行政庭送达(该院其它案件均由立案庭送达),防止延期送达;一般情况下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20日内开庭,为判决准备充分的时间;5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审理报告,6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判决;余30天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有调解可能的进行庭外调解、尽最大可能化解行政争议。现在行政普通程序审限为三个月,较民事普通程序审限半年少了三个月,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比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诉讼原告比民事案件当事人更执着,应该将行政普通程序也改为六个月才更符合实际。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还应该当庭宣判,行政审判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45日内结案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协调工作,不利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协调无效,判决审限仅45日,要写出高质量的判决或当庭宣判可能性不大。
3、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多少?我院位于宜昌市中心城区,辖区人口50万余人,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所在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80%以上为市政府及职能部门,2011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0件,是2010年的3.5倍,但在2011年4月26日以后,通过行政庭承办人阅卷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没有。2012年1到5月,我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也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就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实际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少,估计为1%。我院仅有的一次试点也以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告终。
三、下一步试点工作思路及建议
1、下一步打算。目前我院正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和高院、中院要求,继续积极有效地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加强调研。尽最大努力挑选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审。同时我们也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我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坚持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保证从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并尽可能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基础上简化,按我院备案格式操作,以提高审判效率。
2、根据我院开展简易审实际情况,面对目前开展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经一年多的实践、调研。建议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应该兼顾《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可以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一些环节,简化程度以查清事实为底限,依法达到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目的。即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采取普通程序审理,适当简化程序,即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原告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判决格式等方面作适当简化(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该作法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简称简化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不违反《行政诉讼法》为原则,不会给试点法院留下后顾之忧。上述作法实际是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变通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合议庭简易程序审判完全相同),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目的,且我院可以大胆、大量的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简化审具体方案见附件。
四、结语
笔者认为,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主要是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为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打基础,目前我院承担了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这一项任务,是上级法院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应该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态度,客观向上级反映试点工作真实情况,并积极提出建议,希望以予采纳,使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下去。对此,笔者专门拟定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为《行政诉讼法》出台,合法的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附件
1、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
2、《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3、《一审不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作者单位及联系方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方正权 向建军18972005929 0717—6736940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附件1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
(建议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确定我院为我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已将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因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为此特提出新方案如下:
一、由本院制作《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开庭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的特点主要为: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审查主体资格及有关程序。
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应当审查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无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情形;有无遗漏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起诉有无法定的复议及其他前置程序和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时效内;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二)是否适用简化审的审查
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由合议庭决定适用简化审。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化审,具体如下: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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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刊、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新闻出版检
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四条 创办报纸、期刊,建立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后,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 创办报纸、期刊和建立出版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专职主编(或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出版、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第六条 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
(一)抵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传播反革命言论的;
(四)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
(五)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严的;
(六)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报社、期刊社应按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主办单位、刊名、刊期、开本、页码和发行范围出版。报纸、期刊如需变更上述其中任何一项或停刊,均须向省新闻出版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报社、期刊社不得以刊号出版图书或与办刊宗旨相悖的其它刊物;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刊物或变相出版刊物。
第九条 报社、期刊社不得擅自扩版和增刊(含精选、精华本),如确有必要扩版或增刊,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报批,办理准印手续后,按扩版、增刊的规定出版。
第十条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让、出卖和变相出卖刊号和书号。
第十一条 出版社应按批准的出书范围从事出版活动。各出版社制定的年度出书选题计划,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省出版总社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书选题计划,由省出版总社统一组织制定后,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出版社应按出书选题计划
出版,增补或调整选题,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各种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须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制出版。除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可由非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外,其它公开地图一律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对国家明文控制出版的和需要专项申报的各类作品,应按规定报批,并按批准的印数和发行范围印刷发行。严禁出版明令禁止的图书和未经批准的图书。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须物价部门定价的报刊、图书,应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需要,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的业务资料性图书、教材等出版物,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方可印刷出版。出版物上须印明准印证号码、核准的印数和收取工本费的标准。非正式出版物不得公开
征订、销售。
第十六条 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编印报刊、图书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假冒和伪造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准印证号等进行非法出版活动,不准翻印正式出版的报刊、图书。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物,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不得登载、报道、宣传。
第十八条 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及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出版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省新闻出版局送交样本。

第三章 印刷管理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印报刊、图书,须经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未领取《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的,不得印刷报刊、图书。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承印报刊图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单位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必须有报刊社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三)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委印单位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承印外省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有委印单位出具的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省外出版物准印证”;
(五)承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
(六)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的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或印刷;
(七)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应标明印刷厂厂名、地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禁止承印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印刷品,以及未经批准的报刊、图书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经营报刊、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包括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或报刊编辑部开办的发行单位)和个人,须向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报刊、图书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邮局设立经营报刊
业务的分支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执行。

