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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2:32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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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

王礼仁


【内容提要】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而现代法律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是一种包装了男女不平等。所以,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只有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关键词】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无歧视平等;无利差平等;新男女不平等;男男性文化;女男性文化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凡都经历一个由男女不平等向男女平等逐渐演变转化的过程。
  从性别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 而现代法律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无性人或同性(男性)人,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缺乏对女性差别保护条款,从而使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平等。这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事实上是一种包装了的男女不平等。所以,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只有体现性别差异、填充女性能力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男女平等的法律,只是解决了女性被歧视问题,本质上是一种“无歧视平等”。但男女仍然没有达到“无利差平等”。 这种“无歧视平等”,只是争取女权迈出的第一步, 要实现男女之间的“无利差平等”,还需要不断加强性别差异立法,制定女性特惠条款。目前所有的立法(包括公共政策)仍然处在排除歧视妇女这一初级阶段。 而真正保障使妇女获得与男性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法律或制度,还没有引起应有关注。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需要在立法上由男女平等,向男女不平等(即“新男女不平等”)过度。用男女不平等的立法,保障男女平等。要认真研究,哪些领域可以男女同法,哪些领域不能男女同法。在男女不能同法的地方,应当对妇女有特惠规定,用法律把妇女的脚跟垫起来,使她们能够与男性平等。总之,目前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主要还是停留在防歧视、防侵权这个形式平等的层面上。对于如何保障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在法律上尚付阙如。
  “无歧视平等”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并不能实现真正实质上的平等。以女性参政、从政为例,尽管法律上规定女性与男性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女性参政的比例远远低于或少于男性。仅从最近在匹斯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三次金融峰会,就可以发现,与会各国领导人及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于2009年9月25日的集体合影中共32人,只有两位女性。 由此可见一斑,女性从政与男性相比,还是凤毛麟角。
又如离婚自由,法律上同样规定男女都有离婚的自由。但事实上女性并没有完全实现离婚自由。女性仍然存在许多制约离婚自由的因素:

1、经济等条件牵制,女方“不愿”离婚

  因女性经济等地位低下,离婚后没有出路,女方“不愿”离婚。因而,许多女性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视后,忍气吞声,被迫维持婚姻。比较普遍是:男方包“二奶”,甚至重婚,公开羞辱女方,女方则因地位低下或生计的需要,而无法摆脱男人的桎梏,“自愿”在婚姻中煎熬。
  更有甚者,有的女性遭受丈夫长达10年的侮辱、谩骂和冷落,而没有提出离婚,直到最后绝望、无奈提出离婚时还是处女。如2009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红(女,化名)离婚案,就是如此。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这种形式上不愿离婚,并非妇女真正不愿离婚,而是客观条件限制了妇女的离婚自由。

2、人身自由受限制,女方不能离婚

  不少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本想离婚,但因受到暴力控制或威胁而不能离婚。这与前述“1”不同。前述“1”男方并不限制女方离婚,只是女方没有条件离婚,“自愿”苦守婚姻。但这里则是女方要离婚,而男方不准女方离婚,使女方不能离婚。这里有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2009年9月5日,在吉安县敖城镇,因丈夫好赌妻子要求离婚,嗜赌丈夫狂砍妻子38刀。

