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本案抚恤金诉讼应该如何处理/秦昌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8:30:19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案抚恤金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秦昌东


简要案情:
胡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生有甲乙丙丁等四子。2003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因黄某系国家干部身份,按政策,黄某死亡后,民政部门应当发放其亲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黄某死亡前曾留有遗嘱,愿意将其全部财产全部给乙和丙,并立甲为遗嘱执行人。2003年3月,甲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并受乙和丙的委托去民政部门领取了黄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并将取得的抚恤金全部交给了乙和丙。同年9月,胡某以甲为被告,认为甲侵犯了其作为抚恤金的合法所有人的权益,要求甲返还其全部抚恤金。而甲则认为其系受乙和丙的委托领取抚恤金,且抚恤金亦已经全部交给了乙和丙,该抚恤金由民政部门依法发放,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如果属于发放错误,责任在民政部门,同时提起返还诉讼的应当是民政部门,而不应当由胡某向甲主张该抚恤金,故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焦点及笔者的观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黄某有遗嘱,但其死亡抚恤金应当由其亲属享有,其并不能立遗嘱处理,故该抚恤金应当由胡某和甲乙丙丁等人中一人或数人享有。若胡某与甲都不能举证证明其是该笔抚恤金的唯一享有主体,则该笔抚恤金应当由黄某的亲属,亦即胡某和甲乙丙丁等人均等地享有,应当通知乙、丙、丁等人参加诉讼并应在该五人中予以析产分割该抚恤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以甲侵害其作为该笔抚恤金的合法享有主体,以甲侵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而事实上甲系受乙和丙的委托到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且其领取的抚恤金亦已经全部交给了乙和丙,故应当追加乙丙为共同侵权的被告进行审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根据胡某能否提供其系该抚恤金唯一享有主体的法律依据,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不宜追加丁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系胡某提起的对甲的侵权之诉,其所主张的是全部的抚恤金,而不是要求对抚恤金在黄某亲属之间进行分割的析产之诉,法院不应当变更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胡某起诉要求甲返还其全部抚恤金是认为甲侵害了其作为黄某死亡抚恤金的唯一合法享有主体的权益,甲非法占有了黄某的死亡抚恤金,故本案的焦点是胡某是否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真正享有者。而包括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抚恤金发放事项的确定均应当属于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黄某死亡后,其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已经由民政部门发放给了甲,民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其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在事实上确认该笔抚恤金享有的主体是甲。现胡某起诉认为其系黄某死亡抚恤金的合法享有主体而要求甲予以返还,所涉及的无疑是该笔抚恤金发放对象的确认。胡某认为其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享有主体并应当依法得到该笔抚恤金,应当向民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履行发放抚恤金的职责,而不应当向甲主张。在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将抚恤金发放给甲的事实上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尚未撤销的情况下,至少说甲目前取得抚恤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该案不是驳回胡某的起诉,进入实体上的审理,则会存在支持胡某的请求或者驳回胡某请求的结果。支持胡某的请求(亦即甲将取得的抚恤金返还给胡某)则说明胡某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真正享有主体,民政部门将抚恤金发放给甲的行为错误的这一事实。换句话来说,就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与我国诉讼程序的规则相悖,行政行为的错误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非民事诉讼的方式。同样的,如果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则必须说明胡某不是该笔抚恤金的享有主体。而抚恤金享有主体的确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属于行政机关确认的事项作出认定无疑是越权,同样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
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6〕3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市民连线平台功能,强化工作措施,扩大覆盖范围,拓宽反映渠道,市政府决定实施市民连线完善项目,对原“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进行改版升级,新建了“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为确保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便捷、高效、安全运转,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系统构成
黄山市政府市民连线系统通过互联网构建现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市政府领导、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及企业为用户,以解决市民、企业所反映的问题为内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政府领导、各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和企业用户,通过电脑网络连接,共同构建连线系统平台。
市民连线管理办公室(连线办)设在市计算机信息中心。
(一)连线单位
黄山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市计算机信息中心、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为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的连线单位,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意见、建议(以下简称“意见”),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网络责任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群众团体和驻黄各有关单位为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网络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意见”。
(三)企业用户
黄山市境内所有企业可凭有效证件以实名方式注册为企业用户,通过市民连线系统网络直接向市政府领导、连线责任单位反映“意见”。
二、系统运行
各连线单位应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受理和处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有关“意见”,网络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办理工作。各连线单位、网络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受理、办理情况录入系统平台。
(一)市民“意见”受理
市长热线、市民在线、企业在线24小时受理,市民热线在广播栏目时间受理,民生热线在工作日8小时以内受理。各连线单位在受理“意见”过程中应该耐心倾听陈述,详细问清事由,认真疏导解释,详细做好记录。
(二)市民“意见”处理
连线单位对一般咨询等简易事项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做出处理记录交网络责任单位办理。比较重要的事项,由连线单位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请所在连线单位领导批示,通过连线系统传递至网络责任单位,由承办的责任单位办理后直接向来电人答复,同时在连线平台反馈。各连线单位做好各自受理的市民“意见”的转办、交办、催办。
(三)市民“意见”办理
网络责任单位接入平台的电脑在工作日8小时以内开机,专人受理,随时查看、及时接收和下载连线单位传递的交办转办信息,迅速反应,及时办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连线单位反馈办理的情况。确实需较长时间办理的,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连线单位做出说明解释,明确工作的时限、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并后续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网络责任单位对市民“意见”办理情况要在连线系统平台及时反映,以便接受公开监督。
(四)企业“意见”的受理、处理、办理
企业用户可24小时通过连线系统直接向市政府领导、网络责任单位反映“意见”。连线单位和网络责任单位受理、处理、办理企业“意见”的要求与市民“意见”受理和办理的要求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网络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连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有1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并明确连线工作的责任科室,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具体负责连线日常工作。
(二)网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保证连线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确定并相对固定一台电脑用于连线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网络各责任单位对市民和企业通过连线系统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受理、办理和反馈,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接受信息、第一时间做出反映、第一时间办理反馈)、“五项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制度措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设备设施到位、办理落实到位)。
(四)网络各责任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得推诿,要认真落实解决;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先行受理,再转相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责任单位要负责及时牵头协调,协办单位要主动协同配合。对反映的重点、难点事项,网络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连线办负责连线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对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连线单位在市连线办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二)连线单位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市连线办负责信息的汇总、《群众一日来电》和《连线一月简报》的编写和发布,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三)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参与对网络责任单位办理和企业反映“意见”的督查、督办。
(四)市民和企业反映的“意见”受理、处理和办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连线公开”栏目中对外公布,接收群众查询和监督。
(五)网络责任单位对市民和企业“意见”的办理情况,纳入效能、政风、行风“三位一体”评议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市民连线系统运行规程(试行)》(黄政办〔2005〕5号)同时废止。