除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为发行本单位出版物设立的发行部门可以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报刊图书批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报刊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只准经营从国营书店、出版单位、邮局和经批准有报刊图书批发业务的集体单位购进的、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严禁经营非法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严禁经营走私入境的和国家明令
止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内部发行的正式出版物,统由国营书店、邮局按有关规定发行、销售。
第二十四条 省外报刊社、出版社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或通过我省开展经营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征订、批发出版物,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报刊、图书,应按规定的价格出售,严禁高价倒卖。
第二十六条 报刊、图书的进口和出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揭发检举及协助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揭发检举及协助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六至二十六条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停印、停售;
(三)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
(五)停业整顿;
(六)停刊整顿;
(七)吊销社号、报刊号和图书报刊印刷、发行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单位的处罚,由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报刊图书印刷企业、发行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市地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价格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和侵害出版、印刷、发行者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查处单位办案费用补助,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义和作用,不仅要看到其重要性和便利性
,也要认识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社会保障卡应用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拟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报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社会保障卡的有关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正在制定当中,随后将陆续下发。在标准和规范尚未下发之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3号)的要求,暂停IC卡的制作和发行。

  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须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注册审核办法及开始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五、我部对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磁条卡、一维条码卡和凸码卡不做统一规划,需发行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的有关要求,自行规划和建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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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

  社会保障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即IC卡)技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也是持卡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种交互接口。作为信息系统可利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在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应用社会保障卡,对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为避免出现各地分散发卡和盲目上卡的局面,保证社会保障卡建设在统一指导下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有效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总体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在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稳妥有序地实施IC卡技术;在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中分别发行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实行社会保障卡的一卡多用和全国通用,实现信息在最大范围内的共享和交换。

  (二)指导思想。

  1.统一规划,因地实施。全国制定统一规划,在此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当地的业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经济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卡、发卡时间、发卡进度和发卡方式,选择社会保障(个人)卡的用卡业务,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自行实施社会保障卡建设。

  2.服从整体,相对独立。社会保障卡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可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服从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要求,又要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3.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网络和资源数据库是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前提,卡是对网络和数据库的有效补充,二者有机结合,共同实现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享。

  4.强化管理,服务社会。社会保障卡的建设,既要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更好地管理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及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也要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体现政府部门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5.先进与成熟并举,高效与安全并重。在设计思想和技术配备上,既要考虑到技术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其成熟性和实用性。在保证便捷高效用卡的同时,确保网络联接、设备配置、数据传输和卡内数据等方面的安全可 靠。

  6.开放并可扩展。在标准的制订和应用的设计上,要提供扩展方法并预留扩充空间,以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和地方扩充要求。

  (三)建设原则。

  1.一体化,只发一卡。发卡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对某类对象只发行一张社会保障卡,即用人单位一户一卡,劳动者个人一人一卡。该卡作为行业性IC卡应用,在异地通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通用。

  2.高起点,一步到位。为保证卡内信息的安全性、可扩充性,同时在国家更大范围合并用卡之前无特殊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轻易换卡,社会保障卡在开始使用时就采用性能较高的IC卡。

  3.低门槛,滚动发展。社会保障(个人)卡可先从最成熟、最急需的业务着手发卡,再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逐步扩大应用业务和地区范围,在统一规划下滚动发展。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的进卡业务全国基本统一,在有条件的地区首先应用并逐步扩大应用地区范围。

  二、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系统结构和卡内信息

  (一)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社会保障卡主要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劳动与社会保险争议等方面应用,其主要功能是:识别持卡者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合法身份,并作为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替代手工完成信息录入,增强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信息网络建设先期不完善的情况下,辅助网络实现劳动保障业务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交换,完成信息识别;在网络完善后,完成必要的信息交换,减少网络传输量,并充分利用IC卡的信息识别和安全认证功能提高系统安全性;实现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化办公和社会化运行,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力度,增强劳动保障业务的透明度;实现劳动保障系统各项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并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换。

  (二)社会保障卡的系统结构。社会保障卡系统包括社会保障卡、读写机具、读写软件、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由发卡子系统和应用子系统组成。发卡子系统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注销以及业务指标扩充、数据结构修改等功能。应用子系统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信息的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