  案例2:2000年,刘双(女)与张伟雄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伟雄好逸恶劳,且经常酗酒,全家靠刘双打工维持生计。张伟雄酒后常打骂刘双。刘双无法忍受,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均遭张伟雄激烈反对,并以报复刘双及其娘家人相威胁。2006年7月16日晚11时许,张伟雄酒后来到刘双打工的客栈,无端责骂刘双有外遇,并用木凳砸她的背部,尔后把她按在床上掐住其脖子,还把汽油淋满她全身,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扬言要烧掉客栈.刘双趁其不备枪走了打火机,并报警,望城县新城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迅即到现场进行了调处平息,张伟雄酒醒后才离开。张伟雄的父母获悉后和张伟雄的朋友一起赶来规劝张伟雄回家,未果。张伟雄的父母和刘双只得返回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张伟雄父母住处。2006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张伟雄再次在外酗酒后又回到父母住处,见刘双正在卧室睡觉,张伟雄即走进卧室,反锁了房门,尔后责骂刘双不该报“ll0”,想要他死,井扬言要烧掉房子,把刘双从三楼丢下去。他爬上床卡住刘双脖子,引骂刘双一阵后便熟睡在床上。刘双坐在床边想起张伟雄对自己的打骂虐待,离婚又不能,心小怨恨绝望,产生下杀死张伟雄的念头。刘双当即从床边的书桌卜拿起一个手机充电器,将充电器的电线勒住张伟雄的脖子致张伟雄当场死亡。当日下午5时25分,刘双在被害人伯父张建忠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例3: 2007年10月,赵金容在成都市新都区开小饭馆时,与在此打工的简阳市人吕根泽认识并相恋,二人很快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吕根泽酗酒、赌博的恶习逐渐显露出来,其长期只顾个人玩乐,概不管生意上的事,赌博输了钱,就向赵要,赵一旦拒绝,吕便拳脚相加。2008年5月,吕将赵带回简阳市养马镇老家,在镇上世纪街租赁了一间门面,继续开小饭馆。吕仍不管生意上的事,继续与朋友赌博、酗酒,成天游手好闲,回到家中对赵随意打骂,有时还用剪刀剪赵的下身,或将尿液撒在赵的头发上和嘴里。对此,赵向其提出离婚,却遭到一顿毒打。吕同时扬言,若是再提离婚,便杀了她的全家。2009年5月3日凌晨。吕再次持剪刀剪赵的下身,还向赵的阴道内灌酒,同时向赵索要赌金,以供其挥霍。这让赵极为不满,便乘吕熟睡后,赵取来铁制榔头,对其头部猛击,直至其死亡。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第一个案例是丈夫有恶习,妻子要离婚,被丈夫残害。第二、三个案例是妻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又无法离婚时,被迫采取以暴制暴的杀人方法了解婚姻,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3、因制度上的原因,女方无法离婚

