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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推动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创新发展/吴志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0:50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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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推动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吴志德

田检调研[2005]3号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当前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基层检察院党组织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有效载体。那么,怎样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发挥基层检察院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使之成为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使之成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使之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使之成为公正执法的可靠保障,使之成为服务大局的精神动力。笔者试以本文略谈点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立足实际,找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解决好基层检察院党员先进性塑造工作“抓什么”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以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公正执法专题教育等为主题的各项教育活动,基层检察院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检察干警,加之,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流毒的影响、腐朽的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拜金主义的干扰,基层检察院的党员队伍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理想信念不牢的问题。有的党员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兴趣不足,应付了事,存在就理论学理论,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未能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实际行动,未能自觉应用所学理论指导改造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理论的精髓没有全面而准确地理解。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认识不清,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方式的认识不到位,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把握不透彻,把市场经济手段等同于社会制度的建设。因此,简单地把当前我国推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制和搞活经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手段,等同于搞资本主义,没有认清这是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手段,从而在理想信念上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动摇,出现了“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钱就想。”的错误思潮,有的党员革命意志衰退,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最终动摇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2、廉洁从检不严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党员干警长期奋斗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腐败分子接触较多,亲眼目睹了一些腐败分子由于体制、规章和制度等方面的不健全而难于得到及时查处,在思想上产生了“饿死胆小的、吃死胆大的”错误思想,从而出现有的干警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未能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未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抗不住诱惑,管不住自己,未能做到严以律己、防微杜渐。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以致利用检察职权以案谋私,以案交友培育自己势力范围、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为自己留所谓的后路,最终导致办案不文明、不依法、不公正。
3、奉献精神不足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考核制度不健全,在对干警的兑现奖惩、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受不应有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多,具体表现在:有的地方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的精髓把握不透彻,未能结合实际制度符合检察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未能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进行选人用人;未能按照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先评优;未能按照干警的平时表现兑现奖惩,挫伤了检察干警的积极性,给基层检察干警的思想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冲击。使一些基层检察干警产生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绩优绩劣一个样”和“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的错误思想,导致一些基层检察干警的奉献思想弱化,没有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随波逐流地去研究和应付各种庸俗的人际关系,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难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执法能力不高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学习不够重视,把办案工作当作硬任务,把检察业务培训当作软任务,仅重视一年办多少件案件,尚未建立健全考学促学和岗位练兵等日常业务培训工作机制,仅满足于法律专业文凭的数量多少,构建学习型单位的措施不力,没有依托相应的培训考试机制,促进检察干警抓好日常的业务学习。有的检察干警对检察业务学习自觉性不高,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凭老经验办案,在办案中遇到问题才翻条文找依据,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知识作支撑,未能按照加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抓好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出现了执法能力不强和法律监督水平不高的问题,难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服务大局不够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单纯的业务观念,认为只要多办案、办好案、依法办案就行,就已经尽职了,没有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措施,找不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而在工作中难免出现就案办案的问题,未能牢固坚持和树立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的执法思想,造成检察工作与当地发展大局的工作相脱节,没有按照服务发展、促进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法制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去研究部署检察工作,执法效果不明显。有的检察干警片面理解服务大局,未能准确理解依法办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把有的党政领导的错误意见当作服务大局的圣旨,从而给极有的党政领导干扰办案提供机会,出现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和有罪不究等问题,未能按照构筑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纠建并举,明确检察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保持党员先进性工作“怎么抓”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80%的干警在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的80%的干警是党员,且这些党员中的80%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基层检察的共产党员是否能够努力保持先进性,能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直接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进而直接影响到党风政风全面好转,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检察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一支信念坚定、从检廉洁、乐于奉献、执法公正、服务高效的党员队伍,从而带动基层检察队伍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1、构建思想教育机制,坚定理想信念。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基层检察干警处于反腐败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不良思想侵袭的现状,不断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党员队伍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抓好以“坚定理想信念,防止政治上变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防止经济上腐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执法不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防止道德上堕落。”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引导干警对立正确的道德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充分利用领导带头领学、集中办班助学、先进典型导学、学习交流互学、答题问卷考学、检查督导促学、群众参与评学的学习载体,扎实抓好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同时积极探索专项教育的方式方法,力求使教育活动与平时的工作相结合,做到“寓教于会、寓教于谈、寓教于带、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努力巩固学习成果,提高教育活动的成效,努力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干警的实际行动,引导干警踏踏实实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2、构建排查分析机制,保障廉洁从检。要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筑检察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三级联带责任机制,细化各级领导的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制,把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推到队伍管理的前台。要建立干警的不良行为排查分析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检察权涉及单位、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向发案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和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加强对办案一线干警和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分别以科室、以全院为单位分别召开队伍状况分析会的形式,不定期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找准检察干警思想存在的问题和队伍管理存在的漏洞,提高检察队伍管理水平,确保队伍管理安全。建立完善谈心诫勉机制,根据各阶段查摆活动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的谈心诫勉、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批评和在曝光台曝光等不同幅度的纪律惩处措施,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努力把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清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检察干警廉洁自律。