  (三)社会保障卡卡内信息组成。

  1.社会保障(个人)卡卡内信息组成(见附件1),包括: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指标(A类),为发卡地区的必选指标,可实现全国通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劳动保障业务领域指标(B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选择一项或几项业务进卡,在选择同样业务的地区,该卡可实现通用(初期阶段实现通读);全国统一规定的非劳动保障业务的相关领域指标(C类),发卡地区可选择业务或指标进卡;地方自行扩充的业务指标(D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扩充本地区应用的指标;

  2. 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卡内信息组成(见附件2),包括: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指标和业务指标(A类),为发卡地区的必选指标,可实现全国通用;地方自行扩充的业务指标(B类),发卡地区可按统一规则扩充本地区应用的指标。

  三、社会保障卡的设计、制造、发行和管理

  (一)设计原则。一是在信息内容方面要满足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基本需求和发展要求;二是要实行统一的应用标准,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宏观统计数据库和资源数据库的标准相一致;三是要与国际、国内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相衔接。

  (二)应用标准。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社会保障卡应用标准,包括:应用信息标准,如卡内业务目录结构,数据指标的位置、名称、长度、属性,以及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和数据关系等;IC卡技术标准,如卡型、芯片设计、IC卡操作系统(COS)、卡面、卡基等;信息结构生成规则,包括部级和地方扩充各自指标及交叉扩充指标的规则等;硬件标准,如读写机具标准等;安全认证标准,如加密算法和密钥管理等标准; 读写软件标准,如初始化基础平台标准等。

  (三)IC卡芯片提供机构和IC卡制造机构的选择。

  1.IC卡芯片提供机构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IC卡芯片提供机构注册标识号和颁发的注册证书,IC卡制造机构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IC卡制造机构注册标识号和颁发的注册证书。

  2.所提供的IC卡芯片或生产的IC卡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符合社会保障卡设计原则。

  3.在国内有成功应用的范例,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在各地建立了较好的服务体系。

  (四)社会保障卡选型。要选择具有以下条件的接触式CPU卡:技术先进,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稳定,能够适应劳动保障众多业务共同性与交叉性并存的特点;高安全性,以防止内含主要识别类和帐务类数据的社会保障卡信息被非法篡改;存储容量大,能够满足劳动保障业务种类多、数据量大的需求;支持数据结构的适当修改;兼容性强,可与相关行业IC卡实现卡内约定数据的互读写。考虑到卡上信息的安全性,应优先选择我国自行设计并生产的IC卡。

  (五)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具备如下条件:是中心城市一级及以上的地区,中心城市以下的地区不能独立发卡;业务成熟、流程规范,能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建立了为社会保障卡提供后台支持的资源数据库(信息交换平台),城市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多业务间的综合和协调能力较强;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支持IC卡的管理和使用,并能快速完成使IC卡切实达到应用目的的系统布局;为实施发卡工作制定了符合规定、合理有效、可以操作的费用解决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

  (六)注册和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劳动保障部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社会保障卡应用标识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须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并按有关的发行管理规定进行发行和管理。

  (七)密钥管理。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加密算法,本着既保证卡内信息安全,又能够在近期实现异地通读,最终支持全国通用的原则,按部-(省)-市两(三)级生成并管理密钥。

  四、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的组织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承担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IC卡应用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对全国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有关的信息标准(全国通用指标)、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发社会保障卡初始化基础平台;负责确定社会保障卡的加密算法,管理全国的密钥系统;负责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社会保障卡应用标识号;对地方推荐社会保障卡芯片提供和IC卡制造机构的资格、技术标准和开发产品等进行审查;负责对地方提出的发卡注册申请进行条件审查,对地方发行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标准检测;组织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试点工作,并对各地的应用进行指导监督。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职责。包括:按部里统一规划,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具体情况制定本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规划和相应管理规定;在部里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指标基础上,根据本省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则扩充省内通用的指标项,并制订相应标准;负责对发卡地区的发卡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报部;根据部里有关规定,负责本省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指导监督;在设有省级密钥的地方负责本省省级密钥的管理。

  (三)发卡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职责。包括:按照劳动保障部和本省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本省对社会保障卡设计、制造、发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负责编写本地区的发卡注册申请文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IC卡注册中心注册;在劳动保障部和本省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基本指标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则扩充卡内业务指标;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数据的写入;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密钥的管理。

  五、基础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管理。凡拟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及中心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社会保障卡归口规划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强化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发卡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IC卡技术的发展动态,吸取先进经验,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建立完善的投资体制。各地社会保障卡的建设经费,可由当地财政解决,也可以本着多方投入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解决。对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收费,应严格按国家关于IC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制订、初始化基础平台的设计开发、加密算法研制等方面费用,由劳动保障部商有关部门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