  由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规定的是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但当女性被拐卖与他人结婚、被强迫与他人结婚后逃离,或者正常婚姻中被暴力、被虐待后,被迫逃离结婚地而回娘家或寄居他处,她怎么敢回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呢?此外,还有的男女两地分居,或者男方长期在外打工或经营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女方没有能力到外地诉讼或搜集证据。 像这类情况,如果都要原告(女方)到被告(男方)所在地起诉,或者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能放弃离婚诉讼。
  如湖北一杨氏女性在浙江与一男性结婚,婚后女方屡遭丈夫暴力,被迫于2004年8月跑回湖北娘家。女方回娘家后虽想马上与男方离婚,但她担心人身安全,不敢到浙江起诉离婚。同时,也没有费用到浙江起诉离婚。直到2007年,女方想另婚时,被迫向其哥哥借款,并要求其哥哥陪护到浙江诉讼离婚。而且为了及时离婚,女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据女方哥哥介绍,“陪护妹妹到浙江离婚先后两次,不仅花费了差旅及其它费用共计8000余元,而且非常危险。在浙江离婚诉讼中,遭到男方及其亲属的围追堵截,幸亏他事先与法院取得联系,在一次围追中,要不是法院警车及时赶到,就要出大问题”。那么,这个杨氏女性算是不幸中的幸运者,因为她有一个有钱的哥哥,并有哥哥陪护她去离婚。但是如果是一个李氏女性,她没有哥哥或弟弟,或者哥哥没有钱,或者哥哥不能陪护她去离婚,其结果又将是如何呢?如有的男子外出打工,妻子无法离婚,便雇“丈夫”离婚,结果被法官察觉后拘留、罚款。还有的女性,不能与丈夫离婚,干脆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如周某某被强迫结婚后逃离,后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至于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和离婚赔偿,获得胜诉的概率更小。因为多数是男方掌管家庭财产,女性没有知情权,而且多数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低于男方,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乏,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于与男子抗衡。
  上述几个片段事实已经足以说明,女性不仅政治地位低,而且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很低,都不能与男性相比。这虽然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但“法律人人平等”,不能说不是祸端之一。
  说得不好听,现行各国的法律,其公平性,连一般的游戏规则都不如。相比之下,目前的体育竞技规则,倒比我们的法律公平得多。它没有把所有的人视为同性人或相同人,实行无性别、无差异竞技比赛,而是区分性别和差异,根据不同性别与差异制定不同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分了男性和女性。如果在没有性别差异的“人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男女混赛,女性显然要吃亏。
如果我们借鉴体育竞技规则原理,把法律稍微作一下调整,整个效果就会大不相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就会发生改变。
  比如在政治上,男女两性要实现无利差平等,男女则要有平等的执政权。但这种平等的执政权,不能用“无歧视平等”进行掩盖,要有“无利差平等”的立法原则来保障。具体说,以政府官员为例,如果能在立法中确定按照人口性别比例决定政府官员比例,女性的执政地位就会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一个地方(行政管辖区)的男女两性比例分别各占50%,政府官员的两性比例也各占50%, 女性的执政地位就会彻底改变。至于一把手或国家元首,可以由选民分别推举一男一女竞争,胜者为正职或总统,负者为副职或副总统。这样,女性就会有更多的参政机会。目前,实行“无歧视平等”竞争政府官员,实际上是男性抢占了女性的政治地位。
  又如,女性在婚姻诉讼(乃至整个诉讼)中的权利,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特别关照。
  诉讼虽然不是一种竞技活动,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项单纯的竞技活动。但它确实存在竞技的性质,应当是不可否认的。在一定意义上,诉讼是一种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化)、智能等综合实力的拼比或较量。如果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化)、智能等因素称为诉讼资源。那么,在相同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平台上,拥有诉讼资源多或具有优质诉讼资源的人,其胜诉的概率,显然要大于诉讼资源缺乏或诉讼资源劣质的人。因而,需要解决诉讼规则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平均对待或平均分配,只能适用条件相同的人。要使这种具有竞技性质的诉讼活动,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就必须使竞赛规则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在制定诉讼规则或适用诉讼规则时,要充分反映不同类型人的特点和需要,即充分体现区别性。当然,这种区别性与普遍性是相对统一的,不可能按照三等九级制定出适用每个人的诉讼规则。但就两性诉讼来讲,完全适用“男女混赛”规则,对女性来讲,在许多情况下,显然是不利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由于资源占有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法律上绝对平等的权利在实际实施当中就会遇到困难。因而,在婚姻审判诉讼中,制定不同诉讼规则,实行有差别的诉讼救济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使“妇女被法困死”,“男子把法玩死”或“把妇女玩死”。
  因此,我曾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主张,在婚姻诉讼中,应当给与妇女以特殊保护。比如扩大女性诉讼的职权调查范围、规定女性诉讼的特殊管辖,等等。对有些特殊情形,女方可以在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起诉。特别是被拐卖、被强迫结婚,以及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女方已经被迫离开结婚地,回到娘家或或寄居他处,女方又重新到结婚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有诸多弊端:一是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二是有的没有经济能力诉讼。因而,对这种遭受人身安全与经济困难双重压力的案件,在管辖上,应当体现保护妇女原则,即应当准许妇女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起诉。对于男方在外地打工或经商期间而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女方由于人身安全或经济原因,不能在婚姻居所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的,也应当准许妇女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起诉。
  至于女方对家庭财产缺乏知情权,以及男方在离婚时转移、隐匿家庭财产,都可以在立法予以必要的规范。对于转移、隐匿家庭财产数额巨大的,可以进行国家干预,乃至刑事调查。在一般共有关系中,窃取或侵占共有财产几万元,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而在家庭共有关系中,一方侵占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则相安无事。这显然不合理。对此,除了转变司法观念外,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比如女方有事实证明男方具有转移、隐匿巨额家庭财产嫌疑的,可以以侵占罪控告,由司法机关介入刑事调查。这样既可以震慑男方,使其不敢轻易转移、隐匿家庭财产,也可以减轻女方调查举证的负担。
  总之,目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在性别保护上存在严重缺陷,应当予以颠覆,重新确立新的立法原则。
由于形式上的“无歧视平等”的法律,并不是公平的法律,不可能实现“无利差平等”,即实质平等。要实现男女之间无利差的实质平等,真正体现男女两性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有“新男女不平等主义”的立法保障。
  男女平等,包括无歧视平等与无利差平等。无歧视平等就是废除在立法上歧视妇女的立法条款。由于歧视是一种公开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所以,废除歧视女性条款,实现无歧视平等已被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无利差平等则不同,它是实际利益平等,即实质平等,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男女两性均无差别,完全平等。无利差平等往往会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难以被人们认识或接受,贯彻的阻力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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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为了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我委根据
两个《条例》,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现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1、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检查评估以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对象,其他学校是否列为检查评估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2、检查评估应与日常体育卫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以学校自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时,要把对体育卫生工作的检查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的要点列入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以减轻学校接待工作的负担。
4、考虑到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各指标分值为参考分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的参考分值确定各指标分值。
5、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单独记分与评价,各计100分,评价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60-89分,不合格为59分以下,评价等级的确认由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后予以确定。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进行规划,并督促学校按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分期分批地对自查“合格”的学校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教委。
7、我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获“优秀”以上等级的学校及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或县进行表彰。
附件: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二、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体育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体育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4、体育器材完全达到国家或省级器材配备目录要求(3 | 6 |查器材查目录, |
| |分);体育场地建设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中学有 | |场地测量、检查。 |
| |25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 | | |
| |(3分)。 | | |
| 体育 |5、体育器材有安全保证,性能合理(1分)。体育场地平 | 3 |调查了解、查实 |
| 场地 |整、整洁,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2分)。 | |物。 |
| 器材 |6、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有专人负责(1分);设置有体育 | 3 |调查了解,查登 |
| 与 |器材室(1分);每学年对体育器材的数量、品种、添置、损 | |记册。 |
| 经费 |耗都有明确的记载(1分)。 | | |
|(15分)| | |查近两年学校经 |
| |7、每年学校体育经费不少于学校经费的1%(3分)。 | 3 |费决算。 |
--------------------------------------------------