3、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培育奉献精神。要始终坚持以“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为工作原则,认真研究和努力克服干部选拨任用存在中唯选票论的片面民主,或是仅以业绩论英雄,未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可能造成干部思想混乱,机关工作关系复杂、奉献精神弱化的问题。建立健全一套与奖勤罚懒、绩效挂钩、群众公认相适应的规范有序的干部选拨任用推优工作机制。采取以目标激励为基础、以个人业绩考核、以跟踪督察为手段的能级考核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初步评比,确定拟推优,或者后备干部推荐的初步人选。再将初步人选交由干警进行民主测评,实行二级筛选;最后由党组根据业绩考评和民主测评的结果,确定推优或者后备干部的正式人选,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推荐,使干部的选拨任用及其推优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群众意见,努力解决机关内部存在的庸俗的人际关系和跑官要官的问题,努力营造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有地位的工作环境,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调动干警专心致志干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培育干警的奉献精神。
4、构建培训练兵机制,提高执法能力。要认真落实检察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特点,认真制定各阶段的学历培训工作计划,加大对教育培训的跟踪督察力度,建立学历教育与干警提拨、评选推优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促进自觉加强自身的学历达标工作,确保检察干警的学习尽快达到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要求。要采取“传帮带”的模式,抓好全体干警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进行多岗位的适应性培训,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干警开展典型案例评析、疑难案件会审、出庭公诉工作的点评,引导干警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构建督察考核机制,确保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构筑和谐社会,努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考核机制。突出重点地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办案期限跟踪机制、法律监督责任考核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等四项督察考核机制。努力促进检察干警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量刑不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重视群众反映热点问题的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包案工作责任制,促进广大干警以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为导向,积极做好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工作,融洽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形象。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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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建法[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大局,适应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增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为建设系统的中心工作服务。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建设系统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于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坚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从建设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保障群众的要求、愿望得到及时反映,在服务群众中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普法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在规律,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形式。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审视、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否忠实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格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建筑节能、城市节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的观念,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出租汽车管理、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服务。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建立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围绕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调控、出租汽车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建设系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将“法律进工地”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在公务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同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务员参加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执法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各专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时,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内容,法律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不少于考题的四分之一。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继续探索开办民工学校,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并报建设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五五”普法的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建设部将对“四五”普法所用教材进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也应结合本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写适合本地区使用的补充教材,并报建设部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各地交流经验。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安排“五五”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吸纳社会法律人才,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作用。

  (三)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援助、图片展览等活动,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铁及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利用“12319”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4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安顺形象工程。有效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安顺市城市建城区、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 凡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燃煤炉灶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禁上使用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2002年6月31日前所有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 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1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燃煤锅炉所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治理,2002年12月30日前实现达标排放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禁止使用燃煤炉灶,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办营业性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规定范围内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由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卫生部门收回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责令其拆除或没收燃煤炉灶。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在本规定的规定时限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应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对逾期未改用或停用的,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燃煤锅炉使用户、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经营者。
第十一条: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燃煤炉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公安局,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