-------------------------------------------------
| |8、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 | 4 |计算、调查了解。|
| |划》、《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 |
| |课程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体育教师,确保每个教学班保 | | |
| |质、保量的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每一次活动课(4分)。 | | |
| 体 |9、教师做到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无体罚和变 |10 |查教案,看课,调|
| |相体罚学生现象(2分);具有基本的体育理论知识(2 | |查了解。 |
| 育 |分);具有从事体育教学必需的基本能力,包括:口令清 | | |
| |晰、响亮,口哨运用自如,动作示范准确,语言表达清楚、 | | |
| 教 |简练,教法恰当、新颖,队列调度合理(2分);有教学总结 | | |
| |和教研能力,有组织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的能力(2分); | | |
| 师 |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分)。 | | |
| |10、每个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天(可分散、可集中)的多 | 2 |查证书或培训通 |
|(22分)|种形式的业务培训(2分)。 | |知。 |
| |11、体育教师职务评聘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1分);体育 | 6 |查文件、进行调 |
| |课时费计算和其他课同等对待(2分);体育教师工作量 | |查了解。 |
| |计算包括体育课、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 | | |
| |育训练、体育竞赛,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 | | |
| |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 | | |
| |运动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2分);执 | | |
| |行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配置及室外补贴的 | | |
| |有关规定(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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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3 | 3 |查课表。 |
| |分)。 | | |
| |13、体育教学按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进行(3分),有教案|10 |查有关教学文 |
| 体 |且包括课次、教学任务、准备活动内容及程序、教学内容 | |件,备课记录。 |
| |及程序、技术要领及难点、教学方法、保护与帮助、场地器 | | |
| 育 |材布置示意图、运动量等内容(4分),保证每项教材施教 | | |
| |前进行集体备课(3分)。 | | |
| 教 |14、体育课有课堂常规(2分),教学有一定的质量,学生 | 4 |抽查课。 |
| |注意力集中,情绪活跃,运动负荷适宜(2分)。 | | |
| 学 |15、85%的学生掌握所学知识,70%的学生基本掌握所学| 3 |抽查学生。 |
| |技能(3分)。 | | |
|(23分)|16、体育课严格考试有记载(1分)。执行《中、小学生体育| 3 |查档案、成绩册。|
| |合格标准》(2分)。 | | |
|-----|----------------------------|---|--------|
| 课 |17、学校每天保证做好课间操(早操)(3分),每周两次课| 5 |查课表,调查了 |

| 外 |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内容、场地落 | |解。 |
| 体 |实(2分)。 | | |
| 育 |18、在校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平均达标率在85%以 | 3 |查成绩册。 |
| 活 |上(3分)。 | | |
| 动 | | | |
|(10分)|19、学校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以上的远足活动(1分)。 | 2 |调查了解。 |
|-----|----------------------------|---|--------|
| 课 |20、有体育代表队(2分),课余体育训练有计划、经常化,| 4 |查代表队名单, |
| 余 |并形成传统(2分)。 | |训练计划。 |
| 体 | | | |
| 育 |21、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学生文化课平均成绩达到及格以 | 2 |比赛成绩册。 |
| 训 |上(2分)。 | | |
| 练 | | | |
| 与 |22、学校每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一 | 4 |运动员成绩册。 |
| 竞 |次冬季越野赛(2分);能开展其他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 | |查竞赛次序册。 |
| 赛 |活动(1分);学校体育竞赛执行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制度 | | |
|(10分)|的规定(1分)。 | | |
-------------------------------------------------

-------------------------------------------------
| 体质 |23、有学生体质状况的测试数据(4分),肺活量体重指数 | | |
| 状况 |高于本省平均水平(3分),学生耐力指标高于本省平均 |10 |查资料并进行评 |
|(10分)|水平(3分)。 | |价。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不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在校期间,除不可抗拒因素,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体育代表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取得前6名〔国家级(加3分)、省
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教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加2分)、市级(加1
分)〕;
(3)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
特色体育项目竞赛活动(加1分);
(4)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5)学校体育教师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6)学校有体育馆或游泳池(各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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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卫生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卫生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讲究卫生(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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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教室的采光照明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 3 |抽查。 |
| |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3分)。 | | |
| |5、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3分)。 | 3 |抽查。 |
| 条 |6、课桌椅符合《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3分)。 | 3 |抽查 |
| |7、学校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3 | 3 |实地考察、询问 |
| |分)〔或要求学生自带饮用水(2分)〕。 | |了解情况。 |
| 件 |8、有自来水的学校平均每教学班有一个水龙头〔无自来 | 5 |实地考察、查目 |
| |水的学校能为学生提供简陋的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能 | |录与实物。 |
| |为学生提供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分);平均每40名 | | |
| 与 |男生,每25名女生有一个厕所蹲位,男厕所小便池相应 | | |
| |配套(2分)。 | | |
| |9、学校有卫生室(600学生以下的学校有卫生箱)(2分);| 5 |实地考察、查目 |
| 经 |卫生室设备按国家教委《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施配备 | |录与实物。 |
| |目录》或省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卫生箱有可处理一般疾 | | |
| |病、创伤的医疗器具和药品)(3分)。 | | |
| 费 |10、学校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3 | 3 |查近两年经费决 |
|(25分)|分)。 | |算。 |
|-----|-----------------------------|---|--------|
| |11、学校在编制额度内,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 | 5 |核实后计算,询 |
| 校医 |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3分),合理解决卫生人员 | |问了解情况。 |
| 与 |的技术职务和待遇(2分)。 | | |
| 保健 |12、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 | 2 |查证书。 |
| 教师 |技术职务)或兼职卫生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2分)。 | | |
|(10分)|1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小时(可集中、可分 | 3 |查培训通知。 |
| |散)的多种形式的培训(3分)。 | | |
--------------------------------------------------

--------------------------------------------------
| |14、小学、初中每周保证0.5课时的健康教育课或小学、 | 3 |查课表及教学计 |
| 健 |初中以外的学校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讲座(3分)。 | |划。 |
| |15、健康教育课教学按计划进行(2分);有符合国家规定 |10 |查教学计划与教 |
| |的教材(2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2分);有规 | |案,清点教具、挂|
| 康 |范的教案(2分);教师授课质量高(2分)〔或小学、初中以 | |图,抽查健康教 |
| |外的学校健康教育讲座质量高(5分),开设心理咨询(5 | |育课(或讲座)。|
| |分)〕。 | | |
| 教 |16、学生个人卫生做到头发整洁、无异味、无头虱(2分); | 8 |抽查学生。 |
| |手洁、指甲勤剪(2分);面、耳、颈干净(2分);衣服、鞋帽| | |
| |整洁、无异味(2分)。 | | |
| 育 |17、坚持眼保健操制度(1分);利用宣传栏、家长会、班 | 2 |调查了解,查记 |
| |队会、广播、卫生小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卫生 | |录。 |
| |保健知识(1分)。 | | |

|(25分)|18、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2分)。 | 2 |抽查学生。 |
|-----|-----------------------------|---|--------|
| 公 |19、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 | 2 |查课表。 |
| 共 |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2分)。 | | |
| 卫 | | | |
| 生 |20、学校环境卫生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检查制度(1分); | 7 |实地检查,查制 |
| 与 |教学用房与宿舍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墙壁无污迹,窗明、 | |度。 |
| 常 |桌椅净(2分);校园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洼,无 | | |
| 见 |乱写乱画(2分);厕所清洁,有消毒措施,无乱写乱画,粪 | | |
| 病、 |池加盖(2分)。 | | |
| 传 | | | |
| 染 |21、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 | 2 |调查了解。 |
| 病 |全和卫生防护措施(2分)。 | | |
| 防 | | | |
| 治 |22、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管理制度与措 | 4 |实地调查、查体 |
|(15分)|施,食堂环境整洁(2分);炊管人员无传染病,每年进行 | |检记录。 |
| |一次体检(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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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健全,学生每1-2年一次体质健 | 4 |查体检记录及统 |
| 健 |康检查(2分);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 |计资料。 |
| 康 |(2分)。 | | |
| 状 |24、学校有常见病、传染病防治计划(1分);至少针对九 | 7 |查计划与安排, |
| 况 |种常见病中的六种采取防治措施(每种常见病有1-2项 | |抽查统计均值。 |
| |具体措施)(3分);四种以上常见病发病率低于本省平均 | | |
|(15分)|水平(3分)。 | | |
| |25、有学生缺课率统计(2分),缺课率低于5%(2分)。 | 4 |查统计资料。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小学、初中不按国家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2)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为学生提供营养配餐(加2分);
(2)健康教育教师近两年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
(加2分)、市级(加1分)〕;
(3)学校卫生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4)学校卫生人员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1998年3月20日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七年四月十日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告”;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监管评价,即电力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
(六)监管建议,即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向监管相对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起草单位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

起草单位引用监管相对人有关具体事实的,应当与监管相对人核实;发现相关信息事实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及有关事实或者行为核查。

第九条 电力监管报告内容涉及其它单位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隐瞒或者夸大事实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报告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